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商品税征收管理法律规范

日期: 2024-09-07 12:01:57|浏览: 44|编号: 10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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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商品税征收管理法律规范

税务结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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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品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组成,因此商品税法通常由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等单项税法组成。[1]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征收和缴纳增值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包括服务)的增值额为依据征收的商品税,是商品税中的核心税种,对保证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征税、保护公平竞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中。主要内容如下。

(1)增值税法主体。我国增值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从纳税身份和税额计算角度,增值税主体也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纳税人,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年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相关纳税资料。一般纳税人是指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抵扣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简易法计税,不能按照抵扣法缴纳增值税。

(2)征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三个方面。一般来说,增值税主要对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

货物销售包括:①一般销售,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销售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燃气等。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②视同销售,包括税法所列各项销售,如将自产或者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与他人等;③混合销售,即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一切混合销售行为,均应视同货物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提供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服务,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服务。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非应税服务(即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服务),则应当对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征税;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进口货物是指从国外进入我国的货物。这其实是货物销售中一个特殊的环节,货物在报关进口时,也要征收进口增值税。由于货物在出口阶段不征税,税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出口货物也在其征税范围之内。但在某些情况下,出口货物也应该缴纳增值税。

(3)税率。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借鉴国际做法,设定了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种税率。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正常情况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低税率为13%,适用于销售和进口下列货物: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居民自来水、取暖、制冷、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肥料、农药、农机、农用薄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零税率为零,只适用于申报出口且法律不受限制或禁止的货物,以及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区等特殊区域的货物。零税率与增值税制度中的出口退税制度有直接联系。

(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我国税法对其计算应纳税额设定了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抵扣法计算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上式中,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简易法计算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上式中征收率通常为6%,小型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为4%。 ③对于进口货物,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简称组成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价格×税率。组成价格=海关完税价格+海关关税金额+消费税金额。如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价格中不包含消费税金额。

(5)税收优惠。与其他商品税一样,我国增值税具有累退性,因此税法规定了一些优惠制度予以纠正。我国还有不少增值税免税项目。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旧图书、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个人销售自产旧物品等,均属免税项目。此外,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也免征增值税。

(6)出口退税。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所承担的全部增值税全部退还。零税率与免税不同,免税是指在某一环节免征增值税,货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而零税率是指除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外,货物以前所有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都要退还,从而实现出口增值税为零。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协调商品税收的一种方式。各国对出口货物退税,对进口货物征收正常税,从而解决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符合WTO的规定和宗旨。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征收消费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的营业额征收的商品税,在各国也很常见。我国消费税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从税法主体上看,消费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此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相同。

(2)从征税范围看,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5大类11个税目:①过量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包括烟酒、爆竹、烟花爆竹3个税目;②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包括贵重珠宝首饰、化妆品2个税目;③能耗较高的高档消费品,包括汽车、摩托车2个税目;④不可再生可替代的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2个税目;⑤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包括汽车轮胎、护肤护发用品2个税目。从税率看,消费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大类,适用比例税率的税目有9个,从最低的3%到最高的50%,适用于不同税目的消费品。对汽油、柴油两个税目和啤酒、黄酒两个子目实行固定税率。

(3)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实行比例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消费品销售量×税率。另外,进口应税消费品,往往采用分组计价。实行固定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消费品销售量×单位税额。

(4)免税方面,消费税免税项目极少,主要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外,其他情况免征消费税。另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销售税法

营业税法是征收营业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营业税是对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商品税,也是一些国家征收的营业税。营业税因税源普遍、税负轻、征收成本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各国比较普遍。我国营业税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1994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要内容如下。

(1)税法主体。营业税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9个税目,可分为3个方面:①提供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共7个税目;②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③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此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视为提供应税服务,缴纳营业税。在税率方面,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文化体育适用税率为3%;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金融保险适用税率为8%;娱乐适用税率为5%至20%。

(3)计税方法。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4)免税。营业税免税的项目很多,比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及相关技术培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等,都是法定的免税项目。此外,与增值税制一样,营业税制也有起征点的规定。

关税法

关税法是征收关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税是对进出关境货物或物品的流转征收的商品税,是一种涉外商品税。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在各国十分普遍,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但各国一般以征收进口税为主,且主要对进口货物征税,因为进口税对国际经济及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较大。我国关税法律制度主要表现在《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主要内容如下。

(1)税法主体。征税的主体是海关,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接受委托办理货物进出口有关手续的代理人、货物的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收货人。

(2)征税范围。关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允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种货物、物品。其中,货物是指进出我国的与贸易有关的商品,物品是指与特定个人有关的非贸易有关物品。

(3)税率。我国对关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同一税目货物适用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类。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其中,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否则,按普通税率征税;但经关税委员会特别批准,也可以按优惠税率征税。

(4)计税依据。计算关税的依据是关税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到岸价格无法确定的,由海关估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货物销往国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的价格。离岸价格无法确定的,也由海关估定。在确定或者估定完税价格后,即可计算出关税的应税金额。计算公式为:应税金额=关税完税价格×税率。

(5)税收豁免。关税的税收豁免种类繁多,可分为法定豁免、特定豁免和临时豁免三类。法定豁免是指按照税法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的税收豁免;特定豁免是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在法定豁免之外,为特定目的而给予的税收豁免;临时豁免是对特定纳税人就某项进出口货物给予的临时性豁免,不具有普遍的豁免效力。

体系建立报告

编辑

我国现行的商品税法律体系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1993年底,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收制度,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商品税立法作了重大改革。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其他税收的暂行条例的决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商品税法。据此,我国现行的商品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在获取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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