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检察院】上海: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3-22 06:06:08|浏览: 77|编号: 8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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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检察院】上海: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上海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网络犯罪案件6313件,涉及10803人。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相关犯罪增速趋于平缓。 利用网络实施经济金融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利益相关者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有所下降。

3月1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2022年上海网络犯罪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全市网络犯罪检察工作总体情况,并发布《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年)》(以下简称《上海网络犯罪检察白皮书(2022年)》)。作为《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龚培华汇报2022年上海网络犯罪检察工作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增速趋于平稳

《白皮书》显示,2022年,上海检察院共受理网络犯罪案件2714件,审查逮捕4960人,审查起诉案件3599件,审查起诉5843人。 督办立案170件,追究121人,起诉375人。 该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上下游相关犯罪仍占较高比例,但增速已趋于平缓。 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电信网络)罪和利用互联网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占前三位,其中3170起。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诈骗案件(电信网络)656起。 占网络犯罪案件的60%,且增速趋于平缓。 随着“破卡”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利用网络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犯罪首次超过网络赌博犯罪,成为网络犯罪中第三大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绝对数量大幅增加。

利用互联网实施经济金融犯罪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占40%。 全年共受理案件178件、390人。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占90.45%。 其中,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著作权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领域。 涉众网络经济犯罪案件有所下降,利用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同比分别下降30%和10%。

诉前羁押率明显下降,不起诉率明显上升。 全市检察机关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逮捕、少起诉、少拘留的刑事司法政策。 全市诉前羁押率为32.61%,同比下降44个百分点。 决定不起诉案件913件、1293人,不起诉率为19.61%,同比下降44个百分点。 增加了10个百分点。

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顾晓军、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潘云、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胡迪介绍了相关情况。

“互联网+经济犯罪”进一步交织

《白皮书》指出网络犯罪案件特点和新趋势:

新业态、新技术伴随,“黑灰”网络犯罪产业链升级。 办理的案件反映出网络犯罪手段不断迭代更新,技术和专业水平显着提升。 例如绕过平台的反作弊机制、登录多个平台大量账号实现快速引流、利用编程解码技术创建脚本、规避企业安全防御机制修改系统数据等暗网和海外通讯软件在网络犯罪中的应用大幅增加。 。 犯罪分子通过购买身份证、银行卡等“四件套”、“八件套”来收取、转移资金,掩饰、隐匿犯罪所得。 洗钱犯罪比重急剧上升。 “地下”的黑灰产业链迅速扩张,为网络犯罪创造了新的环境。 “输血和食物供应”。

传统犯罪与互联网进一步融合,“互联网+经济犯罪”新犯罪形态凸显。 利用网络实施赌博、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虽然有所减少,但犯罪手段更加智能化、隐蔽化,查处难度加大,形势依然严峻。 以区块链、元宇宙、虚拟货币、二元期货平台等各种新概念、新手段为噱头的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变得更加隐蔽、更具吸引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网络犯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显然是交织在一起的。 通过前端网络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商标侵权案件频发,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服务商标、商业秘密等新型案件逐年增多。 各类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以及自媒体传播平台发布违法金融广告,误导、分流投资者,金融领域违法经营案件多发。

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作为“围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比如,他们利用平台高流量“吸引关注”,发布、宣传违法交通信息; 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 将销售DDOS软件包装成网络压力测试服务等。对此,虽然互联网平台不断投入资金更新优化服务审核机制,但效果并不明显。

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网络犯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例如,APP过度或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出借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利用撞库、利用“爬虫”技术、发送钓鱼网站欺诈链接等违规方式。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平台数据,数据安全漏洞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

强化打击整治全链条监管

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和新趋势,全市检察机关强化全链条打击,推进精准预防,强化数字赋能,推进一体化治理,不断加大“打、防、管、控”力度。打击网络犯罪,推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强化全链条打击,坚决铲除网络犯罪滋生土壤。 本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严厉查处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哄抬疫情物资价格、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行​​为; 始终保持群众反响强烈的网络赌博,利用信息网络开展敲诈勒索、“套路贷”、养老金诈骗等犯罪活动。 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积极参与“断卡”、“断流量”、“拔钉子”等专项行动; 我们将依法追究前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后端利用“积分对标平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进行犯罪活动例如“洗钱”。 针对黑客攻击、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等新型网络犯罪,探索早期干预全覆盖、检察全程监督、专家协助组参与等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证据质量。

