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奢侈品协会 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状告新京报侵犯名誉权。 最终改判,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败诉。

日期: 2024-04-10 07:04:01|浏览: 50|编号: 9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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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奢侈品协会 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状告新京报侵犯名誉权。 最终改判,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败诉。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世界奢侈品俱乐部(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京报网侵害名誉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新京报不存在虚假报道,最终判决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败诉。 2012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质疑“世界奢侈品俱乐部”。 随后,新京报于2012年6月15日发表报道《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被控皮包公司》经调查后引发诉讼。

▲2012年6月15日,发表《“世界奢侈品俱乐部”指控皮包公司》的报道。

▲2012年6月15日,发表《“世界奢侈品俱乐部”指控皮包公司》的报道。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世界奢华俱乐部(北京)国际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奢华俱乐部”)与世界奢华俱乐部侵害名誉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新京报.

二审法院认定新京报不存在虚假报道,法院最终判决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败诉。

“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调查有事实依据

2012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质疑“世界奢侈品俱乐部”,引发关注。 随后,新京报于2012年6月15日发表报道《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被控皮包公司》经调查后引发诉讼。

二审判决认为,新闻媒体有权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 自愿进入公众视野,借助媒体宣传获得公众知名度,影响社会舆论的形成并从中获利的主体,一般公众不应向新闻媒体了解其来历、背景和情况。新闻媒体的披露报道符合公众利益,从而形成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责任。

判决书称,世界奢侈品协会自称是全球性非盈利奢侈品行业管理组织。 以其名义与外国使节和政府机构联络,开展奢侈品排名、企业授权、组织奢侈品展览、积极邀请媒体宣传等。 报道用来影响与奢侈品相关的社会舆论和公众言行,从而进入公众视野。 新闻媒体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和监督。

判决认为,在透读文章脉络和整个案件的综合证据后,可以得出结论:争议文章中对世界奢侈品协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有事实依据,作者的写作文章目的和结论合法,不构成对世界奢侈品协会名誉权的侵犯。

文章内容不构成诽谤、侮辱。

针对文章内容,法院表示,争议文章涉及世界奢华俱乐部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网站、世界奢华俱乐部的境外注册信息、组织性质、组织规模、是否具有其他国家代表处等,都关系到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的“真面目”。 对内容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提出质疑,质疑并非空穴来风。

法院认为,新京报记者基于“冒充世界知名组织”、“打着协会旗号”、“山寨组织”的调查提出质疑,合理。 此外,记者还就其疑惑征求了世界奢华俱乐部(北京)公司副总经理毛欧阳坤的意见。 总体来说,文章的结论有合理依据,不构成诽谤、侮辱。

最终,三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不当,撤销了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诉讼始末

●2012年5月,网友“华总丢金箍棒”(真名吴东)在微博质疑“世界奢侈品俱乐部”,引发关注。 随后,新京报于2012年6月15日发表了《世界奢侈品俱乐部调查后指控皮包公司》的报道。

●2012年6月15日,“世界奢侈品俱乐部”向北京警方举报,指控网友“华总丢了金箍棒”在公开信中向媒体泄露虚假信息,损害商业信誉,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2年8月23日,北京朝阳警方受理此案; 2012年9月1日,该案正式立案侦查。

●2013年4月15日,世界奢侈品协会世界奢侈品协会北京分会及其首席代表将《新京报》及其网站涉嫌名誉侵权告上法庭,要求在头版公开道歉。

●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新京报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世界奢侈品协会名誉权的侵害,责令两被告发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首页显着位置道歉。 陈述。 一审判决公布后,新京报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世界奢侈品俱乐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 林野

社论

保障媒体司法案件舆论监督权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世界奢华俱乐部(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界奢华俱乐部”)状告新京报侵犯其名誉权,二审于今日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市社会会败诉。

二审法院做出的最终判决,无疑宣告了这起诉讼已久的名誉案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澄清。 本案一审过程中,匿名消息来源问题引发控辩双方激烈争论,一审判决也引起较大争议; 如今相关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澄清了是非,打消了很多人对于“损害舆论监督权”的担忧。 ”关注。判决结果以及判决中的相关表述也在网上得到广泛认可。

从相关判决来看,其所遵循的法律路线和确立的诸多原则严格遵循了法治精神,对于今后解决类似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例如,在名誉诉讼中,对于新闻报道中引用的爆料是否属于虚假信息,应正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判断批评性报道是否有事实依据,即使他们的语言尖锐,其写作目的的合法性是不容否认的。 这无疑有助于厘清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界限,也能防止媒体的正常监督被以诽谤或举证责任错位的名义滥用。

以前者为例,判决书规定: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属于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在行为重要性的举证责任方面,名誉权主张方侵权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举报不实。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起诉新闻报道侵犯你的名誉权,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的名誉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损害,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实践中,媒体有义务核实信息来源,这是新闻运作规范维度的要求。 但如果因信息来源引发诉讼,原告要以媒体引用的单条爆料信息不真实为由起诉媒体,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真实。

对于后者,判决明确:对于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社会主体,利用媒体宣传,博取公众知名度,影响社会舆论的形成和社会成员的言行,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媒体的曝光报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文章还指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性的,有些措辞尖锐,但这就是批评性文章的特征,这不应该否定记者写作目的的合法性。 ” 通过界定媒体批评和监督责任的范围,重申“批评文章”的含义,明确涉诉文章撰写目的合法性的判断依据,这也保障了他们合法舆论监督的权利。

舆论监督权本来就是媒体权利和尊严的支点。 其本质是公民诉求的媒体表达。 只要遵循“依法”的原则,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普遍保护。 即使有“批评报道”,这也不影响他们的权利分量,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本质上,媒体在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监督主体进行不侵权的调查和批评是国际惯例,其中包括对可能负有责任的公共当局的“无过错怀疑权”。 如今,本案的终审判决捍卫了这一原则,实现了是非分明的个案正义。

需要看到的是,无论是从案件的整体影响还是意义来看,该案的典范价值已经从个案本身溢出,成为影响各媒体能否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典型案例。力量。 如何裁决,也将影响社会对履行知情权、监督权的信心,以及对法治的信念。 该案的最终判决,依法维护了社会正义,也为今后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先例。

归根结底,司法公正与正当舆论监督本质上是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 法律保护媒体监督权,实际上促进了法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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