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辅警单独执法,我的拘留无效!” 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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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则“辅警单独执法,法院判决其无执法权,执法无效”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大家讨论。
事情发生在2019年3月的一天,安某照例来到街边“红灯区”闲逛,准备寻找目标。
根据事后调取的监控录像,安某当时进入了街边一间旧休闲房。
安某进屋后与女子熊某交涉,达成100元非法卖淫交易。
两人发生关系后,安某离开,临行前给熊某付了钱。
你以为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吗? 不,案件只是一个开始。 和往常一样,安谋刚走出几步,就发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安某一出门,辖区公安分局的民警立即跑过来制止,直接铐上了手铐。
然后他带着安和熊来到了他们交易的地方,让安和那个女人当面对质。
一开始西安警察钓鱼执法,安还在狡辩,熊某直接认罪,熊某只好对自己的非法交易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分局经侦查认定,男子安某与女子熊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对两人组成的嫖娼、卖淫交易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判决书,公安局对安某、熊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行政处罚结束后,安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 他这一次的入狱,实在是太巧了,就好像是被设计成一个圈套一样。
于是,安某决定走法律途径,为自己的遭遇讨回公道……
2019年4月2日,安某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结果并非安某所愿,人民政府维持了公安局原处罚决定。
安某不死心,继续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的违法行为符合原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仍维持原判。
仍不服气的安某西安警察钓鱼执法,经过多方调查,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律师,共同反复研究后,继续上诉。
安某的上诉理由有三点。 一是公安局提前监控,涉嫌捕捞执法; 第二,警方涉嫌勾结女性熊某提前招供;
二审期间,公安分局就上述三点进行了相应的抗辩。
但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安分局的抓捕程序确实不合法。
根据相关视频和笔录显示,本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确实违反了“不得少于两名警员”的规定。
诉讼终结,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案例讲解】
这真是一个顽固的罪犯。 如果他犯罪,那显然是违法行为。 你说他不懂法,他还可以把警察告上法庭。 作者认为他知法犯法。 当然,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学到很多法律知识。
为何最终警方败诉? 事实上,打败公安机关的不是执法意图,而是执法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他们需要在执行法律之前确定自己的身份。 .
在本案公安分局执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执法人员只有一名辅警,并没有向安某出示相关证件。
在对安某进行录像审讯和最终抓捕过程中,辅警已经违反了这一规定,未能举证执法。
因此,安某确实可以利用公安机关执法程序的不公为自己开脱。
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人再次作出行政行为。
正是这种程序上的违规,导致了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的行为。 最终,公安分局败诉,被依法撤销。
为了追求程序正义,真正实现法治,本案中对安某的行政决定是牺牲实体正义,放过一些违法的情况。
安某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但这个结果并不能纵容违法行为。 世界上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程序合法性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司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起案件也涉及到很多人的法律知识盲点,即捕鱼执法是否违法?
钓鱼执法在行政执法方面类似于刑事侦查中的“勾引侦查”或“勾引取证”。 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并无违法意图,只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从事违法活动。
因此,无论是钓鱼执法,还是引诱取证,这都是违法行为。
公安分局在本案中犯下的最关键错误是执法程序不严谨,导致漏洞明显。
此案的发生也给相关法律部门敲响了警钟。 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要加强法律意识,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程序,注重合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