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全额赔偿330万元!服务场所店面装修元素整体组合是否可识别的判定

日期: 2024-09-08 09:05:18|浏览: 53|编号: 10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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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全额赔偿330万元!服务场所店面装修元素整体组合是否可识别的判定

——拉尔夫·劳伦公司、Polo/ 、拉尔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店、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品包括服务,因此其所保护的“包装装潢”也应当适用于服务。一般而言,服务场所的装潢是由各种服务标识、风格、理念等构成的一个整体形象。与相对简单易辨的产品包装相比,店铺装潢一般由多种体现其特定风格的元素构成,通过整体形象区别于其他经营者。因此,在评判Polo Ralph店铺装潢及包装设计时,需要对其所有设计元素进行整体审视,而不是拆下注册商标进行所谓的单独观察。本案中,涉案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的各项设计元素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整体设计呈现出独特的美式复古风格视觉效果,共同构筑了“Polo Ralph”品牌的整体商业形象,具有显著的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瑞发公司作为同业竞争对手,应当知晓国际知名品牌“Polo Ralph”的商业标识以及与之对应的店铺风格等品牌形象,但在实际经营“POLO SPORT”品牌时,并未对此进行相应规避,而是在店铺装修、产品包装、对外宣传、服装款式等多方面对“Polo Ralph”进行模仿。尤其在POLO SPORT曾是Polo Ralph品牌推出的运动系列产品的标识的情况下,瑞发公司、千盛家居店、鹏发服饰店实施的被诉行为,更容易使消费者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最终损害Polo Ralph品牌的利益。尤为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由多个关联标识要素构成的系统性、整体性的造假行为,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个体利益,而且破坏了整个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若不制止本案被诉行为,必然会破坏市场竞争长期以来所建立和倡导的激励进步、鼓励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完善商业道德的竞争规则和秩序,因而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国际知名品牌被全方位仿冒的典型案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合法认定服务场所店面装潢要素整体组合具有可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有效规范了品牌系统化经营模式下多个相关识别要素的系统性、整体性仿冒行为。判决效果受到品牌方高度评价,对于推动形成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判决摘要

一审法院/案件编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苏05民初1584号

二审法院/案件编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苏民终审第406号

诉讼原因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首席法官石磊

张长琪法官

刘莉法官

办事员

任荣

派对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75号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林红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毅夫,北京市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拉尔夫·劳伦公司,注册地为美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 650 号。

代表:罗伯特·韦斯特莱克( ),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王韧,江苏信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浦,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Polo/ Co., Ltd.,住所地为美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650号。

代表:Anna Della Valle,公司副总裁兼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龙汉琼,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拉尔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28号18楼(实际楼层为15楼)。

法定代表人:蔡信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芳,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律师:李晓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林国杰,原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用品店经营者。

原被告:林国鹏,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装店原经营者。

一审判决

一、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店、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饰店应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其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查);

3、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尔夫·劳伦公司、保罗·罗兰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店在人民币一百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饰店在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店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店、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饰店赔偿拉尔夫·劳伦公司、保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5、驳回拉夫·劳伦公司、Polo/ 、拉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林国杰、林国鹏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变更为: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尔夫·劳伦公司、保罗·劳伦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林国杰对上述赔偿义务在人民币一百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林国鹏对林国杰的前述赔偿义务在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变更为: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林国杰、林国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尔夫·劳伦公司、马球罗兰有限公司、拉尔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审开庭时间

2022 年 12 月 15 日

涉及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0)苏民终审第406号

派对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410弄75号1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林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毅夫,北京市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拉尔夫·劳伦公司,注册地为美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 650 号。

代表:罗伯特·韦斯特莱克( ),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王韧,江苏信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浦,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Polo/ Co., Ltd.,住所地为美国纽约州纽约市麦迪逊大街650号。

代表:Anna Della Valle,公司副总裁兼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龙汉琼,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玉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拉尔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28号18楼(实际楼层为15楼)。

法定代表人:蔡信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芳,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律师:李晓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林国杰,原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用品店经营者。

原被告:林国鹏,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装店原经营者。

审判过程

上诉人上海瑞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尔夫·劳伦公司、保罗·劳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罗·劳伦公司)、拉尔夫·劳伦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原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店(以下简称千盛家居店)、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饰店(以下简称鹏发服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Ralph 、Polo 、Ralph 上海公司以千盛家居店于2019年12月19日撤销、鹏发服饰店于2020年12月9日撤销为由,申请变更两原被告为其经营者林国杰、林国鹏。本院经审查,依法将林国杰、林国鹏变更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夫、Ralph 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韧、一审参加诉讼的龙汉琼、孙玉嘉、Ralph 上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芳、林国鹏(上海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参加一审,后解除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平到庭参加诉讼。林国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二审时林国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林国杰、林国鹏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声称

