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商标侵权案件操作指南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特许经营企业数量已位居世界第一,特许经营经营模式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基础,特许经营合同可能会因各种原因终止,从而导致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以下因习惯用语简称“特许经营”为“特许经营”)之间的纠纷。 实践中,特许人可能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本文主要讨论商标),给特许人带来很大麻烦。 因此,笔者结合相关实践经验,从特许人的角度探讨法律困境及应对策略。
目录
1. 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常见情况
合同到期时的注意事项
解除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2. 维权策略
案由选择:侵权或违约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工商调查、起诉同步进行
实施指南
三、结论
合同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常见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相关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包括两大类:合同终止(协商一致决议、协议终止和终止)法律规定)和债务清偿(协议决议)。 清算、抵消、混合、豁免、提现等)。 具体到特许经营合同,主要涉及合同是否到期、合同是否终止,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二)合同期满时的注意事项
合同有效期是合同的格式条款,其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尤其是属于连续合同的特许经营合同。 常见的包括:
1、商标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有效期可能会产生歧义。 当合同被普遍认为有效时,很难确定对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应表述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期限。 最重要的是明确商标许可期限。
2、商标许可期限应当简单、明确。 在发展初期,特许人可以在商标许可期限方面给予加盟商更多的权益,以寻求更多的特许经营权。 例如,约定“特许人经营租赁房屋的,商标使用许可期限与房屋租赁期限相同”。 “一样”,此时商标许可的有效期不明确,导致特许人陷入被动。 只有当被特许人未向特许人备案租赁合同时,特许人才能主张租赁合同不构成特许经营合同的一部分,不需要充分、完整地履行,否则难以实现合同目的终止。 实践中,商标许可期限往往是手写的。 特许人保存的合同记载了相应期限,而特许人保存的合同则没有记载相应期限,导致许可期限不明确,败诉[1]。
3、商标许可期限不宜过长。 商标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需要特许人和加盟商共同维护。 为了应对市场变化,品牌需要升级,而过长的授权期限往往会导致加盟商缺乏品牌升级的动力。 结合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每三至五年签订一次较为合适。
(三)解除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自愿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一致终止是指经双方同意直接终止合同。 在商业特许经营实践中,要么以终止协议为依据,要么以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为依据。 前者只需当事人达成协议,无需履行相应程序。 比较方便,双方可以就协议内容进行长期谈判,形成比较完整的条款。 但是,终止协议不能执行。 后者只有在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调解并签署笔录后才能签发。 法庭调解时间有限,条款难以详细准备。 优点是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无论是终止协议还是民事调解协议,都必须关注停止使用特许人商标、财务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和条件。
2、协议解除合同,是指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特许人需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否有解除协议的权利
商标具有质量保证的功能。 为了维护商标所代表的品牌价值,特许人一般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承担相应的义务。 如果加盟商未履行此项义务,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如:相应合同费用的履行延迟一定期限、产品质量或店面装修形象不合格等。 ,管理体系不符合标准。 约定的解除权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需要区分开来,在起草合同时应灵活运用两者。 为了保证合同在特许人的控制下继续履行,一般应规定终止权。 不宜一出现终止条件就终止合同。 只有当加盟商采取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以及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如果加盟商离开管理层一段时间,则宣告合同的死刑。
(二)是否具备终止权的条件
撤销权的条件是否满足,是法院关注的一个方面。 特许人准备行使撤销权时,必须进行审查,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例如,加盟商的产品质量或者店面装修形象不达标,需要证明特许人有相应的标准,该标准已经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呈现给加盟商,加盟商不符合标准。 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让加盟商签字确认,并发函给加盟商来实现。
(三)注销程序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特许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被特许人。 这里的“通知”是需要接收的意思表示,其方式不限于书面、口头甚至默示。 但由于需要保存证据,应采用书面形式(保留快递收据或电子邮件记录),如有必要,邮寄终止函的过程甚至可以进行公证。 同时,为了确保终止通知到达加盟商手中,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指定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电子邮件等)。 信件和电子邮件将发送给指定的联系人。 只要显示签名或收到邮件即视为已发送。 达。
特许人行使终止权的意图必须以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具体理由明确。 对于终止函中未记载的具体原因,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对终止效力的影响[2]。
同时,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设立权,具有排除期限,一般为一年,因此特许人需要注意相应的期限[3]。 民法典没有规定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 一般认为,《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是可以接受的[4]。
3、法定解除的依据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包括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违约等。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特许经营行业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疫情影响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引起关注[5]。 《关于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第一款直接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直接履行的,按照不可抗力的规定适用”。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四)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就商标特许经营合同而言,合同的终止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特许人由取得注册商标注册人许可变更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被特许人应当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商标。 停止使用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给予加盟商一定的合理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终止的同时去除与特许人商标相关的标识”的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含糊不清的,因为“同时”一词既可以理解为具体的时间点或特定时间点。 特定的时间段[6]。 因此,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被特许人停止使用特许经营权的期限。 实践中,特许人工会对暂停使用的期限和范围作出口头承诺,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彻底。 特许人应加强管理和监督,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2、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效力”。 事实上,保密条款仍然有效。
3、合同终止后应及时进行财务结算。 特许人行使终止权很可能是因为被特许人违反合同。 违约金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维权策略
(1) 诉由选择:侵权或违约
需要提前说明的是,这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合同后的民事调解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由加盟商行使解除合同权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造成对方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合同或侵权责任。” 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违约责任与侵权赔偿往往相互竞争,需要根据案件情况作出选择。
违约责任的计算可以是一次性计算,如违约金10万元,也可以按天计算,如每天500元。 侵权赔偿一般适用法定赔偿,赔偿金额难以提前估算。 因此,在选择具体的行动理由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哪一个会带来更大的利益。
