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哪些商品可以退货,哪些商品不能退货?我们来看看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网上消费。
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今日(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这对消费者自然没有任何影响。
尽管部分奢侈品经营者明确标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法院最终判决显示,此类标识“对消费者自然不产生影响”。例如,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一款奢侈女包时,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胡某收到货后七日内,在平台申请无理由七日退货,但申请被韩某拒绝。法院最终支持了胡先生的退货请求。
本案明确,当奢侈品不属于法定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通过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方式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合法权益更好促进奢侈品网络购物行业规范发展。
盲盒产品已在网上拆封,七日内不可无理由退货。
韩某在一家网店购买了50余件盲盒福袋产品,花费2万多元。后来原告后悔,未收到货就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但被拒绝。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产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注明“该产品属于特殊产品,福袋打开后……不支持七日无理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的特殊性,原告盲目购买。盒装商品已经在网上被“拆包”,当知道里面的内容时,商品的价值就已经实现了。这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势必会影响盲盒销售的正常状态。涉案福袋产品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他产品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得退货。商家已在产品销售页面明确注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购买前已明确表示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退货商品“不完整”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产品详情界面显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当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以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收到羽绒服当天,卢某向某公司申请退货,并承诺“无故七日内退货”,某公司以羽绒服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款并拒绝接受快递。涉案夹克有“洗水水”痕迹、纽扣洗后变色、正面纽扣磨损等,严重影响了产品的完整性。”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前提。某公司拒绝了卢某“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理由是卢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洗标、纽扣有磨损,产品状态不完美。卢某在收货时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货物状况,某公司在发货时也无法证明货物状况。从他的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卢某收到商品、申请退货、退货的时间间隔只有17个小时。衣服的洗标和纽扣一般不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现严重的磨损。涉案羽绒服被卢某长期穿着或洗涤多次的可能性较小。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的磨损问题是卢某造成的,不应据此对卢某进行认定。退回的物品状况不佳。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退款、退货请求。
手机激活后价值将大幅贬值,且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
手机属于电子电器产品。一般来说,此类商品的“状况良好”并不意味着“产品包装完好”。对于手机等产品,消费者只需拆开包装并开机即可确认产品的质量和功能,并且拆封不会导致产品质量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拆开包装的方式将网络产品卖家排除在“七无理由退换货”的适用范围之外。
然而,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就会产生数据使用痕迹。按照大众的认知,它已经不能再作为新手机出售,其价值也会大幅贬值。法院的判例表明,本案不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商品销售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收货日期,无需说明理由。 ,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二)生鲜、易腐产品; (三)消费者在网上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四)投递报纸、期刊。
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了列举解释。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产品:
(一)开启后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启后可能改变产品质量的商品;
(2) 商品一旦启用或试用就会大幅贬值的;
(3)接近保质期的产品以及销售时已明确注明的缺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