瑞发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Ralph 公司、Polo 公司、Ralph 上海公司(以下称三劳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三劳伦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瑞发公司对被诉店铺装潢、产品包装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不适用于假冒、混淆注册商标的行为。圣劳伦公司主张的店铺装潢、产品包装的显著性体现在“POLO RALPH”和“Polo Rider”商标上,属于商标使用,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2)圣劳伦公司的“POLO RALPH”商标和瑞发公司的“POLO SPORT”商标均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双方的“Polo Rider”图形标识能够有效区分。一审判决认定店铺装潢、产品包装近似,属于错误。 (3)圣劳伦公司的店铺装修及产品包装为普通要素组合,不具备显著性,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辨别商品来源。(4)圣劳伦公司的店铺装修及产品包装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尚未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圣劳伦公司并未对其装修及包装进行大范围的推广,其宣称的店铺装修并非2012年就已使用,2015年9月才在上海港汇恒隆广场开设首家店铺,且其在全国多家店铺的装修与店铺装修不一致。(5)圣劳伦公司对店铺装修及产品包装不享有在先权利,瑞发公司自2015年5月起开设“POLO SPORT”店铺,早于圣劳伦公司开设首家店铺。2、瑞发公司的推广活动合法,不存在侵犯圣劳伦公司权利的虚假宣传内容。瑞发公司对其经合法授权取得的“POLO SPORT”注册商标的使用合法、合理,其对“POLO SPORT”的宣传不会与圣劳伦公司的品牌造成混淆。3、一审判决瑞发公司模仿圣劳伦公司的服装款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瑞发公司的服装款式系自主设计,服装款式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设计理念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4、瑞发公司与加盟商属于销售关系,独立经营,应独立承担责任。5、一审判决裁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和原被告声称

圣劳伦公司二审辩称:1、瑞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1)“POLO RALPH”及“马球骑士”图形标识是涉案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涉案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具有显著性,瑞发公司的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在细节方面与圣劳伦公司高度相似。(3)涉案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稳定统一,其在上海、北京等地的店铺大多采用一致的装潢包装,部分店铺因空间限制或实际场地等原因,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影响整体风格及设计元素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4)圣劳伦公司在瑞发公司之前设计并使用了案涉店铺装修及产品包装,通过使用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圣劳伦公司自2012年起设计了独特的店铺装修及产品包装,并于2015年9月在上海港汇恒隆广场开设了第一家店铺并进行了宣传。圣劳伦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专卖店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其海外知名度可以辐射到中国,店铺装修及产品包装一旦使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一定的影响力。(5)瑞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混淆。2、瑞发公司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在门店、微信公众号以及日常的宣传、经营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试图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来自美国、服务来自圣劳伦公司或者与圣劳伦公司有特定的联系。 3、瑞发公司模仿圣劳伦公司服装款式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搭便车”、“模仿”等行为应当受到该原则性规定的限制,瑞发公司主观上有追随的故意,客观上有模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中林国杰未发表任何意见。

林国鹏在二审陈述中表示,对瑞发公司的上诉没有异议。

一审原告称

圣劳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瑞发公司、千盛家居店、鹏发服饰店:1、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使用圣劳伦公司有影响力的包装、装潢、虚假宣传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假冒行为;2、在《苏州晚报》、《新京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工商报》、《法治日报》等报刊和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登载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圣劳伦公司因不正当竞争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4、赔偿圣劳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3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1. 圣劳伦公司品牌概况及其所主张的包装装潢

1. 圣劳伦公司及品牌概况

拉夫·劳伦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纽约的美国公司,由美国著名时装设计师拉夫·劳伦先生于1968年创立。公司致力于设计和生产高档休闲或半正式服装,并在​​全球范围内从事奢侈服装、箱包、配饰、香水和家居用品的营销和销售。拉夫·劳伦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国际上屡获殊荣,包括“美国时尚大奖”、“CFDA时尚大奖”、“ISP/NRMA设计大赛年度最佳店铺奖”、“时尚名人堂”、“VH1/Vogue时尚大奖”、“CFDA美国时尚传奇大奖”等,拉夫·劳伦公司的品牌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编号“Polo Rider”图形商标,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POLO”商标号,来源:知产宝商标数据库)

