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 将走向何方?贸易与环境交叉点条约体系的演变

日期: 2024-04-09 06:09:02|浏览: 164|编号: 92043
联系人:中国品瑞奢侈品修复护理 电话:13115811533 微信:772392775

CITES 将走向何方?贸易与环境交叉点条约体系的演变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效二十年后,它现在正处于十字路口,成为全球关于贸易与环境未来关系讨论的中心。 本文试图回顾其过去的实施情况,评估其对可持续发展领域国际立法的创新贡献,并思考其发展前景。

⒈野生动物贸易问题:生活必需品还是禁忌?

全球野生动物(活体动物和植物)和野生动物产品(毛皮、象牙、木材和其他衍生物)的商业贸易是一项大生意,年贸易额达5-500亿美元。 货物的主要流动是从南到北,主要是由富裕发达国家对时尚和食品工业的需求以及稀有动植物用户对医疗和制药研究、展览和收藏的需求推动的。 这一行业的典型特征是奢侈,体现在其不必要的、不公平的消费方式。

虽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是许多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要外汇收入来源,但不可持续的开发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枯竭,并日益导致“资源流”的枯竭。 这些“资源流动”有一个临界水平,低于这个水平,繁殖的减少实际上是不可逆转的,甚至一些人工保护措施(如动物园的人工繁殖或植物园的人工栽培)也只是延缓它们的生物繁殖而已。性灭绝。 防止灭绝的要求可以得到科学证实或经济上阐明,但最终依赖于道德(以人类为中心或以生物为中心)价值观的判断。

人为造成的野生动物生存危机已有详细记录和监测,特别是在 IUCN 物种生存委员会自 1966 年以来编制的物种红色名录中。当然,为了贸易而进行的商业开发并不是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的唯一原因。 自然栖息地的破坏通常被认为是最具威胁的因素,其次是外来入侵物种和其他因素,例如不适当或不可持续的生产实践。 因此,根据 IUCN 红色名录类别(易危、濒危和极危),贸易和物种保护状况之间不存在简单的因果关系。

出于同样的原因,国际物种保护工作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栖息地的,尽管“领土规则”(世界上大多数生物资源都在国家主权之下)强加的监管制度具有传统的影响。 当然,保护还包括广泛的其他方面。 贸易是大家容易接受的焦点,预防性的跨国行动既可行又必要。 这不仅可以避免多因素生态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也可以避免陷入个别出口国和进口国任意单方面惩罚的局面。 因此,在这个巨大的世界市场中,经济“公平竞争”的考虑也在全球濒危物种贸易管理体系的外交谈判中发挥着作用。

⒉国际上解决上述问题的尝试

在CITES之前,关于殖民统治者之间野生动物控制的国际案例有两个不成功的案例:1900年的《伦敦条约》,旨在确保保护非洲对人类有益或无害的野生动物物种; 以及 1933 年《保护自然状态动植物条约》。 伦敦保护条约。

上述两项条约都包含一些解决野生动物不可持续利用问题的基本内容,例如附录中对受威胁物种的狩猎限制、没收非法获得的象牙以及特定野生动物产品的出口许可证。 条约生效前的科学研究和生产的标本除外。 根据1933年条约,进口其名录中所列的所有物种均需获得原产国相关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 虽然他们的重点仍然是协调区域野生动物管理规则(传统上需要保护大型动物狩猎场及其收入),但他们的控制系统已扩展到野生动物进口国,并明确向海关工作人员提供野生动物服务。 鉴定手册。

由于缺乏批准签署国,1900 年的条约从未生效。 大多数非洲国家都通过了 1933 年条约。 随后英国人在亚丁和印度以及荷兰人在印度尼西亚实行了进口限制。 然而,该条约未能成功确定生成机制和秘书处服务。 结果,随后两次技术会议提出的实施和调整计划都无法实现,最终被非殖民化政治浪潮所放弃。 1933 年条约的进出口管制条款成为随后两项类似区域条约的模板 - 1949 年《华盛顿保护西半球自然和野生动物公约》和 1968 年《阿尔及尔非洲自然保护公约》和自然资源。 然而美洲国家组织和非洲联盟并没有给它任何产生实际效果的机会。

