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阶段的海关税费征收
增值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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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环节所创造的新价值为对象的流转税。进口增值税是海关在货物、物品进口时对进口货物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征收的增值税的一种。
采用并全面实行国际通行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促进专业分工协作,体现税负公平合理,稳定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出口退税规范运作。
2. 征费
进口阶段的增值税由海关依法向进口货物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征收,其他阶段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进口增值税以零部件价格为计税价格,征税时不能抵扣税款。进口环节增值税组成价格由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税额组成。消费税产品的增值税组成价格必须加上消费税额。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和增值税免征、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为50元,50元以下的物品免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照增值税规定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由纳税人(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办理进口手续的海关申报纳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征税范围及税率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房地产或者免税的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是指所销售商品的原产地和地点在我国境内。
我国增值税征收原则是中性、简单、规范,采取基本税率加较低税率的征收模式。基本税率(17%)的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低税率货物以外的货物,并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是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l)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采暖、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住宅用
煤炭产品;
(三)书籍、报纸、杂志;
(四)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消费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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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或者消费活动的流转征收的流转税。我国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调整我国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它是在普遍征收货物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国务院《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我国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关时,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进口到我国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采用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进口消费税起征点为50元,50元以下的物品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征集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根据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结构和金融需求,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来确定。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些过量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酒、鞭炮、烟花爆竹等;
(2)奢侈品及非生活必需品,如名贵珠宝、首饰、玉石、化妆品等;
(三)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等高能耗高端消费品;
(4)不可再生和替代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