Polo 和Ralph 上海均为Ralph 旗下子公司。1987年2月20日和1990年8月30日,Polo 分别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Polo Rider”图形商标号和“POLO”商标号,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此外,其还相继核准注册了“Polo by Ralph”、“Polo Ralph”字母图形组合商标等一系列商标。在运作过程中,Polo 与案外人Ralph Asia 签订了许可协议,Ralph Asia 与Ralph 上海签订了相应的商标许可协议,允许其使用该商标经营各类零售店。 2016年4月,Polo 出具授权证明,证明授权Ralph Asia 及Ralph 上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其在中国的商标侵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及/或不正当竞争纠纷。2019年2月,Polo 再次出具授权书,证明其授权并确认Ralph 上海为Ralph品牌产品在中国的营销商,有权在中国开设专营各类“POLO”、“Polo Ralph”、“Ralph”注册商标产品/或其他RL旗下相关品牌产品的商店及店铺,有权销售上述品牌的各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男女装、童装、鞋类、配饰及皮具等。

“Polo Ralph”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已在多个城市开设了品牌专卖店。在一审诉讼中,三家劳伦公司提交了拉夫·劳伦上海公司的部分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申报记录等,证明其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销售“Polo Ralph”品牌产品,年均销售额达数亿元人民币。此外,近年来,拉夫·劳伦上海公司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在《时尚》、《ELLE》、《Vogue》和《世界时尚园地》等国内有影响力的时尚杂志及各类媒体投放广告。《南方都市报》、《扬子晚报》、《申江服务指南》等多家地方日报及网易、腾讯、新浪、凤凰网、海报时尚网等主流门户网站也多次对该品牌进行宣传报道。自2005年起连续多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并多次入围《商业周刊》发布的全球百强品牌榜单。此外,Polo Ralph品牌还赞助了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2012年伦敦奥运会、2016年里约奥运会以及温布尔登网球公开赛、美国网球公开赛等重大赛事,​​使其包括马球骑手图形商标在内的品牌系列商标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二)San 声称的店铺装修和产品包装

2016年10月,Ralph 授权代表John发布声明证明:“Ralph 通过其网站和全球各地的实体‘Polo Ralph’专卖店销售其产品。由于‘Polo Ralph’专卖店是接触消费者的主要途径,Ralph 多年来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能力,设计出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Polo Ralph’专卖店,以建立、强化和商业化Ralph 产品和公司本身的整体标志性形象。‘Polo Ralph’专卖店的视觉设计包括‘Polo Ralph’专卖店内外的独特统一设计以及店内销售商品的包装。虽然实际效果偶尔会因空间限制而与设计样本有细微差异,但绝大多数‘Polo Ralph’专卖店和POLO产品都有共同的设计元素,以展现‘Polo Ralph’专卖店独特的外观。具体而言,自2012年起,‘Polo Ralph’专卖店和POLO产品均采用相同的设计元素,以展现‘Polo Ralph’专卖店独特的外观。该店内外均融入了以下设计元素:(1)店铺外墙采用深色底座,底座上醒目地印有明亮醒目的“Polo Ralph”文字和“Polo Rider”图形标识;(2)除深色底座外,外墙还设有透明玻璃窗,可透过玻璃看到陈列的模型和产品;(3)店铺入口的招牌上,深色底座上醒目地印有明亮的“Polo Ralph”标识;(4)室内装饰采用复古风格,大量使用木质材料和刷成白色的再生砖;(5)墙面嵌入的长方形木桌和小展示柜用于展示产品;(6)店铺天花板上的照明灯具采用直线排列形式,采用复古风格。

同样,自2012年以来,POLO产品的包装也一致采用以下元素:(1)蓝色透明塑料袋,印有“Polo Ralph”和/或“Polo Rider”标识;(2)蓝色纸板购物袋,一面印有亮黄色“Polo Ralph”文字,“POLO”文字明显大于“Ralph”文字;另一面印有“Polo Rider”图形,也是亮黄色;(3)亮色木质衣架,印有深色“Polo Ralph”标识;(4)所有产品均有深色纸板吊牌,印有亮色“Polo Ralph”和“Polo Rider”标识。五年多来,上述元素已在全球数千家“Polo Ralph”商店中一致使用。在中国大陆,Ralph 目前拥有 100 多家“Polo Ralph”专卖店,主要分布在上海、北京以及广州、江苏、浙江、天津、安徽、辽宁、山东等主要城市的高端商业区。所有这些中国专卖店均采用上述设计元素,以呈现“Polo Ralph”专卖店的独特外观;在中国销售的所有 POLO 产品均采用与世界其他地区相同的产品包装,其设计元素如上所述。Ralph 作为此类包装的设计者、创作者和先前使用者,拥有此类包装的所有权利。Ralph 已将这些权利授权给其关联公司 Polo ,后者又将这些权利授权给 Ralph Asia ,后者又授权 Ralph 在中国使用此类包装。所附亚洲、美国、欧洲和中东“Polo Ralph”零售店的设计照片均体现了上述特点。