不过,在此期间,一些国家已经开始立法。 1900年5月25日,美国实施《雷斯法案》,禁止非法洲际收购野生动物的商业活动,并于1935年扩大到野生动物的进口。根据1930年《塔利夫法案》(法案),进口野生动物鸟类、哺乳动物及其衍生物和产品需要美国驻出口国领事馆签署书面文件证明其合法来源。 经过多次修改,1969年12月5日通过的《濒危物种保护法》授权美国内政部公布全球范围内濒临灭绝的物种名录,禁止除科学研究和育种目的外进口。 同时,鉴于公众对本国毛皮和宠物行业贸易竞争力下降的担忧,美国政府被要求采取行动,鼓励其他国家颁布类似法律,并“召开国际部长级会议”讨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濒危物种保护公约》的决定。

这些行动与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及自然保护联盟正在进行的工作同时进行。 1963 年 IUCN 内罗毕大会呼吁建立“一项国际条约来规范受威胁野生动物及其毛皮和纪念品的出口、转运和进口”。 该草案随后由位于波恩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中心起草并分发。 综合39个国家和18个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后,分别于1969年和1971年形成修订版。 IUCN草案以“应根据全球受威胁物种名录(以红色物种名录为基础)控制或禁止野生动物贸易”为前提,并根据国际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对濒危物种进行控制或禁止。该清单将被撤销并进行修订。 反对意见来自以肯尼亚为代表的第三世界,它们坚持认为每个国家都应有权决定自己的可贸易物种。 这一观点得到了美国的支持。

⒊系统的演变

一个系统

CITES的大部分制度结构是在其生效后由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大会-译者注)通过单一决定创建的。 1976年以来,共提出提案190项,经9次例会和2次特别会议通过,形成了1994年以来以“决议”、“修正决议”、“决定”为代表的新的规则体系。 .不断完善形式。 尽管会议解释和阐述《公约》文本的咨询文件不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附件,但它们以一开始难以预见的方式塑造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体系。 第一次重大制度变革是由金融危机引发的。

1978年,环境署理事会决定在四年内逐步取消对CITES的财政支持,并预计在此期间各方将直接承担秘书处和大会的全部费用。 针对一些国家提出的法律关切,对第11条的正式修正案首次赋予大会财政权力。 在环境署的支持下,以向联合国按比例捐款的形式设立了一个特别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信托基金。 因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为一个财务上能够自我维持的系统。

另一项机构改革是建立了一些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运作的辅助机构。 1979年成立常务委员会,1987年常设四个职能委员会(动物委员会、植物委员会、鉴定指南委员会和命名委员会)。 1979 年之前负责协调国家实施的技术专家委员会于 1987 年被废除,随后的一些恢复尝试均未成功。 这四个职能委员会与一些外部科学机构,包括IUCN/SSC专家组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合作,为缔约方大会(特别是CITES附录一周期动植物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和二)。 性调整及其长期评估,动植物分类学全球统一命名委员会)。 它们还为各国执行《公约》提供指导,例如多语言参考文本的编写、成像和海关人员培训。

与国际捕鲸委员会(IWC)等其他组织不同,CITES 没有一个中央“科学委员会”来充当科学决策和政治决策之间的桥梁或分离机制。 作为 1987 年渥太华会议雄心勃勃的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建立这样一个机构的尝试没有成功。 尽管IWC有这样一个独立的机构,但科学与政治之间或许并不存在明显的内在冲突。 会议(分为两个地点,一个讨论附录的修正案,另一个讨论所有其他事项)维持一种无争议的机制来讨论制度政策,例如有关标准的“预防原则”和“可持续性”从 CITES 附录中列出和撤回物种。 利用”的讨论。这一级别缺乏机构辩论的一个可能原因还可以从国家机构对日常科学决策的授权和权力下放中看出。尽管大会正在不断改进共同的科学标准,以缩小由于各国判断能力存在差异,根据公约文本第三条和第四条,任何受许可管理的物种的生存状况问题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确定,由各国指定的科学机构解决最近一个有趣的进展是欧盟建立了一个新的区域机制来执行该公约。根据欧洲共同体委员会第 3626/82 号条例设立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委员会”(CITES) 1982年12月3日起,承担了以前由国家成员机构履行的部分职责。 自 1982 年起设立了科学评估咨询小组,并自 1995 年起设立了合规工作组来协助该委员会。

