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网购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请保留本《适用指南》
如今,网上购买日常生活中的所有物品已经成为许多人的消费习惯。 如果您收到的产品有问题或者不满意,您会选择“无理由”退货吗? 您是否遇到过退货时被商家拒绝的情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什么可以撤回? 什么不能退货?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商家自己定义的“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合法合规吗? 我们先来看看奢侈品女包退货案例。
商户定义的“不适用”无效
消费者胡某在某商家经营的店内以8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高档女包。 商品详情页显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字样。 胡女士收到货后,觉得包包的材质和做工不符合她的预期,遂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 但商家拒绝,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涉案商品是否可以排除“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仍然存在。需要根据产品的性质来判断。 这不是商家的意见。 什么就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货物除外:
(1)由消费者定制;
(2)新鲜、易腐烂的;
(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商品;
(四)报刊投递。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状况良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
北京互联网法院助理法官张怀文:根据法律规定,奢侈品首先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商品种类规则。 那么我们就要看看是否要排除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那就要看该产品是否属于根据产品性质不适合退货的一类产品,并且已经被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法院调查证实,消费者提交的女包实物图片被商家认定为“完美无缺”。 商家没有合理解释涉案奢侈品女包因其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原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会导致重大损失。商品价值贬值可能会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商家网页提示“七日无理由不支持退货”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商家拒绝退货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支持了消费者胡某的退货请求。
退回的物品应处于“良好状态”
如果商家拒绝,必须提供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且不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 但如果商家认定退回的商品“不完整”,但无法证明缺陷是由消费者造成的,则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 产品详情页显示,“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申请7天无理由退换货。标签缺失,产品洗后不支持”。 吕某收到羽绒服当天,就向商家提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退货申请。 收到退货后,商家以涉案羽绒服有“洗涤水痕、纽扣洗后变色、正面纽扣磨损,严重影响产品完整性”为由,拒绝退款并拒绝接受快递。 ”。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回的商品必须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前提。 本案中,商家拒绝退货的原因是消费者卢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的洗标、纽扣均已磨损,且产品状况不佳。 但造成这种局面的是谁呢?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商品状况,商家在发货时也无法证明商品状况。 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消费者卢某于下午6点左右收到货,试穿后感觉不合适。 他上午9点申请退货,第二天上午11点快递员就将货物取走了。 全程只有17条。 衣服的洗标和纽扣一般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现严重的磨损。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曾志梅:在这17个小时里,如果羽绒服洗标和纽扣磨损到商家描述的程度,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做法。 而如果一件羽绒服的耐洗标需要洗到那种程度,那就是洗过、穿过或穿过很长时间了,纽扣也磨损严重,这不是短时间能达到的。
法院认为,商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的磨损问题是由消费者造成的,不应以此认定消费者退回的产品不完美。情况,最终支持了消费者的退货主张。
新鲜且易腐烂
不适用于盲盒等产品的拆箱
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商家诚信经营的规范。 然而,该规则并不适用于所有产品。 例如,“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定制产品、生鲜易腐产品、激活或试用后已大幅贬值的产品”。 其中也包括之前在网上引起关注的“盲盒”产品。
消费者韩某在一家网店购买了50余件盲盒福袋产品,花费2万多元。 在网上打开盲盒后,他后悔了,在没有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 被商家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注明“该产品为特殊产品,福袋打开后七日内不支持无理由退货”。 考虑到涉案福袋的特殊性,原告购买的盲盒产品已在网上“拆箱”,当内容已知时,产品的价值已实现。 此时,盲盒经营者被要求接受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势必会影响盲盒销售的正常状态。 涉案盲盒福袋产品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其他产品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得退货。 法院最终驳回了韩某的退货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助理法官张亚光:我们认为盲盒产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盲”性,在于消费者在取下盲盒的那一刻能够获得的惊喜感和满足感。 如果已经在网上拆包了,那么它的内容已经是已知的,我们认为它的产品价值已经基本实现了。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应该适用于盲盒产品。
电子产品激活后很难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
法院判例表明,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不适用于手机等已激活的电子产品。 法官表示,对于手机等电子产品,消费者只有在拆封开机后才能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拆封不会导致商品质量发生变化。 因此,单纯拆包并不能排除商家申请“七无理由退货”。但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就会产生数据使用痕迹。按照大众普遍认知,商家不能不再作为新手机出售,价值会大幅贬值,这种情况下,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一般不再适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助理法官李旭清:如果在激活程序之前进行正常的检查,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是否是全新的,是否有损坏、划痕,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
7天“无理由”不等于“无条件”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7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 消费者要行使这项权利,必须保证商品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滥用权力恶意退货。 当您遇到产品问题时,我们建议您尽快拍摄照片或视频以留下证据,以利于维权。
对于经营者来说,应当充分履行提醒、说明义务。
此外,电商平台也要积极履行责任,完善七日无理退货申诉投诉流程,及时介入、化解纠纷,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央视记者 纪成海 魏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