圣劳伦公司在一审诉讼中主张,其“Polo Ralph”品牌专卖店独特包装装潢的主要特征包括:店外深色背景墙,以浅色醒目的“POLO RALPH”标识和“Polo Rider”图形标识作为显著装饰;店铺入口上方以深色背景、亮色“POLO RALPH”的招牌;店铺内部采用大量木质材料的复古装修设计,包括以独特木质货架为基础的产品陈列设计、以复古风格海报装饰的裸露白砖墙、复古风格天花板上独特的直线型灯光设计等。“Polo Ralph”品牌系列产品独特包装的主要特征包括:深色背景的纸板长方形购物袋,长边中间为亮色“POLO RALPH”,上方为大号字体排列的“POLO”,下方为稍小号字体排列的“RALPH”,反面为亮色“Polo Rider”图形标识等。

On April 15, 2016, () Law Firm to Chang'an for on-site of its agent's of and bags in in , and for of the , the from , and the taken of the and the . Chang'an No. (2016) Jing Chang'an No. 10421. to the , on April 19, 2016, the and the 's agent went to Grand 66, at No. 1 Road, Xuhui , . The the 's agent on-site to seven items , , and T- from a store "POLO RALPH" on the first floor of the plaza and took of the scene and the . 该商店的照片显示,其装饰反映了San 提倡的上述设计元素的结合(请参阅附录1,有关详细信息)。

在第一次诉讼中,圣劳伦公司提交的商店清单目前在中国大陆运营93个“ Polo Ralph”品牌,包括北京,上海,上海,,,,,,,,,,,,and n。 1 商店商业中心,第830号南京东路,北海港,全球港口,第3300号北路3300号,上海北路,吉格岛部门,第1618号南京西部路1618海德地区,北京,东方广场,东昌大街1号,北京区,北京,旺夫林百货公司,旺富林街225号,北京区,北京区和北京区北京海迪安区的豪华部门。 Ing,区,重庆, Times Walk,Renhe New Town, Road,Wuhou ,,第58号, Road, Road, ,港口,海洋Ledi,No. 9028深圳。

2017年3月,北京零点市场研究公司,有限公司发布了三份“品牌市场研究报告”,其中有66.7%的受访者看到或听说过San 的Polo Rider 徽标听说了圣劳伦(San )的马球徽标,有78.3%的受访者对徽标有品牌认可,有73.7%的受访者认为徽标属于Polo Ralph Brand,有64.7%的受访者已经看到或听到了的Polo san logo and logo and Gogo的Polo Polo。 pH品牌;其中,关于产品外部包装识别的测试报告表明,在向Polo Ralph储存图片的图片显示出实际的San 与Polo Ralph的短袖T恤时,有72.6%的受访者看到了上述包装和装饰,67.4%关于商店装饰的认可的测试报告表明,在显示了San 的Polo Ralph商店的照片后,有62.7%的受访者看到了上述商店装饰后,有65.6%的受访者对上述商店装饰有品牌认可,而63%的受访者相信上述商店装饰属于Polo Ralph品牌。

ii。

1.概述所谓的侵权实体和侵权行为

Ruifa 成立于2012年3月,其业务范围包括3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文化用品,服装,鞋子和帽子,皮革产品和袋子。

2018年11月8日,上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的公证办公室申请了其代理商的现场购买行为的证据保存公证,北京公证办公室发行了公证证书(2018年)。特工去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苏州中心购物中心)的L4楼。在公证公众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经纪人购买了男人的圆角灰黑混合羊毛毛衣,男士的圆颈黄色羊毛毛衣,男士的直立斜纹黑色休闲裤,男人的白色长袖衬衫鞋子是一个灰白色的格子围巾,一个黑色的手推车套,并收到了11件物品,总共需要3,023元的元素。根据附件的照片,商店的装饰呈现出以下功能:门头上用“ Polo Sport”标记为“ Polo Sport”,并在顶部用“ Polo Rider”标记为亮色的“ Polo Rider”图形(请参阅附录2请参阅附录2带有明亮的“ polo骑手”图形和“ Polo Sport”徽标的深色底板,嵌入在墙壁中的矩形木制桌子和展示柜在商店中展示了天花板照明设备;另一侧的侧面和“ polo骑手”图形;现场获得的手册显示了各种样式的“ Polo Sport”服装,包括各种T恤,上面有“ Polo Rider”图案和带有熊元素的衣服。