B.制裁

很快,公约大会常务委员会成为处理系统内外违反公约规则的首选工具。 《公约》第14(1)条允许成员国采取比《公约》规定更严格的国内措施(包括全面禁止贸易),委员会在很多情况下建议成员国共同实施(尽管是暂时的) )这一规定是为了抵制个别国家的违约行为。 例如,上述程序是在 1985 年至 1990 年期间针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991 年至 1992 年针对泰国、1992 年至 1993 年针对意大利启动的。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而言,该国于 1987 年退出《公约》。实施贸易禁运,并于1990年贸易禁运解除后重新加入。 它还被用来对付那些坚持拒绝提供符合第10条要求的文件的非《公约》国家,例如萨尔瓦多和赤道几内亚,直到它们成为缔约方后贸易禁运才解除。

在其他情况下,单边行动而不是联合行动可以达到相同的结果(至少部分如此)。 就在美国于1986年9月25日根据《雷斯法案》实施野生动物贸易禁令后不久,新加坡就以未能提交符合《公约》第10条的文件为由,于1986年11月30日加入了《公约》。中共于1993年9月9日要求中国和台湾实施更严格的国内管理措施(上限为立即贸易禁令),美国于1994年8月19日开始实施佩利修正案。台湾已采取单边贸易禁令行动。 台湾由于与中国大陆的关系而没有加入该公约的适当法律地位,因此于1994年10月27日根据该公约的原则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美国随后于6月解除了禁令1995 年 3 月 30 日。运输制裁。 日本于1994年8月撤销对海龟的保留,据信与美国宣布的贸易禁令有关。 可以肯定的是,国际压力在这里起着决定性作用。 同样,印尼1994年“主动”宣布对几种濒危物种实行出口配额,部分与欧盟禁止进口印尼野生动物有关。 该贸易禁令决定由欧盟CITES委员会作出,于1991年实施,并于1995年撤销。

C.公差

与其命运多舛的 1933 年前身不同,CITES 被有意设计成一个灵活的文书,可以自我改造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借鉴其他条约 I-III 物种附录技术和持续修订程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偏差允许完全执行。 后者的保障措施包括(a)允许对集体决定将某物种列入名单持负面意见的国家通过“保留”有选择地退出,保留国将该物种视为非缔约国; (b)通过一系列的第7条有意规定的豁免处理例外情况,例如在加入《公约》之前获得的标本(这种所谓的“祖父条款”已经出现在1900年《伦敦公约》中)。

这种选择退出机制或多或少是仿照 1946 年《国际鲸类保护条约》制定的,但结果却是起草者从一开始就没有预料到的一个大问题。 一些国家宣布了大量“保留”,以维持经济上重要种类的“自由”国际贸易条件。 捕鲸国是最先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目前只有日本、挪威、秘鲁、圣文森特和格林纳达在 CITES 中对鲸类动物进行了保留),并且很快其他渴望保护原材料供应的消费国也将加入进来。相关行业的材料。 例如,1979年鳄鱼被列入附录一时,控制着世界名贵皮革市场80%的五个国家(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士)都进行了保留,以防止其市场竞争对手有机可乘。机会。 然而,许多早期的保留后来被撤回,部分原因是外部压力(例如欧盟第 3626/82/EEC 条例要求所有成员国在 1983 年 12 月之前撤回其 CITES 保留)。 还有一些行政和官僚套路被保留,是为了给行政调整留出时间(如奥地利)或减轻海关工作的额外压力(如瑞士),但这些并没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对于第七条刻意设置的豁免,缔约国大会做出了一系列解释和澄清,其中一些缩小了豁免范围,例如过境货物和个人狩猎纪念品。 重要的是,豁免可以产生特别的吸引力,特别是对野生动物出口国,并且通常提供豁免以换取接受物种更严格的附录地位。 “人工繁殖”、“人工栽培”含义模糊,将“散养”等纳入豁免范围,以便相关国家满足标准要求,遵循大家一致同意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利用量、合法利用的附录I品种。 对此,会议和秘书处还必须进一步使用一些新颖的技术手段来确保正确验证所获得物品的来源和合法性(例如爬行动物皮的标记和标签、活体动物的微芯片等)。 。 最重要的是,出口配额在相关国家之间的分配已成为CITES议程上的常规问题。 这些配额最初是为了豁免非洲象牙和豹皮。 后来,它成为将其他动物从附录I降到附录II的先决条件之一。 尽管公约文本中没有关于配额的文字,但配额现已与附录二和附录三物种的自行确定配额一起成为一种标准方法。 ,最终应取代条约中要求一次性“确定无害性”才能获得许可的原始规定。 无论如何,基于在条约规范的严格范围内保持高度灵活性偏差区的共识,这些未规定的事情陆续得到了各缔约国的同意和接受。

