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进口高档童装鞋帽/走私入境

日期: 2024-07-04 08:06:23|浏览: 282|编号: 10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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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进口高档童装鞋帽/走私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医管稽查字[2024]2号

2019年10月以来,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佳*博利用平台账号购买高档童装鞋帽等商品,后委托港澳通关团伙将购入商品走私入境销售牟利,在明知对方收取明显低于正常通关费用且未履行正常纳税手续的情况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罪,该案涉案逃税金额达.73亿元。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合规审查,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佳*博相对不予起诉,并建议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有佳*博的供述、佳*博平台订单及支付截图、检察官意见等材料等证据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予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等值价值,共计约人民币1495.828万元。

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时缴纳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可以依法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卖抵缴罚款,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罚款;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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