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为何盯上海外代购?
这些年以来,代购这一买卖做得是红红火火。好多卖家从国外去采购商品之后,再卖给国内的买家。然而慢慢地呢,一些从事职业打假的人,也把“打假”的目标指向了这些网络店铺。依据国内十几起判决所呈现出来的情况来看,他们揪住网店在国内售卖洋食品时,没有中文标签,缺少检疫证明,添加成分不符合中国食品标准等这些问题,进而提起诉讼,要求索要十倍赔偿,而且屡屡成功。海外代购已然变成了职业打假人热衷追逐的对象。
本地案例
花5400元买24瓶澳洲营养品
起诉获赔54000元
去年2月13日,有一位来自四川资阳的谢先生,在小周所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了24瓶“辅酶Q10软胶囊”,每一瓶的价格是248元,经过优惠之后,总共花费了5400元。这款产品的介绍页面表明,它是一款产地处于澳大利亚的膳食营养补充剂,是由代购在澳洲现场进行采购的。
同年2月18日,谢先生收到了货物,之后他发现这个产品竟然没有中文标签,他觉得这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致使他根本无从知晓产品的营养成分以及其他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事项,此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另外,谢先生在起诉状里还写道,涉案食品的配料当中包含辅酶Q10,而辅酶Q10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品种,属于药品的范畴。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里面是不可以添加药品的。
谢先生在收到货物之后,又开展了退货退款的行为,而在2017年的7月,他把卖家小周起诉到了成都市龙泉驿法院。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在被告所售“辅酶Q10软胶囊”的外包装之上,并未标注保健品或者药品的批准文号,据此应判定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8条以及9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中不可以添加药品;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契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里明确记载,辅酶Q10属于辅酶类药。所以,涉案的商品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身为销售经营者,按理应当知晓这个标准,并且要查验明确产品到底是不是符合相应标准,然而在本案里被告却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存在这样的情形,生产那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那种明明知道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此种情况,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能够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以,龙泉驿法院在2018年10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此判决判定被告小周向原告谢先生赔偿价款十倍的54000元。
小周不服,认为代购商品由国外生产,本身就没有中文标签。
代理小周的律师刘倬表达称,经搜索得知,起诉小周的谢先生近些年来凭借海外代购产品缺乏中文标识这一缘由提起的诉讼,数量同样不少。“我们推测谢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其目的并非消费,而是利用此来获取十倍赔偿价款以谋取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国内多起类似案例 “职业打假人”胜诉
海外代购三大争议
是“委托服务”还是“买卖商品”
以小周的想法来看,于原告进行那个购买行为的过程当中,他已然向原告告知了当前是不存在现货的情况的,得要从国外把货物采购回来之后才能够开展发货的动作。并且呢,小周觉得在他自己所设置的售货页面之上已经清晰明白地写清楚了这样的内容,“您于本店所购买的境外产品就如同是在原产地进行购买一样的情况哦,我们仅仅是以代购咨询服务商这样的身份所处的,会去提供诸如信息发布、产品咨询、物流追踪以及售后等一系列服务的”。
是这样的,我方当事人呢,是在原告给予委托的状况下,依照原告所给出的指示,去到澳洲这个地方购买涉案产品的,所以呢,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是委托关系,我方所提供的是代购商品的服务,并非商品自身,不应当由身为受托人的代购商来承担。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师刘倬这般说道。
龙泉驿法院经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认为,原告于被告的网店选购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之后,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依据淘宝网页面所显示的配送信息等内容,并且被告未提供证据来证明他与原告之间存在委托代购的关系,因而法院认定是被告先行买下了涉案产品而后再进行销售的行为,并非接受原告委托去代购涉案产品,此案件属于消费性买卖合同纠纷。
两大硬伤:无中文标签 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
至今已有四五年时间,小周一直从事澳洲代购工作,他讲在此之前,并没有买家因这样的理由来索要赔偿。小周被起诉之后,加入了一个“代购被打假的沟通群”,群里有好些代购也是由于无中文标识的问题被索赔,似乎都遭遇了“职业打假人”。
记者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搜索,从而获取到了15件针对淘宝代购店主的诉讼判决,其中涉及巴西的蜂胶胶囊,荷兰的奶粉,日本的维生素以及西班牙的火腿等,均陷入了官司之中。除开没有中文标签这一缘由以外,存在部分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添加标准的成分,此情况更是属于“硬伤”。
记者留意到,在这15起案件里头,有4件都关联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材料,法院均凭借涉案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国标准这个缘由,判定淘宝店主需对买家给付十倍赔偿。
食品、药品类纠纷 不排斥职业打假人