D.几个例子

CITES制度运行20年来,不断进行自我革新,推出与原条约内容无关的新制度、激励措施和处罚措施。 这些创新的管理方法在其有效性方面,即在更现实地接近其目标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三个突出的事件可以说明其解决方案。

① 骆驼毛 (vicu?a)

第一个代表性争议是由于将安第斯羊驼中最稀有的骆驼毛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而引起的。 它曾经是印加人的祭品,但近几个世纪因其珍贵的毛绒而被猎杀几乎灭绝。 到 20 世纪 60 年代,人口已减少至 6,000 人,其中大部分居住在秘鲁。 1968年,德国资助的野生动物管理项目在秘鲁潘帕加勒拉斯自然保护区实施。 阿根廷、玻利维亚和智利于1969年在拉巴斯达成了类似的区域协议,该物种随后于1973年被列入CITES附录I。通过上述措施,骆马的数量开始增加,到1979年,骆驼的数量开始增加。储备金达到约35,000。 此时,秘鲁政府提议将Pampa 的种群减少到附录II,并出口一些个体和产品(通过控制狩猎获得)以造福当地居民,但这一举措被1979年哥斯达黎加圣何塞会议拒绝。 遭到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强烈反对。 在一位著名环保人士的带领下,他们成功游说并以三分之一票数阻止了该提案的通过。 1987 年大会上达成的妥协方案并于 1992 年和 1994 年得到确认,允许来自秘鲁和智利特定地理种群的骆驼毛绒和带有特定标记的服装进行贸易。

②象牙色

第二个戏剧性的政策冲突涉及用作 CITES 标志的非洲象。 亚洲象从一开始就受到附录 I 的保护,而非洲象则首次被列入附录 II,当时估计野外仍有 130 万人。 该理论认为,完善的国家野生动物管理体系可以确保该物种作为旅游收入的可持续性。 中国、日本、法国、德国等一些拥有传统象牙雕刻产业的国家对象牙的需求量很大。 通过有效控制狩猎和合法来源象牙的销售,这样的系统应该能够自我维持。 因此,CITES 重点关注数据收集、出口配额的制定以及标准注册和识别技术,以验证来源的合法性。 然而,到了 20 世纪 80 年代末,这种情况部分源于几个分布国家的内战(双方都偷猎象牙以从国外购买武器),但也源于利用布隆迪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作为走私象牙的巨大中转站)到远东)。 没有一方的“自由骑士”地位,非法象牙贸易正逐渐失控。 1989年洛桑会议上,经过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游说和一系列国家的一系列单方面进口禁令,非洲象以三分之二多数被列入附录一。 中国和九个分布国家投了反对票。 。 过于坚持适度“可持续利用”立场的CITES秘书处,这次丢了脸。 对于贸易禁令的效果,各方看法不一,目前还远未得到解决。 尽管降级和豁免的提议被撤回,但南部非洲的八个分布国家提出保留意见,未参与贸易禁运。 1996年,六个非洲国家设立了总计628头大象的狩猎配额。 在 1997 年哈拉雷会议上,一个特别专家组将继续讨论,以进一步制定逐个国家的协议。

③ 波恩标准

关于骆马毛和象牙的争论都提出了一个更根本的管理问题:列入和退出附录一和二的适当标准。 同样,这在公约原文中也没有规定,而是1976年在波恩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形成的,随后又不断进行修改。 这些修订活动进行了一系列调查和评估,以根据新的生物数据和贸易统计数据探索原始附录列表的持续有效性。 分布区国家及其要求对野生动物进行经济利用的支持者批评这套标准过于严格,使得物种一旦列入名单就很难撤回或降级。 在1992年的东京会议上,尽管有IUCN/SSC野生物种可持续利用专家组的科学支持,但南部非洲“消费性利用区”的国家未能成功获得替代商业利用计划的通过。 1994 年,伯恩标准最终被劳德代尔堡制定的更全面、更易于理解的标准所取代。 新的列入和撤回指南在重申预防原则的同时,也重申了特定物种的分布国对物种列入过程的特殊重要性。 还需要更详细地考虑生物和统计信息。