从2016年3月到2017年11月,北京的北公证办公室申请了由圣劳伦(San )委托的代理商,然后去了位于上海北海北部北部北部北部北部米尔()的“全球港口”购物广场,上海北部北海岛上的北海根据公证后的一张照片,在南京西路1038号被“马球运动”商店公证。

在行动中,Ruifa还开设了一个名为“美国的Polo Sport”的官方网站,用于宣传大量的投资和宣传刚刚开业并将在现场开放的商店只能感觉到“它的商店在上海,江苏,江苏,山东,东北,荷兰,荷贝,木叶,钱奇,富士,福吉安,富士和其他领域的官方赛车上的官方网站。从全国各地出版的商店的图片来看,他们都采用了上述Su su su。州中央商店基本上是相同的装饰风格。

在2016年9月发表了“与Polo Sport lin 的访谈:使用梦想创建具有中国特征的Polo品牌”,其中记录:“ Polo Sport Brand在美国的Polo创立了一系列为Polo设计的男装首先,品牌被设计为在2016年11月获得国内第二个品牌的标准。每月的Polo Sport 商店,第一天的营业额也接近300,000个上海 Plaza商店的平均每日销售额约为70,000,这是同一地面上男士服装品牌的最好的。

首先,Ruifa 提出的证据表明,从BAIDU地图数据中,目前在全国有800多家“ Polo Sport”物理商店,在Tmall,, Koala和其他网络平台上,Ruifa 以及Ruifa 的其他公司也在专业上进行了专业,

关于 Home Store的侵权事实,在案件的证据中,除了上述苏州中央商店外,在苏州开设了“ Polo Sport”商店,包括 Jindi Lake Store,Shilu 商店和 商店的其他业务。 。

(2)侵权徽标的商标注册

(商标,资料来源: Bao商标数据库)

(Polo Sport商标,资料来源: Bao商标数据库)

(Polo Polo Sport”商标,资料来源:商标数据库)

对于局外人,美国马球公司,2013年12月14日,2015年2月7日和2015年12月14日,已获得商标局的批准,注册了商标数量,“ Polo ”商标的数量,“ Polo Polo Polo Polo”和“ Polo Polo Polo”的商标。作为Aichi )。

3.关于市场混乱

首先,圣劳伦公司(San )提交了许多公证证书,以证明市场上的实际困惑,您可以看到您可以使用真正的徽标来做。在上面提到的许多评论中,消费者报告了马球运动销售人员已经宣传了马球品牌是Polo的官方网站。

2017年3月,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Ltd.

2019年3月,Ruifa委托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有关包装和装饰案件的消费者调查和分析报告”。 并未成功识别正确的品牌;在删除品牌徽标后,有89.55%的受访者认为他们的品牌名称无法通过图片展示的商店确认。

第四,其他事实

1. San 倡导Polo Sport是1996年发表的《 Ralph Wind》在1996年出版的“ Ralph Wind”的体育系列系列。

2. 2019年12月20日,授权代表Anna Dalla Val发表了一份声明,对其品牌涉及的几种经典设计进行了相应的描述,穿着深蓝色西装,Khaki颜色的裤子,以及腰部的红色吊带,并在1992年启动了2012年的 in in 。由1920年代和1930年代美国运动员穿着的标志性红,白色和蓝色制服的标志性。

(3)徽标是1993年第一次创建Lav 并首次使用。这是劳伦的经典设计。 Tmall Mall 11购物狂欢节2017年。附件显示“”一系列的衣服由三种颜色的红色,白色和蓝色和黑色组成,其中一些是“ 1992年”。在广告上,晶格徽标。

根据案例的证据,鲁法公司出售的毛衣也标有与上述“熊”的“ bear”的图像。有关详细信息的详细信息,请参见附件III)