同时,合同终止后,加盟商很可能转售工厂和店铺,特许人本身也可能被注销或商标转让。 此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质,很难追究当前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最后要考虑管辖权(违约可能在原告所在地,侵权一般在被告所在地)、其他证据(违约不需要准备公示证据)、律师费负担(法律服务合同和律师费发票通常支持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律师)。 费等合理费用、合同纠纷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责任,否则很难支持)等因素。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侵权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要谨慎对待损坏。 不过,《解释》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掌握故意性和严重性的判定标准,有利于原告准备相应的证据。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认定(《解释》第三条)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继续使用特许人商标的意图是不言而喻的。 只有当加盟商转让工厂或店铺时,才需要专门的证据来证明当前侵权人的故意侵权行为。
法律法规
案件事实
应综合考虑被侵权知识产权客体的类型、权利状况及相关产品的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等因素。
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合同到期通知函、合同终止函、通知或警告对方限期改正的律师函;
合同终止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均约定停止使用原告商标。
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无需证明“联系”[7]。
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并与被侵权知识产权有过接触。
它还包括相似的营业地址、家庭关系以及双方相互认识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业务往来或者协商签订合同,与被侵权知识产权有接触。
被告犯有盗用、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特别是形状、颜色相同的图形商标,字体相同的文字商标。
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实施全方位模仿复制,包括字体大小、域名、荣誉、包装装潢;
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被驳回。
2.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解释》第四条)
法律法规
案件事实
应当综合考虑侵权的方式和频率、侵权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和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因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法院追究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
包括已发生特许经营纠纷且法院已判决被特许人停止使用特许人商标的;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已构成刑事犯罪。
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
被告是否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商标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利润来自于侵权。
伪造、毁灭、隐匿侵权证据的。
被告在诉讼中的表现值得关注。
拒绝履行保存令。
不遵守法院证据保全裁定,未提交侵权利润证据等证据的;
妨碍法院财产保全裁定、转移隐匿财产的;
不履行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侵权获利或权利人蒙受巨大损失。
例如,被告产品质量差给原告带来了不利影响,尤其是在奢侈品等行业。
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健康。
其所从事的行业是否为母婴、医疗、食品等,或者被告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决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其他情节严重的。
如果您提出毫无意义的管辖权异议,诉讼程序将被推迟。
3、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时,实际上很难确定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利润。 更简便的方法是参考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 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在先的许可事实,作为参考是公平的,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4、由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诉讼等一系列纠纷,期间发生的所有事件外人一无所知。 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加强与委托人在招商、法务、财务、质量等方面的合作。 与审计等部门沟通,获取关键证据。 即使上述沟通没有提供任何有利的证据,也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的进程,从而使法官在被问及“审后核实”时无法回答。 为了避免虚假陈述的风险,律师在与客户沟通时注意消除主观猜测,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电子邮件记录、财务数据、聊天记录等。
5、应该说,与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相比,本文所提到的案件的代理难度更大。 在提起诉讼之前,你应该仔细检查是否存在败诉的风险,因为此类案件的败诉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 该结果将对原告其他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如果认为有一定败诉风险,应注意和解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三)工商查处同步进行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经过和解、调解,甚至法院责令被特许人停止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后,被特许人仍然没有停止使用。 如果进入侵权诉讼程序,加盟商大概率不会主动停止。 侵权。 事实上,判决后侵权行为仍未停止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不仅会导致侵权损失扩大,还会对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可以同时提出行政投诉,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商调查处罚。 当然,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四)实施指南
1、被告作为前加盟商,一般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记录双方的银行账号,双方之间也会有资金往来。 申请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将其作为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2、关注被告企业类型。 如果是自然人独资企业,则应将自然人股东列为被告。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应当将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工商档案查询显示个体工商户的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企业”,则应将其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被告。 收款人、审核人、发票开具人、合同代理人、工商变更代理人为家庭成员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实际参与经营的证据。
3、部分案件的被告可能是空壳公司、老名义经营者、或者缺乏履行能力的侵权人(列入失信高价限制名单)。 这个时候就一定要注意诉讼的成本和收益。 如果无法取得突破,则应考虑诉讼的成本和收益,选择适当的维权手段。
结论
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功能,还具有质量保证功能。 因此,无论特许经营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被特许人仍继续使用特许人的商标。 此时,特许人将难以监督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有损商标的商誉。 积累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损害。
为了更好地维护品牌价值,特许经营企业应完善合同模板,对合同履行和终止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本文根据日常工作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 难免会有很多遗漏、很多不足。 希望大家能够包容指正,以便进一步完善,造福读者。
参考:
[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智民中第37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中394号民事判决书。
[3]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 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权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因故终止,或经对方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即消灭。
[4]刘凯翔:《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分析及完善建议》,《清华法》2020年第3期。
[5]刘红艳:《2020年中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白皮书》。
[6]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见郝婷婷、王敏:“特许经营终止后,被特许人善意使用特许人商业标识的合理期限合同》,《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期。
[7]何伟、张小全:《商标法63.1、反法17.3丨商标、不正当竞争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一)》,微信公众号万慧达知识产权,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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