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花4万多元购买香奈儿包包,被查出是假货!法院判决:赔偿13万元

日期: 2024-04-07 10:06:44|浏览: 243|编号: 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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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花4万多元购买香奈儿包包,被查出是假货!法院判决:赔偿13万元

奢侈品包包很贵

但二手包的真伪很难辨别

消费者购买假包包可以向谁索赔?

“退一赔三”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今天

#女子网购假香奈儿,获赔13万元#

成为上海热搜话题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假冒“香奈儿”包包案件。

案件简介

来自上海的李女士长期通过二手包网店购买奢侈品包包。 2022年4月,李女士在该网店网上购买了两只闲置奢侈品包包,其中一款是售价4.35万元的“香奈儿”金球包包。

△二手包网店与李女士的聊天记录

2022年5月,李女士收到了期待已久的“香奈儿”包包的快递。 然而,李女士在撕下薄膜后发现包包上还留有胶水,于是她将购买的包包送到了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 李女士将网店经营者中谷商贸公司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一、三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被告只是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帮助寻找包包。 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不属于销售合同关系。 被告通过网络以4.24万元从其他地方购买了该包。 箱外卖家直接邮寄给李女士,他并没有处理过这个包。 邮寄前,被告还找了资深鉴定师进行鉴定。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诈骗故意。 此外,李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并非法院的司法鉴定,被告也不认可。 综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判决书

庭审中,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再次鉴定涉案包包的真伪。 鉴定结论为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涉案包包为假货。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涉案包包,并向被告支付了相应价款。 被告交付涉案包包,双方签订销售合同。 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约定委托合同。 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无论是了解产品情况,还是后来原告向被告反映包裹有问题,被告均未透露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所谓卖家的其他具体信息均向原告提供,被告也对其真实性做出了保证。 承诺。 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足以认定双方存在销售合同关系。 经鉴定,涉案包裹为假冒商品,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并退回货物; 此外,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三倍的赔偿金。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

“退一赔三”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

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无条件向消费者退款,并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予以补偿。 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法官说: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四级高级审判员关宇

提倡“退一赔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购买者应符合消费状况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日常消费,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奢侈品包包用于个人消费,符合消费者身份认定条件。 这也是本案适用“退一赔三”的基本条件。

法官在此提醒,在购买奢侈品时,建议消费者结合自身购买力,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买。 如果您购买了假冒商品,应及时保留与商家的合同关系证据以及所购商品的相关证明,特别是商家对商品的描述和承诺,以供您维权之用。

2、卖家应符合经营者身份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被告在淘宝上经营一家网店,以“销售奢侈品包包”为主营业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营者”。

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 遵守商业道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核查,是企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二手奢侈品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原则,杜绝假冒伪劣销售,营造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在二手奢侈品买卖市场中,商品的真伪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客观标准。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解释称,涉案香奈儿包是正品,原告基于被告的承诺进行了购买。 事后,涉案包包被鉴定为假货。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本文综合自:东方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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