3.首先,圣劳伦公司提交了公证发票和律师的付款证书,等等。

4. 2016年6月1日,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 Asia Co., Asia Co.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撤回。法院(以下称为上海督察法院)对商标权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4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运营商应遵循生产和运营活动中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一旦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争议核心在于San 提倡的商店装饰是否属于Anti -竞争法,该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包装,装饰,并确定投诉的行为是否不正确。

首先,由San Raurn提倡的商店装饰和产品包装具有不同的商业来源,并且客观地具有法律保护的基础。商店和“ polo ralph”文本和“ polo骑手”图形徽标具有明亮的颜色;外墙是透明的玻璃窗口; 。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设计元素应该是互补的,并且可以共同建立Polo Ralph品牌的整体业务形象。因此,在确定Polo Ralph Shop的装饰和包装设计时,“ Polo Ralph”文本的识别方法和“ Polo Rider”徽标显然是不一致的。营销,营销,营销,包括服装,家庭,配件和香水。在我国家开设的“ Polo Ralph”商店也近一百家。

结合RAFT草坪发行的陈述和相应的附件,店铺装饰和产品包装以及案例中涉及的设计要素的设计并推向了2012年的市场。从本案的证据中,在9月在2015年9月的 Port Plaza开设了上述“ Polo Ralph”商店中,在2015年的“ Polo Ralph”商店中都采用了更多的商店。这种设计风格与消费者认知的“ Polo Ralph”品牌紧密相连。正如拉夫·劳伦(Rafe )所说:“尽管实际效果与模型的设计有时不同,但绝大多数'Polo Ralph'商店和Polo产品的绝大多数将具有共同的设计元素,以显示“ Polo Ralph”商店的独特外观效果,但这并不排除由于空间限制的选择,因此不排除上述元素的选择,而不是实际的限制性。对于Ruifa公司的辩护,San 声称要保护第一个权利的权利,公证时间不能用作判断两家商店的装饰的基础。它不采用辩方。

其次,涉及的案件不公平。从投诉商店的装饰中判断出“ Polo Ralph”品牌的权利和兴趣不佳。直线;产品的外部包装袋用深蓝色作为背景,另一侧打印了一个明亮的“ Polo Sport”文本。误解产品或两个主题的来源是否被混淆或误解。

当然,上述装饰设计中包含的单个元素可能没有相应的识别,但是当上述元素在“ Polo Sport”的品牌项目中使用时,“ Polo Ralph”品牌形象模仿了它们的意图,而“ Polo Ralph”品牌形象以及其他人的市场声誉的主观有意意图也很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解了原始的机会。同时,许多运动风格的品牌已经移植了“ Polo Ralph”的历史,并且可以看出,它的目的是使消费者误认为是“ Polo Ralph”或其品牌的下属。

如前所述,“ Polo Sport”品牌已经推出了“ Polo Ralph”中的几种经典的服装风格,“ Polo Bear”一直是“ Polo Ralph”的经典设计和营销市场。 The fact that the bear image by Sport "is to" POLO RALPH ". It is not just a of the . , the" "and the style logo a in Raft 's time and , but the" POLO SPORT " the style. Based on the rules of , there are to that the above - are by the "POLO RALPH" brand's first style. Its is to ' and "Polo Ralph" when fuzzy . In , as a in the , Ruifa know that the of the well -known brand "POLO RALPH" and the store style and other brand not avoid them when the "POLO SPORT" brand. The of the , when the POLO Sport once the logos by the POLO RALPH brand, the of Ruifa, Home Store和服装店更有可能导致误解消费者在两者之间的关系中的错误,并最终损害了Polo Ralph Brand的好处。

尤其需要指出,这种系统识别元素的系统性和整体模仿不仅是对运营商的个人利益的损害,而且是对整个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权的侵犯,促进社会进步和增强企业竞争的竞争,将其销毁。实际上,在San 的证据中表明,许多消费者都会误解或错误地认为,“ Polo Sport”和“ Polo Ralph”具有一定的联系。

第三,在识别的情况下,侵权人应按照惩罚的相应原则进行,这两者都采用了基本的设计元素组合,这反映了统一的商店形象。戒指和不合理的竞争是由损失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的。它在商店中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也不公平地竞争。 Olo Sport和“ Polo Rider”图形都是对合法注册商标的辩护。由于这种情况不是商标侵权的争议,无论使用的商标是否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不会影响不当竞争的确切基础,因此可以轻易地进行授权相关的公众混淆了产品的来源或对两者之间关系的错误认识。