在本次会议上,缔约方大会启动了对CITES体系有效性进行独立综合评估的项目,并聘请了外部专家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对《公约》的目标、选定的国家的现状进行评估。附录物种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保护状况、国家级公约的实施和执行以及CITES与其他保护条约的关系等的影响程度。评估结果和建议,包括12个物种的调查报告和详细的调查问卷,已于1996年6月发送给所有缔约方和所有与CITES有关的国际组织,并将由常设委员会提交给1997年会议。 。 这些都将成为下一步政策决策和调整的“反馈回路”。

⒋实施

一、法律、行政法规

截至1997年1月,CITES成员已达135个,包括所有野生动物“消费国”(约40个国家)和“生产国”(美国和俄罗斯)。 由于公约的大部分条款不能“自动执行”,各国除了以本国语言批准和颁布外,还需要一系列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该公约依赖于对符合共同商定的互助原则的相应国家法律决定的认可,从而要求指定的国家“管理机构”(连同其科学咨询机构)代表各国的利益来运营该系统国际社会。 为此制定国家法律并授权适当的行政机构实施这些法律是“使 CITES 发挥作用”的关键的第一步。

基于各国法律体系和行政传统的多样性,不可能有一个适合所有国家实施CITES的通用法律模式。 作为替代方案,自1981年起,IUCN环境法中心根据不同国家的做法,颁布了一套《立法指南》,作为CITES实施的参考。 为了评估缔约方实施的充分性,1992 年缔约方大会确定了最低国内合规要求,包括 (i) 指定至少一个监管机构和一个科学机构; (ii) 禁止违反《公约》的标本贸易; (iii) 此类交易的处罚; (iv) 没收非法交易和持有的标本。

但事实上,即使是这些最低要求也让大多数国家陷入困境。 IUCN环境法中心在1993-94年对81个缔约国进行了评估,发现其中只有12个国家有效执行了《公约》及其相关决定和决议所要求的所有法律和管理要求; 至少有 26 个国家立法没有体现上述四项最低要求。 此外,其他53个国家的立法在某些方面被认为不完整或无效,例如对野生植物贸易的规定。

B.报告和监测

有关 CITES 成员国执行《公约》实际管理情况的信息可从两个主要来源获得:(a) 关于贸易数据和第 8(7) 条规定的实施活动的年度和两年期国家报告,以及 (b) 第 10 条合规监督由秘书处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报告,情况好坏参半。 1994年缔约国会议期间,超过30%的成员国被认为未能及时提交年度报告。 CITES成员的报告提交率逐年上升,总体优于其他几个全球环境条约。 尽管1975年以来收集的贸易数据并不完整,但也让秘书处在很多情况下通过进出口关联发现并处理了一些管理漏洞和非法贸易。 以1993年建立在线查询数据库为标志,剑桥野生动物贸易监测中心(Trade Unit)处理的CITES数据量迅速增加(自1986年以来每年处理20万条记录)。 大会在完成1994年提出的改进报告程序和设定期限的工作过程中,高度重视弥补其不足,决定将不提交报告作为对美国发起贸易制裁的可能理由。未来。

唯一的外部联合控制手段是第 13 条规定的国际措施,该措施要求秘书处将缺乏有效实施的情况通知相关理事机构,并连同所有其他建议和随附信息,促使大会进一步关注。 在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下,这些规定已发展成为监测和核查程序。 自1976年起,IUCN/SSC“动植物商业贸易记录分析”()专家组开始收集不同国家野生动物经营者和走私者违反CITES的信息,然后通知秘书处通过第10条的规定。 13 采取行动或直接通知相关国家机构。 在IUCN、WWF等资金的资助下,已在8个国家设立了办事处,发挥全球“CITES监管机构”网络的作用。 神奇的是,有关CITES违法行为(例如起诉、没收和罚款)的新闻报道往往成为吸引公众关注和敦促遵守条约的最有效方式,从而加强CITES体系的法律地位。

