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花4万多元网购香奈儿包包,结果被查出是假货,法院判处

日期: 2024-07-05 23:01:25|浏览: 212|编号: 1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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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子花4万多元网购香奈儿包包,结果被查出是假货,法院判处

奢侈品包包很贵

但二手包包真假难辨

消费者购买到假包可以向谁索赔?

“退一赔三”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最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判已结束

网上购买假冒“香奈儿”包包案。

昨天(1月17日)上午

话题#女子网购假香奈儿获赔13万#

冲上上海热搜

案情摘要

上海的李女士长期通过一家二手包包网店购买奢侈品包包,2022年4月,李女士在该网店购买了两个闲置的奢侈品包包,其中一个是价值4.35万元的香奈儿 d'Or包包。

二手包包网店与李女士的聊天记录

2022年5月,李女士收到了心仪已久的“香奈儿”包包的快递。但李女士发现包包上的薄膜撕掉后有胶水残留,于是将购买的包包送去专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李女士将网店经营者——二手交易公司起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退款一万元、赔偿三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仅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协助寻找该包,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通过网络从其他地方购买该包,价格为42400元,且该包是由案外卖家直接邮寄给李女士的,其并未对该包进行处理。邮寄前,被告还找了资深鉴定师进行鉴定,因此被告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另外,李女士委托的鉴定并非法院的司法鉴定,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人民法院判决

庭审中,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包袋的真伪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包袋不符合该品牌正品工艺特点,为假货。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的网店购买涉案包包,并向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交付涉案包包,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委托合同的约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无论是了解商品情况,还是后来原告向被告反馈包包有问题,被告均未向原告透露所谓卖家的名称、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被告也作出了保证正品的承诺。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经鉴定,涉案包包为假货,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最终,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撤销,退回货物,退还货款;另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人民币。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意见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庭庭长关宇介绍,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无条件给消费者退款,并且赔偿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款或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超过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申请“退一赔三”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购买者应符合消费者身份

消费者为日常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奢侈品包用于个人消费,符合消费者的认定条件,也是本案适用“退一赔三”政策的基本条件。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奢侈品时,建议根据自身购买能力,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买,若购买到假货,应及时保留与商家的合同关系证据及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明,特别是商家对商品的说明和承诺,以备不时之需维权。

2.卖家需满足运营方的要求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本案中,被告在淘宝网上经营网店,主营业务为“销售奢侈品包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法官提醒,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恪守商业道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把关所售商品,是企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二手奢侈品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原则,杜绝制假售假行为,营造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在二手奢侈品市场中,商品真伪是判定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客观标准。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说明涉案香奈儿包包为正品,原告根据被告的承诺进行了购买,后经鉴定该包包为假货,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欺诈。

法律文章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不具有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以掺假、伪劣商品销售,以假充真,以劣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是欺诈行为。(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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