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承诺假一赔十能反悔吗?法官支招如何保存维权证据
对于网络直播购物里,店铺主播所作出的“保真”以及“假一赔十”等承诺,听起来着实是很诱人的。那么当消费者遭遇“货不对板”这种情况的时候,“假一赔十”是不是必然得兑现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
货不对板
直播“假一赔十”承诺能否兑现?
杭州的侯先生身为一名文玩喜好者,有一天,他于某网络直播平台观看店铺的带货主播对一款文玩产品所作的推介。
经历主播一番讲解之后,,侯先生拿出1000元,于店铺之中买下一款承诺是小叶紫檀的手串。商品到手后,侯先生发觉手串并非小叶紫檀模样,因而把串儿送至专业检测机构予以鉴定,检验结果表明是黑酸枝木,也就是俗称的大叶紫檀,此二者在价格方面存在差距。
侯先生在跟店铺商家沟通,却迟迟没有得到结果之后,以“商家把大叶紫檀当作小叶紫檀来冒充”作为理由,把商家告到了法庭,提出要求,让被告去履行主播“假一赔十”的相关承诺,对十倍价款10000元进行赔偿。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情形,当经营者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时存有欺诈行为的状况下,消费者能够提出要求三倍赔偿的主张。而本案处于核心地位的、存在争议的重点,是商家是不是应当依照主播作出的“假一赔十”这样一种承诺来展开赔偿呢?
杭州互联网法院,有一位一级法官,叫熊俊丽,在本案里,进行直播的主播,不是商家他自己,不过呢这些主播通常和商家有雇佣关系,或者是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这些主播在开始直播的时候,对消费者做出的某些承诺,还有对商品品质所做的介绍,这都构成了买方和卖方之间买卖合同的一部分。
直播“假一赔十”承诺有效
法院支持消费者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得出这样的看法,在这个案件里,商家的主播人员于直播营销期间宣称所售卖的手串乃是小叶紫檀,并且还明确地做出了“保真”以及“假一赔十”的承诺。然而商家交给侯先生的手串并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情况。
尽管经营者所作出的承诺,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还要更高,然而这个承诺却构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这样子的话经营者应当依据约定去履行。
最终判决:商家赔偿侯先生十倍价款10000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有一位一级法官,名叫熊俊丽。主播于直播期间,针对消费者作出幅度高于法定标准之事和物的赔偿行为,此行为具备能够将消费者的注意力予以吸引的效能,与此同时,还具备增强消费者产生购买意愿的作用,进而达成提高自身所售商品销量的最终目的。当消费者实际所购买到的商品,与主播在直播时所进行的宣传呈现不一致的状况之时,该主播所开展的宣传,便会被视作商家所进行的宣传,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切实履行。
直播买到假货?
法官教你如何留存关键证据
于审理直播带货类交易纠纷之时,法官进行介绍,其中极为关键的一项证据乃是直播回放视频。
杭州互联网法院那一级法官熊俊丽表示:对于那些心里想着要下单的商品而言,消费者最好是借助弹幕评论这种方式去多打听打听,在获取到主播给出的明确回复之后,等到心里对于此商品生成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以及了解状况后再去下单,并且要妥善保存好录屏。当然咯,消费者同样能够向平台去申请调取直播回放视频。然而,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平台所提供出来的直播回放视频,是没有弹幕评论内容的。要是消费者自己能够进行录屏,且所录屏能够同时展现弹幕评论的内容,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更具好处的。
此外,法官做出提示,于下单之际,能够借助平台的聊天软件同商家客服再次进行确认,要强化证据留存的意识,妥善保存好相应的聊天记录,以及交易记录,还有收货记录。
如果商家没有履行承诺,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呢?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一级法官熊俊丽表示,能够跟商家展开沟通与协商事儿。要是协商没办法成功达成,同样能够借助平台所设置的维权通道,去申请让平台介入其中进行调处得以解决。还能够凭借拨打12315热线以及登录12315平台,借此申请消费者协会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来实施调解的行为。甚至还能够选用进行诉讼这样的方式来把问题解决掉。
商家自定“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有效吗?
