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律师谈走私:携带奢侈品入境的处罚与辩护

日期: 2024-05-09 04:03:17|浏览: 53|编号: 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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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律师谈走私:携带奢侈品入境的处罚与辩护

当今社会,人员和物资的跨国流动已经司空见惯。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留学、工作、旅游。 他们在国外期间,经常会购买一些名贵手表、名包等奢侈品,带回家自用或作为礼物送给亲友。 然而,在入境时,他们往往不知道是否向海关申报或不向海关申报,以节省成本,故意或无意违反海关法,构成行政违法或走私犯罪,不仅造成财产损失,但甚至可能导致监禁。

1.携带物品入境时,必须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及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限定自用的合理数量,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货物的所有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仅限自用、合理数量,并需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物品监管办法》)明确了“自用”和“合理数量” ”。

“自用”是指旅客自用或作为礼物赠送亲友,不得出售或出租。

如果您出于出售、租赁等营利目的携带物品进出境的,您携带的物品将不再作为“物品”监管,而是作为货物监管。 如需进出境,需按照货物监管要求办理报关手续。 。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停留时间规定的正常数量。

对于合理数量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海关根据旅客出入境事由和停留时间现场查验确定。

物品的价值差异很大,有的物品几千件才几十块钱,有的物品一件就价值上百万。 因此,旅客携带的物品如果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并不意味着国家会免税放行。 《物品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制定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以及各类旅客允许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额、限额和免税规定分别地。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查验放行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旅客携带进境物品的限量和免检标准:

第一点,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购买的自用物品入境,总价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入境物品,总价值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 价值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单一品种仅限个人使用且合理数量。 但烟草制品、酒类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征税的20种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注:根据2020年8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暂停减税降费规定的公告》,这些20种商品不再统一征税,适用与其他商品相同的监管政策)。

第二点,入境居民旅客携带自用入境物品超过5000元的,经海关审核确认为自用物品; 入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自用物品入境的,超过2000元。 ,海关仅对个人自用的超额进口物品征税,不可分割的物品将全额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旅客携带物品入境有以下要求:

1. 物品仅供个人使用。 如果是出于出售、租赁等目的,则不属于个人自用,不会作为“物品”进行监管。 而是应根据货物报关单进口。 如果以物品名义带入国内,就会涉嫌走私。

2、自用物品有合理数量限制,具体数量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自用且合理数量的物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5000元、2000元的免税; 超出部分将作为“物品”征收进口税,不可分割的单一物品将全额征税。 。

4、携带进境的物品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由海关监管征税。

2、旅客携带未申报物品入境,应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旅客携带物品入境而不申报,是否构成走私?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携带物品的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有三种处理结果:1、自用,在合理数量内正常释放。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论您携带多少物品都必须申报。 由于每天进出境人员较多,而海关监管权力有限,如果不顾物品数量和价值,对所有物品都进行详细申报,将严重降低通关效率,而且不利于有效监管。

因此,实践中,旅客携带的物品即使没有向海关申报,在被扣押后,只要是自用且数量合理的,海关一般都会予以放行。

如果物品超过合理数量或限度,将酌情予以征税或按走私处理。

2、超过合理数量或限额的部分,将予以处罚并缴纳税款后放行。

虽然海关法规定了如实申报的义务,并且在通关现场会悬挂、粘贴提示如实申报的标志,但绝大多数旅客对携带物品申报的规定并不了解,很多时候也不注意根据现场提示。 因此,不报关直接出关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疏忽未申报,从而违反向海关如实申报义务的行为,构成了《海关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的,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不缴纳关税,可以处以罚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将给予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警告,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按走私行为处理,追究严重刑事责任

走私首先是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 它与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需要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因疏忽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影响监管的属于其他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携带奢侈品入境时明知需要向海关申报而故意不申报,甚至藏匿、藏匿以逃避监管,则涉嫌走私。 逃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行为,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逃税金额超过10万元的,涉嫌走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奢侈品价值较高,税率高达50%,如果携带奢侈品入境而不申报,一旦被扣押,涉及的税金会更大,往往达到10万元起征点个人走私普通物品,需要逃税10万元。 。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一般物品,偷逃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税额五十万以上二十五十万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税五十万以上二十五十万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税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同时,并处逃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走私物品也将作为犯罪物品被没收。

在司法实践中,因未申报携带奢侈品入境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也提醒我们,出境旅客携带高价值物品入境时一定要记得如实申报,不要为了省点税而铤而走险。 最终,不仅物品会被没收,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而且其本身也会受到指控。

三、走私犯罪时的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

未申报构成走私而将奢侈品带入中国的无罪辩护应当重点关注走私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 一方面,主观故意必须由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来确定。 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客观行为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人此前未曾出境,曾因未申报出入境或虚假申报受过处罚,且未隐匿、隐匿携带物品,则可以推断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 故意逃避监管而未申报的,不属于走私行为,无论涉案税款数额多少,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该行为的辩护要点是逃税金额以及是否存在初犯、自首、认罪、认罪悔罪、预缴罚款等量刑情节。如果逃税金额超过较大起算金额数额较小且有多次量刑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尽量避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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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邵永飞律师的个人意见,不应视为个别案件的意见。 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证据和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辞去海关缉私局职务,加入律师行列。 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代理、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欢迎搜索并关注公众*号:北京律师邵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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