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宝应2起案件!卖假牛肉和……

日期: 2024-09-07 14:05:59|浏览: 230|编号: 10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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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宝应2起案件!卖假牛肉和……

1.扬州某药业公司哄抬物价案

2020年1月2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举报扬州某药业公司高价销售口罩。当天,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0年1月25日起,以88%至144%的价格销售口罩。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共计销售一次性口罩1.8万包、医用隔离口罩2000个,销售额人民币10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违法行为认定指导意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最高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处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罚款。

此案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第一起防疫用品哄抬价格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少消费者向12345、12315平台反映当事人销售价格过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在2020年1月27日提供的发货单上故意抬高进货价格,并向检查组提供虚假信息,在有证据表明发货单为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然推卸责任。本案当事人作为扬州市知名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疫情爆发之初“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给同行业造成了恶劣影响。扬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此案的查处,震慑了投机分子,保证了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的稳定,有效维护了疫情期间的市场秩序。

2.杨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压片糖果)案

2020年3月26日,被害人刘某在某平台购买了九宫牌参虫草片,口服1片后感到身体不适并报案,经检测确认该产品含西地那非4874.1mg/kg。接报后,江都区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会同扬州市局、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由于案情重大复杂,专案组分成广州、郑州、安徽三个工作组,历时3个多月,行程数万公里,摧毁了横跨粤、豫、皖三省的产供销一条龙制假产业链。经侦查发现,自2018年5月起,犯罪嫌疑人杨某、田某二人合作生产、销售男性保健品。二人通过电商平台搜索、销售热门性保健品,并参照产品外包装、品名、配料表进行仿制。杨某负责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田某组织货源。田某与某医药公司实际经营者侯某约定由某医药公司负责生产,货物货值逾500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田某等11人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杨某等人将于近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

本案是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典型案例,前期违法者为增强产品功效,吸引消费者大量购买,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开放销售后,当事人不再在产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西药成分,导致后期大量违法产品无法定性为有毒有害食品。面对此情况,省市场监管局全程指导,协调相关检测机构对涉案百余种产品进行产品成分检测。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假冒伪劣产品认定意见,为该案刑事打击打下了坚实基础,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3. 孙某生产假牛肉案

2020年1月1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群众举报,会同公安机关对孙某加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中,发现冷库一座、熟肉制品加工场地一座,库存二号冻猪肉1.8吨、疑似熟牛肉598.1公斤,以及新生大牛魔王食品香辛料、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查,孙某以冻猪肉为原料加工熟肉制品,并将牛肉销售给农贸市场及相关超市部分经营者。初步查明,制售假牛肉的当事人涉案价值达万元,库存假牛肉货值53829元,合计价值达万元。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本案假牛肉案值达120余万元。由于该案涉案商品价值巨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9月16日,孙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涉案相关人员也被依法追究责任。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制售假劣食品案件,涉案食品数量庞大,货值金额巨大,犯罪嫌疑人制售假劣食品货值金额逾百万元,销售渠道遍布多个乡镇,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此案中,执法人员周密部署,排查锁定涉案当事人的销售渠道和原料供应商,加强执法衔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制售假劣食品犯罪嫌疑人、上游原料供应商和假冒食品销售人员,成功摧毁了整个制售假劣食品网络,对制售假劣食品的企业和个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扬州市江都区某防护用品厂侵犯“3M”商标权案

2020年2月3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转交的线索,依法对江都区一家防护用品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工厂生产车间、仓库内存放着标有“3M”字样的口罩半成品及配件。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货物商标权人美国明尼苏达矿业制造公司的生产授权书及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后经查明,2020年1月,当事人曾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宁波一家防护用品公司,并向其销售了42箱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售价3.14万元。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查获的标有“3M”字样的口罩及配件予以没收,并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

