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仿品起争执 三倍索赔遭法院否决
近段时间,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予以审理,此案件由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为刘浩)。消费者陈女士因所购首饰材质与约定不符,故而主张退一赔三。最终法院判定,买卖双方都清楚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以其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法院驳回了陈女士退一赔三的诉求,仅仅支持返还货款以及部分检测费用。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了解得知,在2023年10月的时候,陈女士经由二手平台从邓女士那里购得了“梵克雅宝三叶草项链”,还有“正品宝格丽蛇骨手链”,以及“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这3件饰品,其售价依次是2400元、3000元、3000元。在交易进行的过程中,邓女士清晰明了地告知商品是“定制”仿品并且“含K金非纯金”,然而陈女士还是选择了购买。等到收货之后,陈女士对饰品质量产生了疑虑,要求退货却遭到了拒绝,于是就把上述饰品挂在了二手平台上准备出售,并且还卖出了“正品卡地亚四钻手镯”。
2024年10月,陈女士自行委托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两件并未售出的饰品,其主要成分是铜锌,并且没有金覆盖层,于是陈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邓女士退还货款,还要进行3倍赔偿,赔偿金额为1.62万元,同时邓女士需支付检测费800元。邓女士进行辩称,称陈女士在2023年10月购买了3件饰品,直到2024年10月才委托检测,没办法确认委托检测的两件饰品是从自己这里购买的;经过了一年时间,饰品表面的镀金层发生氧化、脱落属于正常现象,不存在欺诈行为。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核判定,原告于收到饰品之后,马上针对颜色、重量等情形向被告提出了异议,诉求被告进行退货处理,在遭到被告拒绝之后,提起了诉讼,之后还委托进行了检测;然而被告却没能呈上任何证据,以证实原告所持有两件饰品是原告从别的渠道获取的。就双方所陈述以及举证状况予以综合考量,能够认定原告当前所持有项链以及手镯是从被告那里购得,具备高度盖然性了标点符号。
彼此都标明所售卖的商品是高仿的奢侈品,这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效力的。邓女士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涉及此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对于欺诈认定方面,法院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退一赔三”,适用于那种在有效的消费合同关系里,经营者存有欺诈行为的情形。在本案当中,陈女士购买之时就已经知道商品是“定制”仿品,并且其售价远远低于正品,该交易本身具备违法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民法典》有规定,合同无效之后,行为人因为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要是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犯下过错的那一方,理当对对方因这过错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要是各方都存在过错,那就应当各自去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原、被告之间关于案涉项链以及手镯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400元,与此同时原告要返还所购买的高仿项链和手镯,被告还需支付原告检测费损失400元。鉴于合同无效,法院驳回了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此案件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高仿奢侈品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高仿奢侈品,直接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法律是不会去保护非法交易行为的。消费者于购买商品之际,按理须选择正规渠道,得避免因贪图便宜就去购买高仿品以及假冒商品。当在网络平台购买二手商品之时,务必要注意去核实卖家信誉,仔细审阅商品信息,清晰明确交易细节,始终坚持在平台内进行交易并且善于运用验货担保等服务;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商家需诚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那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但会面临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而且很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要是消费者发现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这样的行为,能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进行举报,以此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环境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