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与展望:消费税改革路在何方?

日期: 2024-04-26 09:06:44|浏览: 148|编号: 9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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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消费改革路在何方?

消费税,又称消费税,是政府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种。 它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 古罗马时代,农业和手工业逐渐得到很大发展,城邦也开始对商品征收税金,如盐税、酒税、矿产品税、毛皮税等。从此,消费税的范围扩大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大,消费税的征税数额也不断增加。 它曾在主要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

中国古代的消费税思想也有着悠久的历史。 从唐五代“赋税入价”开始,一直延续到清代,成为封建王朝的重要财政收入。 唐五朝以前,中国古代的消费税政策始终以“税入价”为基础,这往往体现在政府对重要消费品的垄断上。 从隋唐五朝十国时期开始,“全贸易”的消费税思想开始萌芽,在宋代流行,并在以后的朝代不断发展。 元朝实行专卖与赋税并行,明朝实行开忠制,清朝实行冈法、盐票法。

1928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卷烟统一征税条例》,规定卷烟统一税为中央国税。 统一缴费后,卷烟允许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能再征税。 1931年,对棉纱、火柴、水泥实行统一征税。 原小麦面粉特别税并入统一征税范围。 与统一卷烟税并称为“五统税”。 1946年8月,《商品税条例》修改为《货物税条例》,并调整征税范围和税率。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国税政策实施纲要》,统一税制,开征特别消费行为税。 改革开放后,我国也进行了以消费税为特色的税制调整和改革。 目前,我国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流转税中新设立的一个税种,选择了11类需要特殊调整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后来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14类。 2006 年 4 月 1 日。

具体消费法规:征税的理由

在全面“营改增”改革之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并称为我国三大商品税。 消费税的合法性在于建立重复征税以实现商品税负的纵向公平。 具体来说,对消费税合法性的理解可以根据其分类方法来考察。 根据征税对象,消费税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遍消费税,即对所有消费品征税,普遍征税的作用是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一类是普遍征税,即对所有消费品征税。 另一种是从量消费税,即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特定消费征税,从而体现负担能力原则。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选择性消费税来引导和规范特定消费。 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也坚持这一思路,采取具体征收办法。 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对特定商品按相应税率征收消费税,体现消费调控政策和财政收入愿望。 根据调节功能,消费税可进一步分为限制性消费税、奢侈品消费税、使用性消费税以及在获得财政功能的基础上反映特定经济调节目的的消费税,体现税收的社会政策。在不同的监管职能中。 目标。 例如,烟、酒、鞭炮、木制品税属于限制消费税; 贵重珠宝首饰、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及游艇等列为奢侈品消费税; 成品油、汽车轮胎等均归入消费税。 消费税本质上来说,汽车、摩托车等都是具有特定经济目的的消费税。

根据征税范围,消费税主要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扩展型三种类型,以体现不同的消费调控政策。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从2006年调整到2008年《消费税暂行条例》,我国消费税经历了历次调整和修订。 征税范围逐步扩大,由有限向中间靠拢。

从国际比较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税立法均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一般消费税制度,统一制定所有税目的综合消费税法,然后通过列举税目的明确规定征税所涉及的具体消费品或消费行为; 另一种是特殊消费税制度,按税目征收。 税法对税目单独制定,即对每种应税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单独设定一个税种,如卷烟税、酒税、矿物油税、赌博税等。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综合立法更多的是出于法典化和便于管理的考虑,少数国家和地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经济特点和资源禀赋而采取单独立法。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综合消费税制度,我国消费税也采用这种安排。 不过,除了《消费税暂行条例》外,还专门制定了《烟叶税暂行条例》。 我国设立烟叶税是为了促进地方财政收入。 除了作为中央税种的消费税外,为了平衡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还设立了地方烟叶税。

此外,在谈论消费税本身时,还需要说明消费税可能存在的缺陷或者可能影响税负公平性和合法性的情况。 具体原因有三点:一是消费税的累退性。 主要表现为,随着家庭或个人收入的增加,消费税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 相反,收入水平越低,消费者缴纳或承担的消费税占其总收入的比例就越小。 来得越来越高。 二是消费税的特殊性。 消费税只针对部分商品,会导致商品相对价格偏离市场,违反自由竞争规则。 但另一方面,这种安排可以有效控制市场机制的负面外部效应。 三是消费税缺乏弹性。 消费税按特定消费额征收。 征税范围非常固定,针对具体情况没有相对的灵活性。 对于那些有爱好的人来说,他们继续消费烟草和酒精。 虽然增加了政府收入,但并没有达到有效的监管效果。

