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全新奢侈品却是翻新的,能要求退货退款吗?

日期: 2026-03-23 16:09:51|浏览: 6|编号: 16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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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全新奢侈品却是翻新的,能要求退货退款吗?

于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购奢侈品,本想着以更实惠的价钱入手心仪的好物,然而却没料到碰到“货不对板”这种糟心之事,那标注“全新”的奢侈品包,实际上是经过植鞣革补色护理的,可卖家却从头到尾都隐瞒着。近日,法院审结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给二手奢侈品交易双方敲响了警钟,还明确了卖家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履约责任。

一、裁判要旨

在二手网络交易里,卖家要是明确标明商品是“全新”的,那就得确保商品符合“全新”的质量标准,对于那些有可能影响商品成色、价值和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像植鞣革补色护理等瑕疵修复情况,得负载全面、如实的披露义务。要是卖家没有履行这个义务,致使商品出现履约瑕疵,消费者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应该给予支持。第三方验货报告虽说有参考价值,但不能够替代卖家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典型案例

刘某借助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瞅见了郭某售卖的一款奢侈品包,郭某于商品页面明晰标注此包为“全新”。为了保证商品的真伪以及质量,刘某缴付了验货宝验货服务费,托付验货宝验货中心去对该商品展开查验。接着,验货中心给出了验货报告 ,表明案涉商品“契合品牌工艺标准”,刘某依据这个完成了付款,等着收货。

刘某收到了商品之后,认真仔细地进行检查,却发现那个奢侈品包居然存在疑似质量方面的问题,于是就向郭某提出来退货的要求。然而郭某坚决声称,涉及到的这个商品绝对是正品,并且是全新未被使用过的,不存在任何一点点的瑕疵,非常明确地拒绝了退货。双方针对商品质量问题展开协商,最终却没有取得结果,交易就这样陷入到了僵局之中。

之后,刘某作出决定,要把那个奢侈品包放在同一个二手网络交易平台去售卖,按照平台售卖的要求,又一次把商品邮寄到验货宝验货中心去进行查验,这次的验货报告依旧显示商品“符合品牌工艺标准”,不过在细节描述部分新增加了载明内容:“具体成色要以买卖双方沟通的情况作为标准呢,就是植鞣革补色护理了”。

关于两次验货报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刘某向验货中心提出了异议,工作人员进行了回复,称两名鉴定师都认可该商品做过植鞣革补色护理这个结论,此次新增的“植鞣革补色护理”表述属于友情提示,商品具体的成色仍然需要买卖双方相互自行沟通并确认。

刘某知晓了案涉商品实际上是经过了植鞣革补色护理的情况,他觉得郭某特意隐瞒了这个关键信息,致使自己错误地以为所购买的是全新且没有瑕疵的奢侈品包,于是再次跟郭某就退货退款的事情进行交涉,却还是遭到了郭某的拒绝。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郭某退还货款,而自己会在收到货款之后把案涉商品退还给郭某。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认定,刘某跟郭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双方都应当依照约定去履行各自的义务。郭某明确地标注案涉商品为“全新”,然而依据验货宝验货报告所显示的情况,该商品经过了植鞣革补色护理,并且郭某在交易过程当中没有向刘某告知这个事项,这属于履约方面的瑕疵。鉴于刘某仅仅要求退货退款,而且这个主张有着充分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郭某要退还刘某全部货款,刘某在收到货款之后要把案涉商品返还给郭某。

三、案例解析(律师角度)(一)案件事实解析

在本案当中,存在着核心争议焦点,具体为,郭某没有向刘某告知案涉奢侈品包经过植鞣革补色护理这种行为,究竟是否能算作构成履约瑕疵,另外,刘某所主张的退货退款请求,到底应不应该得到支持。

从案件事实方面来看,郭某于商品页面清晰标注商品为“全新”,“全新”商品的关键特征是未曾经历任何使用、维修以及瑕疵修复等处置,维持商品出厂时的初始状态。植鞣革补色护理是针对皮革表面污损、磨损等问题的修复工艺,在二手奢侈品交易范畴,该类护理行为属商品瑕疵修复记录,会对商品成色、价值以及消费者购买决策产生直接影响,一般而言,经过补色护理的奢侈品,其市场价值会大幅降低,且与“全新”标准有显著差别。