推进精准防控,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6号检察建议”,重点整治互联网黑灰产业链、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制度管理漏洞和行业普遍性APP、企业相关数据安全风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 开展互联网领域专项整治督查活动,立案办理​​非法获取APP、APK等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28件,出具诉前检察建议22件,立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件。公益诉讼,个别案件办理。 涉案企业、行业协会、执法机构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1条,答复采纳率100%。 同时,与公安机关就罪名适用、管辖问题、电子取证、非现场取证等工作难点达成初步共识,为规范办案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网络犯罪案件。

加强数字赋能,推进检察监督现代化。 检察机关探索实施检察数字化业务数据可视化模型、业务决策分析系统等智能化应用场景,以犯罪趋势的形式分析同类案件企业在数据、合规运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结合案例提示,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 探索建立数据监管模式,通过法律文件筛选比对统一法律适用,发现监管线索,推动个案监管向类案监管、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模式转变,同时及时强化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审查能力,通过检察职责的数字化、现代化,有效促进网络犯罪治理的精准化、制度化。

推进一体化治理,提高网络治理法治化水平。 通过统一网络犯罪证据采集标准,加强电子证据提取固定,推动合力打击网络犯罪。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移送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力度。 及时发布《人工智能产业集群服务保障十二条意见》、《涉企“数据安全”检察治理白皮书》、《 《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打造检察“廉洁网络”服务新模式。 加强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增强公众网络法治意识。

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薛某甲等6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徐汇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以来,招募被告人薛甲、薛乙、林甲、林乙、张某、江某成立引流团队,通过网络渠道为他人提供引流推广,吸引客户,推广优质产品。 模仿奢侈品并根据成功推荐的数量非法获利。 先生留下销售团队的联系方式,以吸引他人的注意; 或者通过手机引流,即利用云控制设备控制千余部手机同时登录各个自媒体平台账号,通过采集软件随机获取平台用户ID ,然后提供上述用户ID群发包含销售高仿奢侈品促销内容的消息。 薛某甲等六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诉讼流程

2022年9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薛默佳等六人提起公诉。 同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薛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缓刑。

典型含义

加强监管与办案一体化,推动协作更加深入务实。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侦查监督配合办公室的职能。 发现案件线索后,立即启动立案督办。 进入侦查阶段后,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听取鉴定人和专业知识人士的意见,经过调查梳理,从分流人员逐步扩大打击范围。对销售、打假等人员进行打击,实现“打假-分流-销售”打击全覆盖。

精准打击非法挪用,切断网络犯罪产业链。 “非法流量”利用高流量网络平台,看似发布招聘广告、投资理财、产品促销等信息,实则为诈骗、假冒销售、网络色情、赌博、毒品等“非法流量”具有传播速度快、手段隐蔽、欺骗性强等特点,网络平台难以自我防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 面对“非法转移”这种新型网络犯罪,检察机关加强对案件信息流、资金流的细致审查,综合评估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准确筛查犯罪行为,有针对性的“前端服务”; 同时,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面检查要求,全过程有针对性、全面打击犯罪。

充分发挥专业网络检察队伍优势,实现打击与治理联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专业办案队伍优势,专门研判网络线索,形成打击萌芽期的新型网络犯罪合力。 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治理风险盲点进行综合治理。

承办:顾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2

杨某某等13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黄浦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某等13人非法获利。 明知其申请的结算账户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他们通过网络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 并通过录制申请视频的方式,向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运营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申请开立大量支付结算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 后,上述结算账户被某“跑分”洗钱犯罪团伙(另案处理)收缴,并建立非法支付结算通道,协助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将非法资金批量结算给赌客。个人账户。 经查,杨某某等13人在A公司设立的账户用于为网络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协助。

诉讼流程

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杨某某等13人提起公诉。 同年6月至10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某等13人二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精准打击新型网络洗钱犯罪,严防非法支付结算账户成为“洗钱”犯罪资金的渠道。 本案中,杨某某等人向洗钱团伙提供各自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协助转移涉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危害极大。 检察机关明确了“跑分洗钱”团伙及相关人员的组织架构和犯罪模式,利用资金流渗透、人员流分割等手段对不同涉案人员进行定性,成功追诉上游“跑分洗钱”犯罪团伙。 ,彻底切断非法定居产业链。

