最近这些年,代购这桩买卖做得非常红火。好多卖家从境外采购货品,卖给国内的购买者。然而慢慢的,一些专门搞打假的人也把“打假”的目标对准了这些网络店铺。依据国内十几起判决的情况来看,他们揪住网络店铺在国内售卖洋食品没有中文标识、缺少检疫证明、添加的成分不符合中国食品标准等状况提起诉讼,要求给予十倍赔偿,多次尝试都很成功。海外代购已然成了职业打假人眼中的热门目标。
本地案例
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起诉获赔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资阳那位名为谢先生的人,在小周所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辅酶Q10软胶囊”,每一瓶的价格是248元,经过优惠之后,总共花费了5400元。这款产品的介绍页面表明,它是一款产地处于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是由代购在澳洲现场进行采购的。
在同年2月18日的时候,谢先生收到了货,之后他发现这个产品居然没有中文标签,他觉得这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隐患,因为这让他根本就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以及其他和食品安全相关的事项,所以这样的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另外,谢先生还在起诉状里写了,涉案食品的配料当中含有辅酶Q10,而辅酶Q10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它属于药品的范畴。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里面是不可以添加药品的。
谢先生在收货之后,又开展了退货退款的操作,并且在2017年7月的时候,把卖家小周起诉到了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被告所售“辅酶Q10软胶囊”,其外包装之上,未标注保健品或者药品的批准文号,此产品应被认定成普通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以及9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可以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里明确记载,辅酶Q10是辅酶类药。因而,涉案的商品并不契合关于食品的安全国家标准,然而被告身为销售经营者,理论上应当晓得此标准,并且查验证明产品是不是符合标注的标准,可处于本案里的被告并未极尽对应的审查责任呀。
源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情况,或者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此情形,对于消费者而言,除去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以,龙泉驿法院在2018年10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十倍价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代理小周的律师刘倬称,经搜索得知,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几年凭借海外代购产品无中文标识提起的诉讼,数量不少。“我们推测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其目的并非消费,而是借此赚取十倍赔偿价款来获利。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多起类似案例 “职业打假人”胜诉
海外代购三大争议
是“委托服务”还是“买卖商品”
小周觉得,在原告进行购买这个行为期间,他已然向原告讲清楚当下不存在现货,得从国外采购回来之后才可以发货。并且小周觉得在自身的售货页面那里已经清晰写明,“您于本店所购的境外产品跟在原产地购买是一样的,我们仅仅作为代购咨询服务商,去提供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售后等服务”。
按照这样的情况,我方当事人是在原告给出委托的状况下,依照原告所做出的指示前往澳洲去购买涉案的产品,所以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是委托这种关系,我方所提供的是代购商品此项服务,并非商品本身,不应当由身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来承担。对此,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表明。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原告于被告的网店购入涉案商品,已然履行了交付货款的责任,被告同样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责任,依据淘宝网页面所呈现的配送信息等内容,并且被告未曾提供证据证实他与原告之间存在委托代购的关系,所以法院认定是被告先购买了涉案产品而后加以销售,并非接受原告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此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两大硬伤:无中文标签 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
小周从事澳洲代购,至今已经有四五年的时间了,他表示,在这之前,并没有买家因为这样的理由来索要赔偿,被起诉之后,小周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群里有不少代购,也是因为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都疑似遭遇了“职业打假人”。
记者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搜索,从而获取到了15件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判决,其中涉及巴西的蜂胶胶囊摊上官司,荷兰的奶粉也摊上官司,日本的维生素同样摊上官司,西班牙的火腿亦是摊上官司等等。除了存在没有中文标签这一缘由以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这更是“硬伤”。
记者留意到,在十五起案件当中,有四件均牵涉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法院皆以涉案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作为依据,判决淘宝店主向买家支付十倍赔偿。
食品、药品类纠纷 不排斥职业打假人