即便两次验货报告都表明商品”对应品牌工艺标准相符“(这意味着商品被确认为正品),可是第二次报告清楚写明的”植鞣革补色护理“,能够完整证实商品并非像郭某所宣称的那样”全新“。郭某身为商品出售一方,把控着商品的全部真实状况,其中的关键瑕疵信息却没有向身为买受人的刘某给出详情披露,进而致使刘某基于错误的认知买下了不符合”全新“标识的商品,郭某的这般行为已然构成了履约方面的瑕疵。

(二)法律风险解析

1. 卖家存在法律风险,在本案当中,郭某的核心风险是,在于违反了出卖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还违反了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该要向买受人如实披露,与商品相关的关键信息,特别是可能会影响商品质量、价值以及购买决策的瑕疵信息,与此同时,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是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是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郭某对商品植鞣革补色护理的事实进行隐瞒,这一行为不仅构成了履约方面的瑕疵,要是其在主观上面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那么还可能构成欺诈(在本案当中,因为刘某并没有主张欺诈赔偿,所以法院只是认定为履约瑕疵),进而面临着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甚至是“退一赔三”这样的法律责任。另外,即便双方约定了“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然而该格式条款也无法免除卖家对于商品重大瑕疵的披露义务,要是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卖家责任、限制了买家权利,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无效的。

2. 存在于那些身为买家之人身上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刘某于交易进行的过程当中,虽说已然尽到了具备基础性特征的审慎义务(采用支付验货费用的方式去实施查验行为),然而却依旧面对有着“验货报告并不完整”这种状况的风险,具体表现为有初次的验货报告并未披露包括补色护理那方面的各种各样影响性信息,这就致使他出现了错误判断商品整体状态的情况发生。除此之外,要是身为买家的人在接收到商品之后未曾及时去稳固证据(像是商品在当时所呈现的照片、彼此之间进行沟通所留存的记录等),又或者没有在处于合理范围的期限之内提出不同的意见,那么就极有可能对其自身开展维权所具备的成功几率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在二手交易这个范畴当中,要是买家没办法去证实卖家存有隐瞒瑕疵这样的行为,或者没办法证实商品跟约定标准不相符合的话,那么其退货退款的请求很有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方面的支持。

3. 第三方验货机构存在风险,在本案里,验货中心两次出具的报告有差异,尽管工作人员解释“植鞣革补色护理”是友情提示,然而该行为仍有可能引发争议。第三方验货机构身为专业鉴定主体,要出具完整且准确的鉴定报告,明确披露商品的真实状态,要是因为报告遗漏关键信息从而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那么验货机构或许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诉讼要点评析

1. 刘某在本案中胜诉,关键在于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其中有二手交易平台的订单记录,还有两次验货宝验货报告,以及与郭某的沟通记录,另外还有验货中心工作人员的回复记录等,以上这些证据相互之间能够印证,完全足以证明郭某存在隐瞒商品补色护理事实,以及商品不符合“全新”约定的核心事实。在实践里面,针对此类案件,证据提交这件事是需要留意的,要留存交易整个环节的记录,比如说订单,还有聊天记录乃至于支付凭证,还要留存商品的照片以及视频,是收货当时处在完整状态的那种,另外,还要留存第三方鉴定报告以及和鉴定机构的沟通记录,而全部这些,都是能够证明卖家违约的,是能够支撑自身诉讼请求的关键证据。

2. 诉讼请求的挑选,刘某单单主张退货退款,契合法律规定并且举证难度比较低呀。在实践当中,买家能够依照具体情形挑选诉讼请求,要是能够证实卖家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这类欺诈行动,而且卖家被判定为经营者,那就能够主张“退一赔三”;要是仅仅能够证实商品存在履约瑕疵,并未构成欺诈,那就能够主张退货退款,赔偿实际损失(像是验货费、交通费等等)。在本案里,因为刘某没有主张欺诈赔偿,所以法院仅仅支持了退货退款的请求。

3. 法律关系怎么认定,法院会开头先明确双方构成了那种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这个认定可是案件审理的基础所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跟普通买卖合同相比,核心区别是啥,就是交易场景是网络平台,交易双方是通过线上方式去订立合同的,它的权利义务依旧是受着《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卖家的瑕疵担保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并不会因为“二手交易”就给免除掉的。