聚焦网络平台洗钱案件特点,严格审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建立非法支付结算渠道进行资金结算,比传统的犯罪手段更加复杂、隐蔽,大大增加了审查认定的难度。 检察机关积极指导侦查。 鉴于涉案转移资金主要为赌博资金,具有单笔金额小、总额大、持续时间长等特点,采用“抽样调查+资料审查”的方法确定是否转移。帐户非法。 为网络赌博赚钱,提高证据审查的规范性和客观性。

开展追溯管理,实现打击犯罪与提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相统一。 经审查,A公司在商户资质审核、异常交易数据监控等方面存在严重管理疏漏。 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公司彻底整改,堵住制度漏洞。 同时,通过参与企业的合规,促进行业合作的形成。 合规标准和支付结算合规指引为支付结算公司合规管理提供规范对比,增强行业合规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阻断暗灰色网络产业链的资金转移渠道。

承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潘军、陈志军

典型案例三

蔡某某等43人

欺诈罪

松江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起,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设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设IT部、网络销售部、市场部。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作为网络销售部门成员,利用网络社交软件、投资网站等平台,编造其公司开发的“广清智能交易软件”可以增加外汇交易盈利能力并以此为诱饵,吸引客户购买3000元以上的包月版软件,IT部门曲某等人在客户网络上远程安装不具备独立交易功能的虚假交易软件,并获得客户的借口为客户完成交易设置而提供账户和密码。 营销人员杨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在后台操纵客户账户,制造利润假象,使客户误认为是通过软件算法获取利润。

客户购买并使用上述软件三天后,市场部销售人员会将客户拉入所谓的VIP客户微信群。 公司人员会在群里冒充客户,发送盈利截图、升级软件年版等转账截图,强调软件的盈利能力; 网络销售人员在群里谎称,如果年版不升级,月版可能会因为交易通道升级而暂停交易服务,从而出现爆仓等风险,诱导客户购买年版。高价的有广清软件版和三年版。 受害人还清货款后,制造公司破产等假象来逃避履行合同,被骗金额极其巨大。

诉讼流程

2022年2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蔡某某等43人提起公诉。 同年9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并判处黄某等35人有期徒刑6至11年。 月份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会处以罚款; 严某某等7人情节较轻,主动返还赃物,将被判处缓刑。

典型含义

准确识别新型网络投资诈骗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本案中,蔡某某等人编造了交易软件的盈利能力,制造了软件畅销的假象,并编造了月度版账户爆仓的风险,逐渐诱导受害人支付高额软件费用。 在此过程中,受害人因蔡某某等人的一系列虚构行为造成误会,付费购买了该软件。 蔡某某等人的行为实质是诈骗,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分层打击涉黑涉恶网络犯罪。 企业网络犯罪团伙人数众多,内部层级结构复杂。 检察机关处理的对象包括创办公司、策划、指挥诈骗活动的领导人员、负有一定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人员、以及通过招聘等方式招收的下级业务员。 认定蔡某某为主犯,并依法认定受蔡某某指使、雇佣参与犯罪的从犯,并根据是否负有管理职责、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数额、获利等,以保证罪与罚相称。 适应。 37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

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筑牢防范网络诈骗的“防火墙”。 目前,网络诈骗的犯罪手段不断更新。 犯罪团伙打着合法公司的幌子,在网络上以销售“新算法”量化交易软件的套餐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的参与,极具迷惑性。 犯罪分子利用买卖的假象以及投资交易本身的可能性,让受害人误认为投资失败,从而掩盖了诈骗的本质。 投资者在选择交易平台或软件时,应仔细查看该平台和软件是否具备相关交易资质和牌照。 尤其要谨慎对待推广者提出的远程安装软件等服务,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正规操作带来的风险。 潜在风险。

承办:徐家平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四

左XX等25人

非法经营案例

静安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以来,被告人左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信息技术公司招募业务人员非法经营网络证券配资业务。 通过支付押金,他们可以提供三倍到七倍不等的资金。 以比例配资为诱因,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吸引大量客户投资,并收取所谓“隔夜费”、配资利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来赚取利润。