税收因素视角:发展水平的决定因素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发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税制结构和税收要素具有决定性影响。 以中国古代消费税制度的变迁为例,在整个流转税结构中,消费税在封建社会早期占主导地位。 一方面,这是基于“天下非王土”的皇权思想和所有权观念; 另一方面,它是基于皇权和所有权的概念。 由于封建政权统治下的臣民的财产性收入非常小,难以计量,因此征税在技术上也存在困难。 在封建社会晚期,关税是主要焦点。 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商品流通,源头税收在技术上受到国界的影响和干扰。 于是,简单易行、能产生充足财政收入的关税逐渐取代消费税成为主要税种。

这也充分说明了以下理论的正确性:当政治权力干预经济社会的力量上升时,自然会严重依赖“含价于税”的消费税。 然而,当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冲击整个封建社会,当政权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时,一方面,帝国当局不得不放弃对商业利润的完全占有。采取一些政商利益共享的折衷政策,降低消费税在流转税中的比重。 以国际消费税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为例。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制的发展,作为商品税主要形式的消费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低。 比例有所下降。

可以确定的规律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以关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基础的税制向以现代直接税制(包括社会保险税)为基础的直接税制的转变。 但消费税以其独特的财政功能和经济调节作用,仍然受到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高度重视,成为主要的流转税种。

就近年来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发展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正式开征消费税,并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2006年、2009年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 此外,2015年和2016年均进行了小幅调整。

历次消费税制调整,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对税制的新要求,即与增值税等税种相协调,实现调整消费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特定社会目的。 ,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平和供需矛盾。

此次消费税制度调整有两个指导原则:

一是引导纳税人理性消费,即将部分高端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已成为大众消费品的产品排除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之外。 例如,2006年,对游艇、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装备、高档手表等高端消费品增加了新的税目。 2009年,调整卷烟产品计税价格,提高消费税税率。 卷烟批发环节也征收从价税。 2016年取消一般化妆品消费税。

二是促进纳税人节能减排。 也就是说,将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提高该类消费品的税率。 例如,2006年提高大排量汽车税率,2009年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2015年将电池、涂料纳入消费税范围等。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对象分为五类:

一是特殊消费品过度消费会造成危害;

第二是奢侈品和非必需品;

三是高能耗的高端消费品;

四、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

五是具有特定金融意义的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表》,具体分为烟酒酒类、化妆品、贵重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个税目。

新时代的改革课题:税制退税、税法落实

作为关系纳税人生命和特定经营组织重要利益的流转税种,消费税改革一直受到社会公众、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需要看到的是,推进消费税改革,需要明确消费税的功能和作用定位。

消费税作为辅助税种,其基本功能首先是组织财政收入。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凸显其特殊调节作用,引导理性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并结合“营改增”综合改革优化商品税。 方向。

其次,消费税改革还应注重消费税与其他流转税及相关税种的协调关系。 最优税制理论(税)、最优税制理论和税制优化理论同义,是指在保证政府获得一定收益的前提下,遵循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和收入分配公平原则。税收收入。 分析构建经济上合理的税收制度的理论。 消费税在获取财政收入、实现最优税制方面应与所得税、财产税等相配套,从而实现最优化的流转税结构和总体宏观税制结构。

第三,消费税改革还应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政策引导。 消费税要体现对高能耗、高污染、奢侈消费的严格约束,通过税负撬动杠杆。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税收征管可控,减少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部分税种。 将现行消费税税目逐步下移至批发、零售环节,扩大地方财源,引导地方政府改善消费环境。 一方面,从政府间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税收环节后移、稳步向地方政府下放,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缓解大规模减税降费后地方财力困难; 另一方面,从优化税制本身的角度来看,税收环节后移,有利于体现消费税的税收价值,实现分配公平,切实有效促进税收公平。

就我国消费税法的改革方向而言,未来可具体通过以下路径进行:

一是按照依法纳税原则推动《消费税法》立法。 一方面,按照《方案》要求,首先对高档钟表、贵重珠宝、珠宝玉石等成熟项目实施改革,加快推广“烟、酒、油、 ETC。” 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保中央和地方现有财力的稳定性。 “车”品类改革步伐加快。 另一方面,应明确消费税的具体纳税程序并使其合法化,并纳入《消费税法》。

二是按照增减原则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 首先可以考虑煤炭制品、化肥、农药、含磷洗衣粉、消耗臭氧层物质、熟料袋、一次性餐具等高能耗、高污染的休闲帆船、私人飞机、高档皮具等、高档时尚产品等新兴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其次,对高端豪华活动场所、高端娱乐活动等高消费活动及时征收消费税。 三是建议取消已成为大众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酒、酒、汽车轮胎等税目。

三是调整税率结构,使消费税税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合理消费和节能减排的导向。 一是对资源环境影响不同的税目实行不同的税率; 二是对高端娱乐场所、高端消费行为和奢侈品适时调整较高税率。

在细则安排方面,我国《消费税法》立法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对现行复杂的申报纳税期限进行进一步梳理、合并和简化;

二是及时调整现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按照法律优先原则,以交易达成的时间点来确认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作者王华宇为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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