四、律师建议(一)针对买家(消费者)的建议

1. 谨慎核查商品信息,在进行二手奢侈品购置时,别只凭借卖家标注的那一系列,像“全新”“正品”这类的字样,就一味盲目下单,得主动向卖家去核实商品具体的成色情况,还有使用状况,以及维修护理记录等关键信息,要去要求卖家提供商品细节照片,还有视频,特别是易出现瑕疵的那些部位,并且得把相关沟通内容存下来用以截图,清晰明确双方对于商品状态的约定。

2. 慎重挑选恰当有用的验货服务,尽可能地偏向于去挑选那被平台所认可的第三方具有专业性的验货机构借以完成查验工作,在下单之际确保清晰明确地去约定好验货的流程、验货的标准以及报告出具的相关要求,务必要求该验货机构全面周详地披露商品自身的真实内在状态,这其中涵盖了是否经历过维修、护理以及瑕疵修复等情况,以此来防止由于验货报告出现遗漏关键重要信息的状况进而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要是对于验货报告持有不同的看法或者异议,就应当及时迅速地与验货机构展开沟通交流并且妥善留存好相关的记录信息。

3. 及时去固定证据并展开维权行动:在收到商品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去拍摄商品完整的照片以及视频,接着核对商品状态与卖家所描述的情况、验货报告是不是一致;要是发现商品存在未被披露的瑕疵,那么应当在平台约定的异议期之内提出来,并且要与卖家进行沟通留存记录(不管是文字形式还是语音形式都可以)。当协商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要及时向平台进行投诉,或者去收集完整的证据然后诉至法院,防止因为证据灭失、超过诉讼时效而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4. 搞清楚卖家身份差别:要留意分辨卖家究竟是个人闲置物品售卖者,还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是卖家经常不停出售二手奢侈品,有着固定的货源以及盈利这么个目的,极有可能会被判定为经营者,在这种情形下要是卖家出现了欺诈行为,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主张“退一赔三”。

(二)针对卖家的建议

1. 信息披露义务要全面履行:在出售二手奢侈品之际,商品真实状态得如实且全面披露,涵盖成色、使用情形、维修护理记录、瑕疵状况等,特别是对影响商品价值以及购买决策的关键信息(像植鞣革补色护理),不准隐瞒也不许虚假陈述。建议在商品页面把相关信息明确标注出来,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致使纠纷发生。

2. 交易条款需规范约定:在与买家约定交易条款之际,要遵循公平原则,不可以设置那种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买家权利的格式条款,比如“非真假问题不退不换”这种,要是确实需要约定相关条款,理应明确地告知买家并且获得买家的认可,不然的话该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留存有关交易的证据,于交易进程中,留住跟买家的沟通方面的记录,商品的照片,视频,验货的报告等证据,要是买家提出不同意见,能够凭借相关的证据证实自身已经尽到信息披露的责任,防止因举证没办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与此同时,在出售商品以前,能够自己委托专业的机构来进行查验,弄清楚商品状貌,避免因为自身对于商品的瑕疵不了解而致使违约。

(三)针对第三方验货机构的建议

应秉持着专业的原则,对商品展开全面查验,出具完整且准确的验货报告,明确无误地披露商品真实状态,其中涵盖是否经过维修、护理以及瑕疵修复等情况,防止出现报告内容不完整、还有前后不一致的状况。对于那些可能会影响交易双方决策的关键信息,不可以“友情提示”为由而省略,要明确地载明在报告核心内容里,与此同时做好和交易双方的沟通解释工作,以此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五、法条链接

1. 出卖人针对交付的标的物,有负有保证的义务,那就是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状况的除外,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一十七条表明说,要是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并不符合质量方面的要求的时节,那么买受人能够依据本法里面的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去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3.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这样的约定,即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于标的物瑕疵所承担的责任,然而呢,当中存在特殊情况,就是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没有告知买受人标的物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是没有权利去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表明,消费者拥有这样一种权利,即能够知晓其购买的商品的真实情况,能够知晓其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能够知晓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5. 按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抑或是服务这个行为上存在欺诈行径的话,那便应当依照消费者所提出的要求,去增加赔偿其遭受到的损失,而增加赔偿的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它的三倍;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情况,那就以五百元作为赔偿金额;要是法律另外还存在别的规定的话,那就依照那个规定来执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指出,消费者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得商品而受损,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销售者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存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状况,当能够断定销售者是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时,若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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