其中,被告人左某某等人作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资金筹集和整体运营。 其下设4个小组,由被告人徐某某等4名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并聘请沈某某等17名业务员负责办理,同时聘请被告人杨某某为股票分析师,为公司提供业务咨询。招揽客户,被告人徐某某、杜某某担任专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结算和利润分配。 经核实,2017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左某某等人以信息公司名义招揽客户1800余名,经营上述资金配置业务,情节特别严重。

诉讼流程

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左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 沉某某、财务人员杜某某等5名销售人员因情节较轻,被公诉。 听证会结束后,该案将相对不具有起诉性。 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左某某等19人六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提前介入,深入研判,厘清事实的准确性。 该案最初因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围绕本案罪名争议,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从协议履行情况、犯罪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准确判断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经查,本案涉及的资金结算均按真实交易情况进行,后台未限制客户提现,未发现销售人员提供反向操作建议或诱导高频交易。 最终,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采纳了指控意见,对各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深挖线索开展监管,有效实施全链条打击。 检察机关在依法早期介入过程中加强了线索研判。 在审查逮捕阶段,他们通过整理金融账簿、讯问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3人。 追查资金来源后发现,提供交易终端软件的关联公司相关人员也涉嫌非法操作。 指导侦查后,公安机关对关联公司资产管理、风控人员等5人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 通过“纵向深挖”和“横向探索”同步推进,有效实现全链条打击。

网络平台存在风险隐患,谨慎选择投资和交易渠道。 非法交易平台通过短视频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展客户,并借助网络营销和低门槛诱导迅速扩张。 涉案公司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吸引了1800多名客户。 此类平台是非法建立的,不受政府监管。 投资者的资金一旦进入平台账户,就处于“监管真空”。 投资者缺乏风险提示和金融知识,参与场外资金配置往往会导致“血本无归”。 因此,投资者应关注平台特点,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和交易,切实保护好自己的“钱袋”。

承办:周萌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五

记录某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杨浦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3月起,被告招募人员加入某知名网购平台从事代码研发,包括该平台所进行的网购促销活动的优惠券、预算系统、补贴规则等内容的代码研发。预计六月推出。

同年6月,卢某因工作原因被网购平台劝退。 随后,他未经许可,使用公司账号登录平台,并使用代码控制平台,并删除了自己编写的优惠券规则、尚未运行的预算系统以及补贴规则代码,致使该平台被删除。最终促成了该平台的网上购物。 促销活动被推迟。 为了保证系统顺利运行,平台聘请了第三方数据公司进行数据恢复,并组织人员对数据进行改写和测试,总共花费了3万多元。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罗某赔偿了受害平台全部损失,并获得平台原谅。

诉讼流程

2021年12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卢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含义

充分发挥检察官主导作用,补充完善证据链。 被告人卢某辩称,其在侦查、起诉阶段不小心删除了该代码。 针对这一说法,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调取背景删除记录、视频监控等客观证据材料,并会同警方走访被害人单位了解密码。 研发过程、被删除代码的操作,以及专业数据开发人员误删除代码的可能性和操作步骤。 最终,根据行为人删除代码的时间、数量、连续性等特征,综合认定被告人罗某故意删除网购销售平台上的重要代码数据,有效反驳了其辩解,完善了证据链。 。

全面审视平台损失,准确识别有害结果。 准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给平台造成的损失,是依法惩治其犯罪的前提。 对于已删除数据可恢复的部分,检察院将根据平台签订的聘请第三方数据公司恢复数据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确认平台支付的数据恢复费用。 。 对于删除数据无法恢复的部分,为保证促销活动恢复,平台安排其他员工重写代码。 平台根据上述员工编码工作日志、员工证言、薪资明细等证据,计算出重新编码的成本,最终经司法审查审核认定被告的行为造成平台损失3万多元。 被告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款,并赔偿了公司损失。

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完善企业数据安全管理。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履行职责,走访调查受害企业。 制定并发布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漏洞排查建议,提出建立数据风险警示、明确数据管理权限、加强内部作业管理等意见,鼓励企业进一步完善数据安全管理,构建数据安全防火墙。

承办:李飞飞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六

马朱等8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嘉定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马某、朱某等人明知他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但仍替他人联系被告人唐某、钱某、夏某、谢某等通信线路提供商。 在通信运营商工作人员周某(另案办理)等人的非法帮助下,冒用多家公司名义诈骗国内固定电话通信线路,遂将被告人徐某、张某牟等人通过网络电话技术提供语音支持,并以更高的价格转租给线路运营商。 最终被境外犯罪分子利用,通过远程方式对境内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累计验证拨号次数超过140万次。

