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附加税
1971年,由于国际收支危机,美国对进口商品征收10%的附加税,以限制进口; 一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或限制高价奢侈品进口而征收附加税; 一些国家(例如澳大利亚)曾因国内生产受到某种商品过度进口的威胁而征收紧急进口税。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对缔约方的积极关税进行限制,不得任意提高。 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征收超过正常税费的附加费。 然而,为了抵制倾销和补贴,缔约方可以对构成倾销或补贴的进口货物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 旧中国曾实行“二五年附加税”,即在正常的“五元货值”税额之外,对进口货物加征2.5%的附加税。 新中国成立后,从1985年开始,一些本来可以在国内生产但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国内一些幼稚工业或新兴工业产品,还有一些盲目进口进口生产线,需缴纳进口关税。 此外,还征收进口调整税。 这些调整税已于1992年4月全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