在上述那15起类似的案例当中,淘宝店主针对买家的身份都提出了怀疑,觉得他们是职业打假的人。记者观察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一个买家,都起诉了最少两个卖家 ,而且好像他们存在着自身的“偏好”。有的专门针对蜂胶食品发起打假行动,有的仅仅起诉进口奶粉,有的只认准外国火腿进行打假,还有的整体都是针对日本食品展开行动。有的买家一个人就发起了三场诉讼,被卖家怀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群体。然而,就这十五件案件所呈现的结果而言,卖家针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提出的抗辩,至终都未曾获得完全的支持,法院的终审判决,均认可并支持了买家提出的十倍赔偿诉求。
2017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为防止司法资源被浪费,此行为将导致职业打假受到限制。许多法院在碰到知假买假类型的案件之际,仅仅会判定让商家把货款退还,而不会再有更多倍的赔偿予以执行了。
相关法院作出这样的解释声称,主要缘由在于这些案件全都是食品、药品类产品引发的纠纷。在之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里,并不涵盖食品、药品这类商品。与之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限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时,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自身权利,生产者、销售者若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仍旧购买作为理由来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这就是说,在食品这个领域,哪怕是知晓是假的情况下进行购买,如果在药品领域同样如此,那么法院也会对其予以受理。
有法律界相关人士宣称,所谓的十倍赔偿,从本质上来说,乃是针对商家在生产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这一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性条款,而法律给予“知假买假”行为以支持,这样做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能够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且还关乎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如何规范
法官:商品详情应含这些关键词
那难道是所有售卖海外食品、药品的商家都只能干等着被起诉吗?法官讲了,这得依据具体案件里代购的性质来定夺。要是没有标明“通过现货直邮”等关键字眼售卖海外商品,商家跟消费者之间就被视作买卖关系,在这个时候商家应当确保所售商品契合我国相关法律。要是商家在商品详情里有提示该商品购自海外,且无法提供中文标签,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被视为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商品就算没有中文标签也不会遭遇赔偿。
有着司法裁判权的法官作出提醒,从事代购业务的商家能够于商品详细情况说明里面预先告知是否存在中文标签,或者在买家下达订单之后予以提醒,要是买家依旧坚决持续购买,那就意味着已然接受了这一存在的瑕疵,进而通过这种方式规避此类风险行为。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 代购面临新变化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会正式去实施,那对于代购的商家而言,会存在哪些方面的影响呢?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王军杰表明出,在《电子商务法》里是有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必须要依法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部法律正式实施之后 ,像过去那种个人代购的模式是没办法行的通的,注册成为实体之后的经营者是需要去缴税的。要是代购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还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给出的许可。经过这样严格的规范之后,一方面能够便于主管部门去监管各类网络经营者的行为,与此同时还能够减少假货劣货的售卖情况,进而提高商品的质量。
专家看法
刘俊海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代购“安全正品”未必一定要“赔10”
关于海外代购商品之中存在的法律方面问题、职业打假人涉嫌知假买假以谋取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觉得,首先从事海外代购的那些人务必要履行约定信守承诺,保障其所售产品确实是通过海外代购而来的正品,绝不能够存在欺诈他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然的话就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相应责任。除此之外,不管买家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是他们属于适格原告,因为遭受欺诈进而购买了存在质量方面瑕疵的商品,都有权力请求赔偿。
关于中文标签这一问题,刘俊海持有这样的看法,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是经营者未曾加贴中文标签,那种情况下就不应予以进口;违反此规定的人,会被给予行政处罚,并且要担负起对消费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然而,这能不能够让卖家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呢,还要针对具体的案件展开具体的分析。“关键之处在于商家所售的产品是不是假货、是不是存在安全质量之类的问题。要是不存在前面所说的那些问题,或许能够借助退货退款的方式来解决,不一定非要向买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项。”。
王军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应规范职业打假人
增加第三方监督力量
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王军杰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中那些为求获利而去购买商品的,并非消费者,并且在各地法院的判例里,也能够发现在某些领域国家并不赞同职业打假的获利行为,然而与此同时假货劣货仍然泛滥成灾,这是一个需要去平衡的问题,“我觉得首先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的力度,与此同时能够在立法方面引入‘职业打假人’,针对其打假行为做出相应规范,增添社会第三方的监督力量,一同打击假货劣货。”。”(记者 赵瑜 综合北京青年报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