诉讼流程

2021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马某、朱某等7人提起公诉。 2022年9月,谢某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年9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马某、朱某等7人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还处以罚款。

典型含义

深挖行业“内幕”,斩断电信网络犯罪帮助链。 通信运营商内部工作人员被不法分子利用,或者内外串通冒充、诈骗通信码资源的行为,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本案中,某通信运营商员工周某明知他人提供的单位申请材料不真实且负责人已失去联系,仍违反实名制规定,利用其个人信息身份信息提供实名验证,导致固网线路逃避监管。 最终导致相关号码线被境外电信诈骗团伙利用,为通讯传输提供协助。 检察机关及时移送线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实行案例解释法,由个案处理向类案管理转变。 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使用虚假申请材料,逃避固网新增线路入网监管措施,通过将固网电话转为网络虚拟电话技术牟取非法利益。 检察机关在办理个别案件中,贯彻少抓、慎检、审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宽严相济。 谢某犯罪情节较轻,相对没有被依法追究,并通过工信部主管网络对谢某进行了引导。 交流平台,用自己的经历向行业从业者表达自己的观点。 针对通信行业暴露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下发检察建议,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制度完善,严格落实固网用户实名登记、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制度,严格控制一卡多卡。 以及一处多机现象,共同助力行业标准提升,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承办:李先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七

徐某等4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青浦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徐某未经快递公司授权,指使被告毛某为“出口快递数据”系统开发插件软件。 同年7月至8月,徐某、毛某、杨某某与时伟快递公司业务员刘某某内外勾结,通过外挂软件登录刘某某的公司账户,非法获取快递物流数据。批量出售给网上商户用于刷单,虚假增加商户交易量。 上述人员非法获利7万余元。

诉讼流程

2022年7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 同年11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精准打击犯罪,严惩快递行业“内部人”。 本案中,快递员工利用职业便利,与外人串通,利用外挂软件登录员工系统账户,批量获取快递物流数据。 其危害极大,严重影响快递行业的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乃至人民群众的安全。 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深挖线索,抓“内人”、“外人”,严惩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快递企业数据安全和公民信息安全。

打掉诈骗团伙,杜绝恶意炒作。 网上购物的普及让现代生活变得更加便捷。 但一些网店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购买虚假物流信息,雇人刷单,制造店铺销量大、评价高的假象,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电商企业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从非法获取快递物流信息犯罪的源头入手,一举消灭了订单诈骗团伙,从源头上杜绝恶意信用炒作。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功能,延伸社会治理。 青浦区是快递物流等信息密集型产业的集中地。 目前,已有10余家上市快递物流企业和龙头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落户青浦。 检察机关在此案中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向快递公司提出检察建议。 通过评估公司员工管理和数据管理中的潜在风险,提供合理的改进措施和法律建议,帮助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运营。 商业环境。

承办:任玲玲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八

杨某某、李某某等55人

欺诈罪

浦东新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55人组织他人,以中医诊所为幌子,通过网络高价销售自制廉价中药汤剂、丸剂。 团伙成员按照分工协作。 一名女员工冒充中医诊所女医生,利用多个网络平台进行直播,向不特定受害人声称该中医诊所的高级中医能治疗的疾病,吸引受害人就诊。添加微信销售人员; 营业员冒充中医诊所。 作为一名中医医生和助理,他根据公司固定配方进行虚假网上问诊,虚假采集受害人舌苔照片等用于疾病诊断的照片,并利用虚假疗效、客户反馈图片等欺骗被害人。骗取受害人信任,谎称该公司廉价中药汤剂、丸剂为含有鹿茸、人参等名贵药材的中药,销售给受害人3000余名,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诉讼流程

2022年9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杨某某等49人提起公诉,对参加时间短、犯罪情节较轻的张某某等6人决定不起诉。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李某某等49人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共同努力,精准研判,准确认定案件欺诈属性。 中医在线诊疗诈骗犯罪活动通过互联网进行,利用线下中医体质诊所的名义进行查询、开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此类犯罪不仅侵犯公民财产安全,还对公民生命健康构成巨大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 检察机关对引流方式的特殊性、医疗过程的异常性、诊疗技术的欺骗性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并会同食药监等专业部门充分研究并判断,通过行为表象,准确认定本案团队的行为具有诈骗罪性质。

