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品网店因销售假冒名牌包被起诉;上海贸易公司因欺诈被责令退款三次

日期: 2024-08-27 14:01:00|浏览: 119|编号: 1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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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品网店因销售假冒名牌包被起诉;上海贸易公司因欺诈被责令退款三次

本报报道,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不少喜欢奢侈品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买二手奢侈品包包,大量网络“二手店”也应运而生。奢侈品包包价格不菲,但二手包包真假难辨,消费者买到假包包可以向谁索赔?“退一赔三”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最终,奉贤区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责令被告退货、退还货款,同时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人民币。

上海的李女士长期通过一家包包网店购买奢侈品包包,2022年4月,李女士在该网店购买了两个未使用的奢侈品包包,其中一个是价值4.35万元的香奈儿包包。

2022年5月,李女士收到了心仪已久的“香奈儿”包包的快递。但李女士发现包包上的薄膜撕掉后有胶水残留,于是将购买的包包送去专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这款包包不符合该品牌正品的工艺特征。李女士将网店经营者——某贸易公司起诉至奉贤区法院,要求退款一万元、赔偿三万元。

被告辩称其仅接受李女士的委托协助寻找该包,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通过网络从其他地方购买该包,价格为42400元,且该包是由案外卖家直接邮寄给李女士的,其并未对该包进行处理。邮寄前,被告还找了资深鉴定师进行鉴定,因此被告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另外,李女士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并非法院的司法鉴定,被告不予认可。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庭审中,奉贤区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包袋的真伪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包袋不符合该品牌正品工艺特征,为假冒产品。

奉贤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网店购买涉案包包,并向被告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交付涉案包包,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辩称双方属委托合同关系,但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委托合同的约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无论是了解商品情况,还是后来原告向被告反馈包包有问题,被告均未向原告透露所谓卖家名称、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被告也作出了保证正品的承诺。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足以认定双方属买卖合同关系。经认定,涉案包包为假冒商品,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夏欢)

■法官声明

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退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无条件给消费者退款,并且向消费者赔偿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款或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超过赔偿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主张“退一赔三”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购买者应满足消费者身份。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日常消费需要,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中,李女士购买奢侈品包用于个人消费,满足消费者身份认定条件,也是本案适用“退一赔三”的基本条件。在购买奢侈品过程中,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购买能力,通过正规渠道理性购买。2、销售者应满足经营者身份。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本案中,被告经营网络店铺,以“销售奢侈品包”为主营业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法官在此提醒,诚信是社会契约的前提,道德是商业文明的基石。恪守商业道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把关所售商品是企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二手奢侈品经营者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杜绝制假售假行为,营造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3、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在二手奢侈品市场,商品真伪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客观标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说明涉案香奈儿包包为正品,原告根据被告的承诺购买了涉案包包。事后,涉案包包被鉴定为假货,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欺诈。(读者法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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