以前的做法遇到了阻力,特别是当每年根据第 13 条发出的通知数量超过 300 份时。 当秘书处于 1979 年和 1981 年向大会提交第一份详细报告时,许多政府拒绝了这些报告。 不满意的明显原因是其对公众和媒体形象的负面影响。 基于第8条第8款的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以及仔细的编辑和验证,该秘书处的“违反报告”已被接受为一项可靠和公正的措施,以加强该国的合规责任。 政府还认识到,Cites可以作为媒体关注的潜在潜在来源,尤其是对于主持双方会议的国家而言。

与非政府监测网络的合作不仅使CITES具有高度的透明度,而且还是任何环境条约的最佳功能信息源之一。 此外,在三个主要的“消费野生动植物”(德国,日本和美国)和四个关键地区(亚洲,拉丁美洲,南部非洲和西欧)以及三个主要的“消费野生动植物”中,每天都有许多针对CITES实施的评估。对选定濒危物种的法律和非法贸易的深入研究。

C.援助

长期以来,人们已经认识到,大多数环境条约的实施缺点不是由于对条约义务的可预测违反,而是由于机构和财务限制,尤其是在第三世界国家。 玻利维亚是一个杰出的例子,其长期违反引用许可要求的行为导致1985年4月的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采用一项决议,即“如果玻利维亚政府在90天内没有向常务委员会证明其“完全实施了公约”公约”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抵制进口引用物种标本的进口,并附有玻利维亚文件并起源于玻利维亚。在该国政府解释说,此事仅是由于技术原因,一些进口国和欧洲社区为其培训计划提供了帮助。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11月宣布了对制裁的暂停。它已经与世界海关组织建立了联络人,以协调与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贸易相关的程序和培训材料,并还与国际刑警组织环境犯罪工作组建立了联络人,以相互合作,为负责官员的官员提供培训用于防止非法贸易。 。

引用的实施还需要改变野生动植物消费国家的人们的日常行为。 特别是对于游客(野生动植物纪念碑的潜在买家)和贸易经营者,宣传和教育计划至关重要。 只要对外国官员的贿赂在比利时,德国,希腊和卢森堡完全免税,就可以期望其他国家的野生动植物交易者在给予机会时不会忽略Cites ,这似乎是不现实的。

D.社会影响

二十年后,陪审团仍然对cites是好还是坏的结果,而持续的有效性评估将使当事方有机会在1997年大会上明确表达他们的判断。 虽然大多数人对此有利,但评论员被分裂了。 有些人认为该公约“也许是所有涉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国际条约中最成功的公约”,而另一些公约则认为其有用性是国际野生动植物问题论坛,认为其成功“不如实际实用性”。 据说这是象征性的。” 诸如CITES是回答“野生世界的哭泣”或“不要灭绝的哭声”之类的修辞问题一定会错过这一点。 Cites绝不是普遍且全面的野生动植物管理条约(是否应该是另一个问题)。

当引用出现时,这是现有的全球和区域野生动植物管理系统的难题。 它是唯一涉及跨国贸易的多边野生动植物条约。 因此,其评估应从其对这一特定威胁的贡献开始。 与国际捕鲸委员会等“行业管理系统”不同,它甚至无法控制野生动植物的实际收获方法,无论是暂停,收获配额还是规定的收获方法。 1983年大会有一项建议,以禁止使用钢齿腿捕获的皮毛(被认为是残酷的毛皮),但由于超出了公约的权利而被拒绝。 同样,1994年《卢萨卡关于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合作执法诉讼协定》,该协议提出了补充区域反偷猎和反贩运措施,也因违反国家主权狩猎的边界而受到批评。 实际上,引用仅调节运输条件以物质处理野生动植物。

