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政策下哪些商品可以退换,哪些商品不能退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日期: 2024-07-06 15:04:20|浏览: 213|编号: 103453

“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政策下哪些商品可以退换,哪些商品不能退换?我们来看看法院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针对“七天无理由退换”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3月14日)发布多起典型案例。

奢侈品经营者所谓的“7天无条件退换货政策不适用”的说法,并不一定对消费者产生影响。

尽管部分奢侈品经营者明码标示“不适用七天无条件退换”,但法院最终判决显示,此类标示“并不一定对消费者产生效果”。例如,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款奢侈女包,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温馨提示:本商品不支持七天无条件退换”。在收货七日内,胡某在平台申请七天无条件退换,但申请遭到韩某的拒绝。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请求。

本案明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奢侈品不予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通过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方式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奢侈品网络购物行业的规范发展。

已在线拆封的盲盒产品不享受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政策

韩某在某网店购买了50多个盲盒福袋,花费2万多元,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品的情况下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遭驳回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基于现有证据,产品订单详情页明确写明“该产品为特殊类型产品,福袋开封后……不支持七天无条件退换货”。考虑到涉案福袋产品的特殊性,原告购买的盲盒产品已在网上“拆封”,当知晓内容时,产品的价值已经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条件退换货必然影响盲盒销售的正常状态。涉案福袋产品应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根据商品性质、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换货的其他产品。商家已在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不适用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消费者也已明确表示在购买前已知晓此情况。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退回的商品不“完好”,且非消费者原因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自营店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商品详情界面显示“七天无条件退换货:如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后不支持退换货),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条件退换货’”。吕某收到羽绒服的当天,便以“七天无条件退换货”政策申请退货。该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水洗标及纽扣褪色,正面纽扣磨损,严重影响商品完整性”为由,拒绝退款并接受快递。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则的前提条件。某公司以吕某退回的羽绒服水洗标、纽扣磨损、商品状态不佳为由,拒绝了吕某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申请。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收货时的状况,该公司也无法证明商品发货时的状况。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吕某收到商品、申请退换货、退货的时间间隔只有17个小时,衣服的水洗标、纽扣一般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现严重磨损,涉案羽绒服被吕某长时间穿着或多次洗涤后出现磨损的可能性较小。 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的磨损是吕某造成的,亦不应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

手机开通后贬值幅度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

手机属于电子电器产品,一般而言,此类产品的“完好”并不代表“包装完好”。对于手机等产品,消费者只有在拆开包装开机后才能确认产品质量和功能,拆开包装并不会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变化。因此,单纯拆开包装并不能成为网络产品卖家排除“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适用的理由。

但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就会产生数据痕迹,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已经无法再当做新机出售,价值会大幅贬值,法院的判例表明,此案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无法适用。

法律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制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烂商品;(三)通过互联网下载或者消费者自行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四)邮寄送达的报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修订了《网络购物商品七日无条件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了列举性解释,以下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能不适用该办法:

(1)拆封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可能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变化的商品;

(2)产品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

(3)已接近有效期限或者存在销售时已明确说明的缺陷的商品。

(总台央视记者季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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