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购买奢侈品的飞行员因走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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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晚报 作者 张宇
李某某是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飞行员。 当他乘坐国际航班时,他帮助父母和朋友购买江诗丹顿手表和卡地亚戒指等奢侈品。 但李某某并未向海关申报。 这些物品在首都机场被查获。 记者昨日上午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李某某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代表被告购买的货物被没收。
27岁的李某某是国货航副驾驶,驾驶国际航班。 2017年2月24日中午12时左右,李某某乘坐的首趟航班从德国法兰克福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
法院查明,李某入境前,手腕上戴着一块在法兰克福购买的江诗丹顿女式手表,外套内袋藏着2枚卡地亚戒指,行李包里放着一个 钱包。 李某某还委托同乘船员杨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一块江诗丹顿男士手表。
入境时,李某、杨某选择了非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首都机场海关人员在检查其行李和随身物品时,发现上述超量消费品。
据北京海关关税部门测算,上述涉嫌走私物品共逃税19万余元。
据李某某供述,出发前,父亲让他在国外购买一款男女款江诗丹顿手表作为父母结婚30周年纪念日的纪念品,并给了他一张信用卡用于支付手表费用。 李某某的朋友请他帮忙购买一对卡地亚戒指,用于国外结婚。
李某某称,他在单位研究过驻外空勤人员管理规定,知道禁止“携带”生活必需品以外的物品入境。
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航空公司飞行员,明知海关关于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相关规定,但仍以隐蔽方式携带过量消费品入境,并委托他人帮助其入境。携带非法物品,逃离机场。 已缴税额。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并未从中获利,其在接到司法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展示了自首情节; 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主动预缴罚款20万元,并当庭表示有罪。 ,表现出悔罪态度,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最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他的走私物品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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