关于补偿金额。 The O Sport "brand, from a of such as shop , , , style, etc.," POLO RALPH ", and its is more and . The is the of the . From the of this case, Ruifa has in years after the" POLO SPORT "brand has the" POLO SPORT "brand in the 2015. , the of has to , and its scale is . with the sales in the news with Ruifa 's legal and the usual of the sales , the sales by the sales of the to Ruifa, Home Store, and Store is far than 3 yuan. Given that San only the of 3 yuan, it is a full for its of its own . And the of the and the , etc., the of Home Store and many in the , and the of Store is to the in the Store.

the San 's first , it is that even if it is to the of the Store, it is far 3 yuan. , it is that Ruifa, Home Store, and Store have for for 3 yuan. It is that the of Ruifa and Home Store in this case not be based on the sales of a store. , in this way, the of on the is as the of . Third, this case is a of , in the shop , in the , the of "Polo Sport" and "Polo Rider" is an . For the two , the San has filed a of in the Court. The of may cause the court to the from the two logo. The of the , Store has the for for Home Store in 300,000 yuan. In , San to stop the in this case. In the of the of the San and the of the the , the by the and the by the in the case, with the ' , it is to stop the cost of 300,000 yuan.

The of the in the first

In , in with the " of of the 's Court on the Legal Court of 's Court on the Laws of the 's Court on the Law of the 's Court" ( in 2007 "( in 2007" (2007), "The 's Court" (2017 Civil Law in 2017) The court of first : 1. Ruifa Co., Ltd., Home Store, and Park Store ; 2. Ruifa Co., Ltd. a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of the to the (the must be by the first court); Ruifa Co., Ltd. will the ten days, the for , Polo/ Co., Ltd., and Ralph Trade () Co., Ltd. lost 3 yuan; the Home Store in , , the for the above for the above ; the scope of 0,000 yuan, it is for joint and ; 4. Ruifa Co., Ltd., Home Store, Park Store Raft , Polo/ Co., Ltd., Ralph () Co., Ltd. The for are 300,000 yuan. Luo/ Co., Ltd. and Ralf () Co., Ltd. have other .

The court of the the facts

the , Ruifa the new :

1-2. Ruifa 's "Polo Sport" store list and some shop in the "POLO SPORT" May 2017 that Ruifa had used the and in the case the of the store, and the style was .

3. a short -term and (), which was in 2015, that the of the first store of San , Ruifa has begun to the "Polo Sport" brand.

证据4.其他服装品牌的实体店铺网页截图,证明三劳伦公司的店铺装潢元素系通用元素,并无市场区分性,各品牌店铺的区分点主要在于各自的注册商标。

证据5.含有小熊图案的其他服装品牌商品的网页截图,证明小熊元素为大量服装品牌通用的设计元素,三劳伦公司无权禁止睿发公司使用小熊图案。

证据6. “POLO SPORT”品牌商品设计样稿、邮件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POLO SPORT”品牌商品系睿发公司自主研发设计。

证据7. “POLO SPORT”产品设计理念,证明“POLO SPORT”品牌有独立的设计理念,款式与三劳伦公司的服装并不相同。

证据8.三劳伦公司多家店铺照片,证明三劳伦公司主张的店铺装潢并不具有统一性、特有性和区分性。

证据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睿发公司经美国波罗公司合法授权商清远市华豪芝柏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豪芝柏公司)授权,享有“POLO SPORT”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权。

证据10.签订于2015年11月的在鞍山开设“POLO SPORT”店铺的租赁协议及收款收据。

证据11. 签订于2015年9月的正大乐城活动场地短期租用协议及附件(复印件)。

证据12.签订于2015年12月的在上海月星环球港开设“POLO SPORT”店铺的租赁协议。

证据13.签订于2015年的在青岛CBD万达广场开设“POLO SPORT”店铺的租赁协议。

证据14.签订于2015年12月的在上海近铁城市广场开设“POLO SPORT”店铺的租赁协议。

证据15.签订于2015年11月的在温州龙湾万达广场开设“POLO SPORT”店铺的租赁协议。

证据10-15证明早在2013年“POLO SPORT”品牌已经着手在鞍山租赁场地进行实体经营,2015年11月、12月陆续数家“POLO SPORT”实体店铺签订租赁协议,投入实体运营。

证据16.三劳伦公司上海港汇恒隆广场店铺照片,证明三劳伦公司主张的店铺装潢一直在变化,不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

证据17.三劳伦公司多家店铺照片,证明三劳伦公司主张的店铺装潢并不统一,不具有特有性和区分性。

证据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页面,证明第号“POLO SPORT”商标仍合法有效,睿发公司使用该商标并不侵害三劳伦公司的合法权利。