在上述那15起类似的案例当中,淘宝店主针对买家的身份都提出了质疑,觉得他们是职业打假人。记者进行发现,提起诉讼的每一个买家把至少两个卖家起诉了。而且好像他们存在自己的“偏好”。有的专门去打蜂胶食品,有的仅仅告进口奶粉,有的认准了外国火腿,还有的全部是针对日本食品。有的买家一个人就提起三场诉讼,被卖家质疑带领着一个职业打假团体。然而,就这十五件案件所呈现的结果予以观察,售卖方针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这一情况所做出的抗辩,均未曾获取到最终的认可,经由法院进行的终审判决,全都支持了选购方提出的十倍赔偿这一诉求。
2017年,最高法院发布过司法解释,为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会限制职业打假行为,不少法院在碰到知假买假类案件时,只要求商家退还货款,不再实施多倍赔偿。
相关法院作出这样的解释声称,主要是鉴于这些案件全都是食品、药品类产品引发的纠纷,在之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里,并不涵盖食品、药品类商品,与之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却依旧购买作为理由去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即是说,于食品、药品范畴内,纵使是知晓为假却仍旧购买,法院亦会给予受理。
有法律界的人士称,十倍赔偿本来就是针对于商家生产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条款,法律对“知假买假”给予支持,这有助于去提升食品安全意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还对广大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有益处。
如何规范
法官:商品详情应含这些关键词
是不是那所有销售海外食品、药品的商家,就都会只能等着被起诉呢?法官作出表示,这得视具体案件里代购的性质来进行决定。要是没有标注“通过现货直邮”等关键词来销售海外商品,那么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会被视为买卖关系,在这个时候商家理应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要是商家在商品详情中有提示该商品购于海外,并且不能提供中文标签,那么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会被视为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商品就算没有中文标签也不会面临赔偿。
法官作出提醒,代购类商家拥有这样的做法,能够在商品详情之处,预先去告知是否有着中文标签,或者是于买家下达订单之后展开提醒操作,如果买家依旧坚决地坚持购买行为,那就意味着表达承受此瑕疵这样一个意思,进而借此去躲避此类风险。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 代购面临新变化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就要正式实施了,这会给代购的商家带来什么影响呢?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军杰讲,《电子商务法》里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得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部法正式实施后,像过去那种个人代购模式就行不通了,注册成实体后的经营者要缴税。要是代购特殊性质的商品,还得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这么严格规范之后,一方面能方便主管部门监管各类网络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还能减少假货劣货的售卖,提升商品质量。
专家看法
刘俊海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代购“安全正品”未必一定要“赔10”
存在于海外代购商品里的法律问题,职业打假人涉嫌知假买假来获取利益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觉得,首先开展海外代购的人务必要履约践诺,确保其产品确实是海外代购的正品,不能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然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不管买家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是他们是适格原告,因为受欺诈而购买有质量瑕疵的商品,都有权利请求赔偿。
对于中文标签方面的问题,刘俊海觉得依照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要是经营者未曾加贴中文标签,那就不应该进口;要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就要给予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然而,这能不能够让卖家承担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呢,还得针对具体的案件展开具体的分析。“关键之处在于商家所售卖的产品到底是不是假货、是不是存在安全质量之类的问题。要是不存在前面所说的那些问题,或许能够通过退货退款的方式来解决,不一定非要向买家支付10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王军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应规范职业打假人
增加第三方监督力量
四川大学法学院有一位名为王军杰的,担任副教授职位的人士表明,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那些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职业打假人,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并且在各个地方法院所做出的判例之中,也能够发现,在一些领域里面,国家并不对职业打假的那种谋取利益行为予以支持。然而与此同时,假冒伪劣的货物仍然大量存在,这是一个需要去平衡处理的问题。“我觉得首先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的力度,与此同时,可以在立法方面引入‘职业打假人”这一概念,对于他们的打假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增添社会第三方的监督力量,一起去打击假冒伪劣的货物。”。”(记者 赵瑜 综合北京青年报 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