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能否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二手奢侈品客人关注

日期: 2026-03-02 23:05:01|浏览: 5|编号: 15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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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商品能否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二手奢侈品客人关注

“七天无理由退货”

早已是再熟悉不过的保障

但当交易从标准新品

转向价格更灵活、品相更多元的二手商品时

这条规则还能否同样适用?

一起来看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

去年3月,有一位家住四川成都的区女士,在某平台的一家店铺,花费了4500元,购买了一个二手手提包。

在交易进行的过程当中,客服向区女士告知说,鉴于二手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一旦确认发货之后,要是不存在真假方面的问题,那么是不予以退货也不进行换货处理的。区女士回应表示,好的。

没多久,区女士拿到了包,可打开之后却发觉这款包背带的地方有几处区域颜色跟别处略有差异?这使得区女士对商品不太中意,她向店铺表明,要使用网购里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力,退货退款。

店铺回复称,此前已告知区女士,箱包售出后,若非真假问题则不退换,区女士当时应允,故而不给退。区女士觅沟通无成效,遂以质量问题为缘由向平台投诉。遭平台拒却后,区女士复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实现退货退款。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网购商品存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然则,除去法律所明确列出的特别商品之外,针对网购商品,唯有在同时契合“商品性质不适宜退货”以及“经消费者在购买之时作出明确确认”这两项要件的情形状况下,方才能够排除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然而,此案件所涉及的乃是二手商品,其自身具备一定的特殊性,那么它是否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呢?

说法

法官持有这样的观点,对于二手商品开展出售行为的时候,需要对“个人闲置物品转让”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这两种不一样的情形作出区分。

在个人闲置物品转让这种情形里,交易是偶发的,交易是属于非经营的物品处置行为。卖出的一方和购买的一方,并非法律意义上面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并不需要对其中一方进行倾斜式的保护。所以,要依照民法典当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并且作出事先约定的情形下,才能够主张退货退款,是不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

反过来讲,于以盈利为目标的售卖状况里,售卖举动在本质方面当属法律范畴内的经营活动。在经营者跟消费者的关联之中,要对消费者予以偏向性保护,对于交易双方所达成的约定,就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展开审查。

在此案件当中,有一家箱包店开设了进行商品售卖的网络店铺,该店铺专门致力于从事二手奢侈品类别的销售活动,其性质属于那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经营的商家,所以此箱包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去保障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一情况。另外,从商品本身所具有的性质方面来进行观察分析,该箱包并不存在那种不适合进行退货操作的具体情形。毕竟就其作为二手包而言,就算出现退货的情况,也并不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对其后续的售卖行为产生影响。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在销售的时候告知过“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就把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排除掉。

综合以上,对区女士的退款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提醒

近些年,从车辆、家电、家具这些较大的物品,到手机、书籍、玩具这些较小的物件,闲置物品的循环流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然而,与之相关的交易平台却频繁出现各种乱象。

针对此情形,法官作出提示,在二手商品进行交易期间,对于有关问题务必要更多加以留意。举例来讲,于购买商品之前,需尽最大程度详尽知晓商品相关信息;要留意卖家以往的交易情形、信誉方面的评价等等,据此评估卖家的可靠程度。除此之外,七天无理由退货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审慎且合理地运用此项权利,防止因滥用而对平台生态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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