采取多重措施追回赃物、挽回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及时提取整理犯罪销售记录、后台数据、资金账户等证据,从收款账户入手,查清资金流向,及时冻结查封涉案账户,扣押相关涉案财物,阻止诈骗资金转移。 和处置。 同时,通过加强法律解读和教育,督促和引导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返还赔偿金和赃物。 全案赃物追缴率达70%。

预防与预防结合,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反诈骗意识。 互联网给人们交流带来了便利,也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 公民应高度警惕此类利用自媒体平台进行误诊误治的诈骗犯罪活动。 应注意筛查网络直播内容,增强对不当医疗行为危害的认识,选择正规渠道就医。

承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朱波、焦小琴、夏静

典型案例九

妈妈XX等13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例

奉贤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母亲纠集被告人刘某、董某等12人。 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虚假订单购买网上商店出售的商品。 虚拟商品,并按要求在结算支付时生成支付二维码,并将该二维码上传至公司指定的境外支付平台,帮助收缴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然后通过上述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将违法犯罪资金转移到之前店铺的指定账户,收取7%的佣金。

诉讼流程

2月至2022年8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穆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并对董某某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穆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九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准确描述和识别新犯罪。 对于虚拟商品网络平台诈骗与二维码等技术手段相结合衍生出的新型犯罪模式,检察院综合运用类比分析等手段,认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实质是通过网上商店及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不法犯罪集团收取款项后转入指定账户赚取佣金的“洗钱”行为,与常见的支付结算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本质相同,应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严密侦查,全面打击犯罪。 在此案中,检察院坚持全链条惩治,严查上下游犯罪。 经审查确认该家属的真实身份,并获悉该家属因其他犯罪事实被外省公安机关逮捕后,及时将该案犯罪事实移送。 同时,检察院不仅严厉打击组织实施“洗钱”活动的人员,还依法惩处网店实际控制人、欺诈订单经营者等犯罪分子,并及时追究依法提起公诉,实现对犯罪团伙的全面打击。

提高警惕,强化防范意识。 日常生活中,公众应增强察觉和防范诈骗的能力,警惕二维码支付洗钱手段,不要轻易被网络上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售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电话卡、微信随意。 、支付宝账户、支付二维码等。一定要深刻认识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决不能仅仅为了不法分子的利益而为不法分子提供非法服务。为了薄利。 犯罪的工具,沦为“工具人”。

承办人:曹磊、黄成、艳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十

刘某某、李某某

欺诈罪

长宁区检察院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合谋通过网络平台开户“引流”,以获取非法利益,谎称拥有高级占卜师、高级风水师、高级易经风师等资质。水师,并拥有“天眼”看事物的能力,可以架起他人情感的桥梁,从而诱导受害人加他为好友。受害人投诉后,刘某某骗取了受害人的信任李某某以“天眼分析”为名,根据受害人和拟复合对象的基本信息,通过星座分析软件给出相应的结论,并进行整合,随后谎称双方之间存在“因果报应”。受害者和他的目标,需要进行魔法仪式、佩戴吊坠等方法排除障碍,从而恢复情绪,让受害者支付高价购买。 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二人以这种方式对受害人邹某某、沈某某等5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某、李某某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诉讼流程

2021年10月、2022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先后对刘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 同年7月,李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以罚款。

典型含义

全面研判证据,深挖漏检线索。 针对刘某到案后的无罪抗辩,检察院主动开展自身补充侦查工作,通过查阅海量电子数据,确认刘某在案发时明知其行为违法。行为,且涉案证明是非法取得的。 等关键证据,结合其挥霍赃款等情况,综合认定其行为系以“占卜沟通感情”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有效驳斥了其无罪辩护; 同时,通过聊天记录锁定同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成功识别出其身份。 检方被带上法庭。

谨防网络占卜诈骗,守护好你的“钱袋子”。 近年来,“星座命理学”等概念不断流行。 骗子利用公众的好奇心,编造自己的能力,编造“成功”案例,以“星象占卜”为名进行迷信诈骗。 公众应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网络占卜,更不要支付巨额费用,以免落入骗局。

承办:朱浩,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上海市检察院

编辑| 吴世玉

评论 |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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