证据19.睿发公司店铺照片,证明睿发公司店铺包装、装潢,包括门头标识、墙面装饰、吊灯款式、服装款式等均与三劳伦公司不构成近似。

三劳伦公司质证意见:

1.证据1、2、6、7为自制证据,未经公证。证据1、2无相应合同佐证;证据6邮件无法确认收发方,微信聊天内容与本案无关,无法确认指向的产品具体款式,无法证明睿发公司服装款式由其自主研发;证据7证据的内容并非设计理念,也并未展现服装实际款式。故不认可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

2.证据3为打印件,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该店铺为临时搭建,非实体店铺,且装潢与三劳伦公司主张的装潢不一致,时间也晚于三劳伦公司在中国开设首店的时间,无法证明睿发公司拥有在先权利。

3.证据4、8为复印件,未经公证认证,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证据4中睿发公司提供的其他店铺装潢比对剔除了三劳伦公司的商标,并非三劳伦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证据8不能证明三劳伦公司主张的店铺装潢不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4.证据5为网页证据、自制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其他品牌卡通熊与本案无关。

5.对证据9-15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证据9与睿发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商标授权书的授权期限矛盾,与睿发公司关联方在另案中提交的华豪芝柏公司和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冲突。且三劳伦公司主张的是“POLO RALPH ”文字和“马球骑手”图形及其他设计元素在内的包装、装潢作为整体与睿发公司使用的“POLO SPORT”和“马球骑手”图形及其他设计元素的包装、装潢整体进行比较,故该证据与睿发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关联;证据10收据上的字迹难以辨认,且该证据所载租赁期限与协议签订时间、睿发公司获得商标授权时间矛盾,不能证明店铺由睿发公司开设。另外合同主体、收据付款主体均非睿发公司或其关联方,该证据中并未显示店铺装潢,不能证明睿发公司在先使用涉案包装、装潢;证据11租赁期限开始于2015年9月25日,与睿发公司2015年10月获得商标授权矛盾。租赁协议所附的照片显示为临时搭建的售卖场地,并非实体店铺,且该场地的装潢与三劳伦公司店铺装潢区别明显;证据12-15均未提供店铺开业时照片,无法证明当时的店铺装潢情况;且证据11-15租赁协议的签约方并非睿发公司,即使上述店铺由睿发公司开设,因均晚于三劳伦公司开设首店时间,亦不能证明睿发公司享有在先权利。

6.证据16、17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拍摄时间,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证据16不能证明三劳伦公司在上海港汇恒隆广场的店铺装潢不具有稳定性,证据17不能证明三劳伦公司的多家店铺装潢不具有统一性。

7.对证据18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第号“POLO SPORT”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且商标的状态不影响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8.证据19未经公证,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

1.证据1、2系睿发公司自行统计表格及拍摄照片,无法确认店铺开设时间及照片拍摄时间;证据4、5系网页截图;证据6邮件收发人员、微信聊天人员身份不明;证据7系打印件,来源及形成时间均不明;证据8、16、17、19中照片拍摄时间、地点均无法确认;证据3、11内容一致,但分别为打印件和复印件,无原件供核对。故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2.对证据10、12-15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并未显示相关店铺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无法达到睿发公司证明其在先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3.对证据9、18的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及证明效力将在判决理由中予以阐述。

二审期间,三劳伦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18)京行终4956号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申2252号行政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号“POLO SPORT”商标无效公告,证明睿发公司主张其使用的第号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POLO SPORT”标识的行为不属于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证据2.北京高院(2019)京行终1223号、1326号、6995号行政判决书,(2022)京行申1384号行政裁定书,(2022)京行终1471号行政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行申7647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在波罗劳伦公司与爱驰皮件公司关于号“

”、第号“POLO GOLF”、第号“POLO SPORT”、第号“POLO CLUB”商标无效宣告纠纷中,北京高院认定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OLO”,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POLO”本身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与波罗劳伦公司及其产品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本案中睿发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模仿、抄袭三劳伦公司在先知名包装、装潢等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3.(202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515号、(2018)沪长证经字第5703号公证书及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视频文件,证明三劳伦公司在北京、上海、苏州、重庆、深圳等地的“Polo Ralph ”门店中均采用了统一的店铺装潢和商品包装,故涉案包装、装潢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且经过中国大陆各大主流城市门店的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法院已认定第号“”在2019年8月12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POLO”“”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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