此案是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合执法的典范,2020年11月在温州召开的“第二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会议”上,此案被评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并向社会公布。此案查处阶段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口罩涉及事关民生安全的热点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江浙两省通过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快速处置,达到了打击侵权商品产供销全链条的效果,不仅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能,也为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5.广陵区某木材经营部侵犯“兔宝宝”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7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小区41号楼505室装修中使用的标有“兔宝宝”商标的浸渍膜纸贴面人造板(以下简称生态板)和浸渍膜纸贴面胶合板(以下简称背板)进行了检查。经注册商标权人现场检查,确认上述生态板、背板均为假冒“兔宝宝”产品。同日,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板材购买者的描述,对销售该板材的单位广陵区某木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位于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的仓库中,发现贴有“兔宝宝”标识的生态板274块、背板97块、细木工板28块。经德化县兔宝宝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上述标有“兔宝宝”字样的板材产品均为侵权产品。后查明,当事人以现金方式向私人购入生态板300块、背板110块、细木工板30块,购入价格为生态板100元/张、背板30元/张、细木工板65元/张,共计价值5465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板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板材制品、罚款人民币 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侦查从商品消费末端环节入手,追溯至销售环节,在知识产权案件查处工作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同类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行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了违法侵权知识产权行为,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力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6.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0年5月27日以来,高邮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营销推广过程中,涉嫌对小区“对冲区域”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商业宣传,该局遂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6月,原高邮市规划局批复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总体规划。规划图中76栋一层商品房的南侧被线条框起来形成一个矩形区域,其中布满了光影。根据规划图,规划图中的线条是用灌木围成的绿篱,被居民楼围起来的矩形区域就是“对冲区域”。对冲区域内外均为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小区业主所有。在后期营销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营销人员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宣传购买小区一层商品房可赠送庭院,庭院归一层业主独享并使用。2020年11月,高邮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开发商将所开发的住宅小区交付给购房者后,不再拥有小区建筑物及设施的相关产权,但某房地产公司在不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与小区业主就权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将套期保值区域宣传为专供一楼业主使用的“庭院”,导致购房者对套期保值区域功能及权属产生误解,直接影响其自身的购房决策,最终导致公共绿地无法共享,引发邻里矛盾和社会不稳定。高邮市房屋交易局对此类案件及时查处、纠正,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事态的升级。

7.宝应县某超市销售未获得强制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0年9月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宝应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货架上,一款带有3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制造商代码为,标注的制造商为:汕头市澄海区多宝玩具厂。经核实,3C认证标志制造商代码对应的制造商为“汕头市澄海区东翔玩具厂”,而产品上标注的汕头市澄海区多宝玩具厂未取得上述玩具的3C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7日立案侦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从淮安汇通市场某玩具店购进一批儿童玩具,包括4箱83168-AA4上述规格的植物大战僵尸玩具,购进价格为19元/箱。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玩具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对产品合格证、强制性认证证书进行核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玩具以29元/箱的价格销售3箱,剩余1箱当事人已下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6元,违法所得30元。宝应县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宝应局从小处入手,从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出发,对超市销售的儿童塑料玩具进行专项整治,查处多起销售未经过强制认证的玩具案件,追溯玩具生产源头,杜绝非法玩具给儿童带来的安全隐患。本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意义。

8.扬州市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2020年7月3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青山分局执法人员在仪征市青山镇某院落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加气站充装区域内,一个装有40升二氧化碳气体的气瓶已过期且未经过检验。经查,当事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业务。被检验的气瓶为南京长路气瓶,为外商独资气瓶,该气瓶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的行政罚款。

气瓶使用事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法定期限内强制检测是落实安全保障的务实举措。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特种设备监管职能,在层层抓安全大背景下,有效处置特种设备典型案件。此案是仪征市近年来首例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典型案件。

9.江都某鞋店售假冒奢侈品案

2020年8月4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位于江都区鞋帽市场的一家鞋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DIOR”、“GUCCI”、“LV”、“”、“PRADA”品牌包包及“”、“”品牌手表等奢侈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凭证,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立案后查明:自2019年9月起,当事人根据顾客需要,先后从广州白云皮具城不正规店铺购进高仿假冒“DIOR”、“GUCCI”、“LV”、“”、“PRADA”品牌包包和“”、“”、“”品牌手表,价格从几百元到一两千元不等,放置在店铺内销售。截至案发时,累计销售额达387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江都市市场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

此案的查处,对一些专业市场售假冒高端奢侈品的现象起到了震慑作用。从销售端,执法部门要严控、严厉打击专业市场售假冒高端奢侈品的现象,防止其蔓延。从消费者端,执法部门要正确引导、纠正一些人认为购买假冒奢侈品是合理消费的观念,教育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10.邗江区某药店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邗江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望岳路一家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的药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标有“飘安”字样的“一次性口罩”的库存或销售记录。2020年2月5日至2月11日,邗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访谈、微信交流等方式与多名举报人沟通,证实当事人在1月23日至1月25日期间,向上述举报人销售标有“飘安”牌的“一次性口罩”,价格为20元/包,共计84包。结合《关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一次性医用口罩”真伪告知函》中涉及产品的鉴别,认定该药店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 (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韩江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口罩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2020年3月,韩江市场监管局没收侵犯“飘安”注册商标权的口罩121只,并处罚款5万元。

本案选择重罚,符合疫情防控期间执法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防疫物资严查严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无证经营、虚假认证、网络违法等行为,有效保障了疫情防控物资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也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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