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平台商家售假货还是发错货?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日期: 2025-08-09 16:04:41|浏览: 163|编号: 14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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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平台商家售假货还是发错货?举证责任分配是关键

01事件简介

京东平台商家涉嫌销售假冒商品或发货错误的事件,源于华裔女作家六六在其微信公号上发布的《六六:无赖京东》一文,该文回复引发微博热议,进而使得京东商家是否在售卖假货或发送错误商品的问题在网络上引发广泛讨论。

作家六六的一位友人于京东全球购平台上的“鲸虾过洋专营店”购买了某美国品牌的护腰枕,然而她收到的却是该品牌型号为u的护腰枕。程某向华裔女作家六六寻求帮助,3月13日,六六在其微信公号上发表了《六六:无赖京东》一文,揭露了程某在京东全球购中购得假冒商品,却无法得到维权,还遭受商家及京东客服的种种推诿。六六在文中指出,商家一直否认,直至消费者提供了确凿证据,才不得不放弃辩解,并声称可以退货退款。消费者若提出依据京东全球购“假一赔十”的规定进行赔偿,该商家却坚决辩称,他们只是不小心发错了商品。

程某在无奈中寻求京东客服帮助进行维权,将所有相关证据提交给京东售后部门。然而,京东客服却坚持认为货物是商家发错了,并表示可以申请退货。到了3月14日,京东方面对此作出回应,经过调查指出,涉事的两款商品并非同一品牌,该商家同时销售了这两款商品,而且在美国亚马逊上也能找到完全相同的两款商品,因此并不属于假货。这两款商品在售价、重量和材质上确实存在差异,商家已经承认在发货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并表示愿意协助消费者进行退款、退货或换货,同时负担国际运费。然而,消费者坚持索要十倍赔偿。作为平台上的仲裁者,京东在商家未售假冒商品的前提下,无权强制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

02事件思考

必须首先确立一个基本立场,那就是对于此案的具体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在案件完全查清、得出最终结论之前,笔者不宜直接进行评判。然而,根据目前网络平台上公开的此事件的相关信息,我们可以看出,该事件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京东平台应当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其次,这样做有助于平台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责任;最后,这还能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7年11月6日京东全球好物节期间,有网民披露,部分第三方商家在京东平台联合采购虚假的质检证明,以此获取商品上架的资格。他们不仅公布了各自的店铺、公司、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还具体说明了这一造假过程:商家无需寄送样品,而是由中介代为购买其他样品进行检测,并保证这些伪造的质检报告能够顺利通过审核。消费日报的记者经过调查发现,京东商城中部分品牌授权和入驻资质存在造假现象,部分服务商曾协助商家进行造假并成功入驻,而借助第三方资质造假进入京东平台进行售假,这一行为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店铺能否成功入驻京东取决于品牌授权的获得,而产品质量的达标则由质检报告来证明,一旦这两项关键的“门槛”被伪造手段攻破,店铺便可以轻松销售假冒商品;随之而来的丰厚利润以及京东平台从广告推广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也可能相当可观,因此,商家有相当大的动机去伪造质检报告,以期顺利进入该平台。

京东平台理应严格审查入驻商家的资质,以杜绝“假证上岗”现象。事实上,近年来,京东平台从第三方卖家获得的收入占比持续上升。据数据显示,从2011年至2016年,京东的服务及其他项目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三方卖家业务)从2.4亿元增至224亿元,这一增长趋势的平均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47.7%。依据最新公布的财务报告,到2017年12月31日,京东的第三方平台上签约的商家数量已达到约17万,这一迅速发展的平台业务对京东管理第三方商家的能力提出了挑战。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商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问题。若京东平台未能严格履行其平台责任,未能积极审查商家资质并执行监督职责,未能全力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能以积极、正面、负责的态度应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而是单纯偏袒商家或对事件不积极干预,那么最终只会让消费者感到失望,恐怕还会让这家电商企业原本良好的声誉遭受损害。

其次,在消费者与商家各执己见的情况下,究竟是由于发货错误还是销售假冒商品,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涉及当事人对其主张需承担搜集或提供相关证据的职责,同时还有责任运用这些证据来证实其主张的真实性或对其主张有利的事实,若未能履行此义务,将面临其主张无法成立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内涵包含两个方面,首先,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即便提交了证据却未能说服法官达到证明标准,尤其是在案件进展至终局阶段而事实真相仍然模糊不清的情况下,他们可能面临不利的判决结果甚至败诉,这暗示着当事人可能遭遇的不利局面和风险;其次,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后果,当事人必须积极搜集并提交证据,从而使得举证成为他们必须承担的义务或负担。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主张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64条第1款和2013年《民事诉讼法》的第65条第1款中均有体现,具体要求为:当事人应主动就其主张事项提交相应证据。这一原则易于理解,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们普遍将其视为准则并广泛采用。然而,该原则将主张作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往往造成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同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差异,因此被称作“缺乏操作性”的原则。

关于此次事件,尽管尚未进入法律诉讼阶段,然而在消费者与商家各执己见的情况下,京东作为平台方理应公正地裁决争议,或者即便真的发生了商家与消费者对簿公堂的情况,那么双方的主张和举证情况也将成为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关键因素。

在本起事件中,消费者声称商家销售了假冒商品。为此,消费者需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其说法。显然,消费者在平台上选购的是正品,然而收到的却是质量参差不齐的低价商品。因此,消费者指控商家销售假货的主张是有理的。商家辩称是发货错误导致,那么他们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非故意销售假货。同时,他们还需充分证明存在发货错误的可能性。

此外,在双方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必须对商家的举证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鉴于消费者与商家在地位上存在明显差距,加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原则,裁决者在审查新证据形成时,理应适度增加商家举证的负担。若商家无法消除消费者对其销售假货的合理怀疑,应依据消费者的指控对商家进行处罚。毕竟,消费者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而商家至少在发货上存在重大疏忽,甚至无法排除其销售假货的嫌疑。

有网友指出,若依照此次事件中商家及京东平台所提出的解释逻辑,那么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将不会存在假货,而只会出现发货错误的情况。尽管这种说法略显偏激,但其中确有几分合理性。若此类辩解成立,商家贩卖知名品牌的仿制品将变得异常容易。他们甚至可以同时在店内销售nike和mike两个品牌的产品,顾客购买nike时却收到mike的货品。一旦顾客察觉到产品不符,商家只需简单道歉,声称是发货错误,便可轻易了事。显然,此类现象绝不可容忍。

总体来看,在当前这个事件中,当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各执己见时,京东作为平台运营商,其如何进行公正裁决,对于类似事件的妥善处理具有显著的影响。作家六六因投诉京东事件引发广泛讨论,此事堪称检验京东“客户至上”理念的试金石。在2.93亿活跃用户与17万商家之间,京东如何在用户体验与商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一大难题。然而,无论怎样,京东作为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在平台上的购物权利不受侵害,这一义务和责任不容忽视或降低。(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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