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奢侈品网店因销售假冒名牌包袋被起诉,上海某贸易公司被责令退一赔三。
近年来,随着网购平台的发展,不少喜欢奢侈品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买二手奢侈品包包,大量的网上“二手店”也随之涌现。 奢侈品包包价格昂贵,但二手包包的真伪却很难辨别。 消费者购买假包包可以向谁索赔? “退一赔三”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案。 最终,奉贤区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销售合同,判令被告退还货物,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
来自上海的李女士长期通过网上包包专卖店购买奢侈品包包。 2022年4月,李女士在该网店网上购买了两只闲置奢侈品包包,其中一款是售价4.35万元的“香奈儿”包包。
2022年5月,李女士收到了期待已久的“香奈儿”包包的快递。 然而,李女士在撕下薄膜后发现袋子上还留有胶水,于是她将购买的袋子送到了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该包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 李女士将网店经营者一家贸易公司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返还一元钱和三块赔偿金。
被告辩称,其只是接受了李女士的委托,帮忙寻找包包,双方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并非销售合同关系。 被告通过网络以4.24万元从其他地方购买了该包。 箱外卖家直接邮寄给李女士,他并没有处理过这个包。 邮寄前,被告还找了资深鉴定师进行鉴定。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诈骗故意。 此外,李女士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非法院的司法鉴定,被告不予认可。 综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奉贤区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包包的真伪再次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涉案包包为仿冒品。
奉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涉案包包,并向被告支付了相应价款。 被告交付涉案包包,双方签订销售合同。 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约定委托合同。 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无论是了解产品情况,还是后来原告向被告反映包裹有问题,被告均未透露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所谓卖家的其他具体信息均向原告提供,被告也对其真实性做出了保证。 承诺。 纵观整个交易过程,足以认定双方存在销售合同关系。 涉案包裹经鉴定为假冒商品,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导致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夏欢)
■法官陈述
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无条件向消费者退款,并按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予以赔偿。 增加补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偿。
提倡“退一赔三”,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买家应符合消费身份。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日常消费,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奢侈品包包用于个人消费,符合消费者身份认定条件。 这也是本案适用“退一赔三”的基本条件。 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奢侈品时,利用自身购买力,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买。 2、卖家应符合经营者身份。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案中,被告经营一家以“销售奢侈品包包”为主营业务的网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营者”。 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 遵守商业道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核查,是企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二手奢侈品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原则,杜绝假冒伪劣销售,营造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3、经营者有欺诈行为。 在二手奢侈品买卖市场中,商品的真伪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客观标准。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解释称,涉案香奈儿包包是正品,原告基于被告的承诺进行了购买。 事后,涉案包包被鉴定为假货。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