将引用的有效性直接与物种在其自然栖息地甚至贸易数量中的保护状态联系起来似乎很危险。 当考虑大多数因果关系案例时,这尤其如此,大多数因果关系超出了引用的控制,必须认识到,Cites并不是固有的反贸易条约。 测量从附录I到附录II的物种的数量来衡量保护成功(假设降级和撤离表明物种已恢复或发现存在于危险中)是不相信的,因为许多会议的调整决策都是基于管理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将替代品用于野生动植物市场消费量至少可以合理地归因于引用。 例如(a)食品和时尚行业,附录I种类奢侈品的消失,例如乌龟汤和用合成纤维的豹纹肤色替换; (b)制药行业和宠物贸易在某种程度上,用圈养的物种(如灵长类动物)捕获的野外捕获的野外捕获; 在皮革行业中,在Cites 下的鳄鱼放养使爬行动物的皮肤的供应迅速增长。 在观赏植物的贸易中,人为生长的植物(例如注册花园的兰花和仙人掌)取代了从野外收集的标本。 (c)在许多野生动植物消费的经济活动中,从造物管理的物种转变为非广告物种。 说到后者,已经注意到了潜在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并且还监测了过去未受影响的物种国际贸易的趋势(例如,河马tusks tusks而不是象牙的贸易增加)。

⒌未来的前景

有一些迹象表明Cites可能已经达到其外部极限。 考虑到其管理的核心是跨境贸易,以消除贸易障碍的目的扩大大规模自由贸易,除非开发出新的管理方法来应对这种地理政治变化。

欧洲共同体在1984年决定朝着“无边界的自由内部市场”迈进的决定是第一个迹象。 尽管EC的全部CITES(根据1983年的公约修正案)尚无法生效,因为尚未达到所需的最低批准票数,但自1982年以来,EC已开始实施统一的法律诉讼。 从那时起,持续的修订以及欧洲法院在1990年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法国进口许可违反了EC法律,因为它不符合可持续使用的原则)加强了上述转型过程。 然而,批评家指出了这些法规的几个缺点,包括丢失了有关贸易流程的重要统计数据,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的许可的自动有效性以及缺乏EC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管理和替代EC范围的野生动物管理服务前国家边境管制等。预计,比1982年1月1日生效的比1982年法规进行的更全面的修订。尽管准备了5年,但仍无法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第二个主要挑战是引用在限制其控制之外的物种不可持续的剥削中的作用,包括那些属于其他资源管理系统的控制,以及永久性国家主权对自然资源的教义。 。 在1992年和1994年的荷兰人和德国会议上,他们面临一些分布式国家(尤其是马来西亚,巴西,喀麦隆和刚果,这些国家需要得到国际热带木材组织的批准)。 附录II中包含桃花开花Xinmu,此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 总共有15种木材等待在附录中包含,例如桃花心木的大叶子。 1994年,哥斯达黎加最终提出了秘密投票中所需的6票中的6票中的大多数。 在附录III中捕获。 会议建立了一个临时的木材工作组,负责与其他相关国际团体进行谈判,为附录中的木材列表做准备,并将其提交给1997年的会议。

会议将再次面临的另一个棘手问题可能是海洋渔业。 第15/2/b条规定,关于海洋物种的修订需要与涉及这些物种的政府组织进行谈判。 例如,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关系并不总是那么容易。 在1989年的会议上,非洲国家提出了提高非洲大象级别水平水平的建议。 抵制,1994年的会议仍首次讨论了鲨鱼捕获行业和鲨鱼鳍贸易,但日本和其他国家希望将非注销海洋物种留给国际渔业协议的管理。 关于此事的讨论必须在1979年进行审查,以保护野生动植物迁移物种Boin条约。 当时,涉及海洋生物资源的内容受到“太平洋联盟”的强烈反对。 由于未来的抵抗力持续不断,该条约尚未完全完全是完全的。 恢复效果。 目前,生鱼类生鱼片市场中大西洋蓝色金属块的价格超过每公斤50美元。 基于此,在第十次会议上的讨论再次讨论可能成为政治话题的濒危濒危鱼类。 毫无疑问,CITES的未来不仅决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当前“贸易和环境”的结果,而且还取决于建立的其他强大行业系统的竞争力,以管理越来越多的生物学资源减少的生物学资源地球。

(Peter H.砂汇编:Meng )

编辑注:作者在2006年的第二次交流上发表,曾担任1978年至1981年的大会秘书。尽管本文发表于十年前,但Cites的开发也表明,其中一些文章不预计会是非常准确,但是它们的历史演变过程,一些重要的实施系统的来龙去脉以及对某些典型情况的解释和分析。 公约的实施和该公约的灵活应用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同城奢侈品信息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