于消费者网络购物之时,“7天无理由退货”此项权益作为其“后悔权”存在,可是部分商家却于商品页面自行作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的标注,如此这般的条款具备法律效力吗?
胡女士于商家名叫韩某所经营的网络店铺之内购买了一款奢侈品女包,商品那个具体详情页面之上呈现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这样的字样。
胡女士收到了商品,之后觉得那个包的材质以及做工并不符合她所期望的情形,就在收到商品的7天之内申请了“7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却被商家给拒绝,所以呢,胡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一位四级高级法官,叫曾智湄,原告是胡某,胡某觉得自己购买奢饰品包,包体出现变形情况,包内存在污渍,包带也出现破损,而且所购此商品,购买之时并未超过7天,所以据此要求被告进行退货,被告却认为所涉物品为正品,不存在原告所主张的那些瑕疵情况,并且在销售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不接受7天无理由退货”,所以拒绝了原告提出的要求。
法官称,商家于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了“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商品能否排除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要结合商品性质来判断,并非仅依据商家的单方面声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了消费者针对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这般的权利,与此同时还清晰规定了几类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包含有:
消费者定作的;
鲜活易腐的;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法律有着这样的规定,除了前面条款所列出的那些商品之外,其他的依据商品自身性质并且经过消费者在进行购买这个行为的时候确认是不太适宜进行退货的商品,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种规定的。具体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有一位法官助理名叫张怀文,《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存有一定列举情况,其中有拆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抑或生命健康之商品,像药品这般;也有拆封后易于致使商品品质产生变化的商品,例如化妆品;另外存在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便会造成商品价值出现较大幅度贬损的商品,诸如手机平板等电子产品般;并且还包括销售时明确示明的临期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在满足以上所提及的条件之外,商家需要于商品销售必然会经历的流程里,去设置明显突出的确认程序,以供消费者针对每次购买行为予以确认,如此方可实现排除情况;要是不存在确认这一环节,商家便不能够拒绝消费者所提出的“无理由退货”申请。
法官宣称,就那些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货品来说,商家不可以随意去扩大其范围,也不能自行给自己设定限制。
北京互联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曾智湄称,首先,涉案的那个奢侈品包,并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其次,被告既未说出不宜退货的理由,又无证据来证明货物退还之后会致使价值贬损并带来经济损失,所以我们认定这条“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胡女士的退货请求。
哪些商家自定条款
属于“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的常见网络购物纠纷里,还有啥商家自定的条款是属于“霸王条款”的呢?身为消费者以及商家,又得留意哪些问题,才能够有效避免纠纷呀?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的法官助理张怀文称,在案件审理期间,我们察觉到有部分商家于商品销售页面标注了相关条款,像是,“清仓商品不退不换”,“预售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退货运费一律由消费者承担”,“退货商品的外包装不能有破损,不然拒不退货”等等,这些均有可能构成“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够展开合理维权。
法官作出提示,消费者于购买商品之前,得仔细去查看商品的性质,要了解“7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条件,这涵盖了退货的时限,退货的条件,以及退货的流程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有位法官助理名叫张怀文,他表示,退货之际,消费者需留意保持商品之完好,当商品进行拆封查验时,要确保不破坏商品,而且处于商品退货之时,其相关的配件、说明书、商品标签也应一并退还,必要之时,还能够对商品的销售界面、商品拆封查验的过程予以存证,与此同时,消费者要留意进行理性消费、诚信消费,防止滥用“7天无理由”规则,从而侵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商家的角度而言,怎样去合规地制定退货条款,这其中既要能够保障自身所拥有的权益,同时又得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这要该如何去做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的法官助理张怀文称,对于商家而言,不可以超出范围去设置“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另外,在商品销售进程里,商家还须针对“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作出明确提示,借助字体加粗、划线、亮色以及弹窗这种方式,给消费者予以明确提示,并且在消费者咨询之际主动进行解释说明,以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