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英:我国消费税收入归属的立法思考

日期: 2024-02-27 00:05:53|浏览: 266|编号: 69688

陈绍英:我国消费税收入归属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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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英,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抽象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全面实施后,中央与地方财税分配的隐忧重新浮现,倒逼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 消费税是“深化税制改革”中特别强调的税种。 2020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以消费税的历史沿革、本质属性、主要职能等基本理论为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了消费税作为重要辅助税种的运行规律,认为其本质属性和独特的监管功能是选择性征税。 这一定位决定了其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不可行。 为了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在房产税短期内难以立法之前,权宜之计就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享税。

关键词:消费税、地方税、选择性征税、独特调节功能、财政补充功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指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来配置财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力增权与降权不匹配的问题。行政权力。 “1994年至2012年,我国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减少,减少的余额从1994年的55.76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5486.26亿元。这说明地方政府财力在新的收入分成计划下,会更加紧张。” 如何在税制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确保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财力维持地方政府正常运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最重要目标。 近年来,消费税收入持续增长,已成为我国第二大税种。 决定特别专章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消费税是“深化税制改革”中特别强调的税种,其改革内容备受关注。 目前,消费税收入分享机制改革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如何分享? 也就是说,对于现行的消费税这种中央税应该改为地方税还是共享税,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笔者以消费税的基本理论为基础,论证税收收入的归属,为消费税的立法做出贡献。

一、消费税的历史沿革:重要的辅助税种

消费税有着悠久的历史。 古代西欧的雅典就已经征收关税。 古罗马时期,以农业和手工业分工为基础,城市兴起后商业开始繁荣。 当时征收盐税、酒税等。 在中国古代,周朝也征收“山税”。 春秋战国时期,有渔业税、羽毛税、盐税、茶叶税、矿产税、毛皮税等。汉代,还有茶、酒、酒等税种。鱼。 对用作燃料和小屋的芦苇征收消费税的记录。 而且盐、铁、酒、茶一直是历代征税的主要对象。 然而,有时它们被垄断,有时被征税。 王朝末年,还对牛、农具、竹、布等征税。 还征收了税款。 这里,古代中西国家的一物一税的特点与今天的消费税有相似之处,可以说是消费税的雏形。 到了欧洲中世纪,产品税已发展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很快人们发现对不同的产品征税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工业革命后,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税收制度也日益健全。 由于商品种类成千上万,商品流通渠道复杂。 面对商品(服务)的流通情况,将一定流通量的商品(服务)作为征税对象,从而建立商品(服务)税制。 一般来说,有几种可能的选择。 首先,应税商品(服务)的范围可以缩小,只包括少数消费品或几种服务,也可以放宽,包括所有消费品或服务,甚至资本货物,即所有商品(劳动力)。服务)均需纳税。 其次,可以选择较少的征税环节,只选择对某个流通环节征税,比如生产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 还可以选择更多的纳税环节,对所有流通环节进行征税。 三、税基可以确定为商品(服务)的销售收入总额(营业额或营业额),也可以以营业额或扣除某些项目后的营业额作为税基。 例如,仅以最终销售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由此,西方国家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商品税收制度。 如果以商品税的税法要素为标志,各要素的类型排列组合后,就有无数的具体类型和具体税名。 例如,各国实施的商品和服务税包括:关税、消费税、一般销售税(流转税)、特殊销售税(生产环节销售税、批发环节销售税、零售环节销售税)、增值税——增值税、劳动税等。由此可见,消费税是商品税的一种。

20世纪80年代,荷兰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S. Kopp教授对128个国家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当今各国商品税收发生了明显变化。 一是取消流转税。 流转税最早于14世纪在西班牙实行,随后在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许多国家实行。 流转税具有按额征税的特点,即某种商品从生产到消费各个阶段,无论经过多少个生产经营阶段,都按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国际上称之为“多环节、阶梯式”的流转税。流转税的征收虽然方便征管,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组织,但其存在重复征税的致命弱点,造成税负水平下降。随着商品流通数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特别是同一种商品,根据流通数量的不同,税负也会不同,大量流通的税负肯定会大于流通数量的税负。流通数量少,不利于商品生产的专业合作,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因此被称为“坏税”,不利于经济发展。增值税正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逐步取代落后的流转税制度,增值税最大的优点就是它是一种中性税。 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效率最佳的原则,优化生产要素组合,调整生产经营结构。 不会因生产组合方式不同而造成不公平的税负。 避免经济扭曲; 同时,从商品流通的角度来看,无论商品流通环节如何变化,增值税负担始终保持平衡。 无论是生产与销售的会合,还是深度采购与出口的多环节操作,只要销售价格相同,税负就会是均等的,有利于商品生产的专业化协作,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社会生产力。

因此,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数量均呈增加趋势。 目前,全球2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特别是欧盟成员国,全部以增值税取代了原来的流转税。 第三,在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为了克服一般销售税(流转税)的缺点,一般征收特别销售税。 即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并非每次商品转手都征收销售税。 相反,会选择一个链接来收集课程。 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特别销售税,其征收范围都比较狭窄,仅对某一流通环节的销售收入征税。 事实上,仅在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的国家相对较少。 在生产环节,纳税人数量最少,会计记录也比较完整,有利于税收征管。 因此,大多数国家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销售税。 第四,有选择地对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国家很多,但不征收消费税的国家不到10个。 由于关税也仅限于选择性的特定商品,因此与消费税具有相同的性质,只不过关税是在进出关税领土时征收。 基于贸易保护政策和财政收入等考虑,几乎每个国家都征收关税,关税已成为商品税制中最常见的税种。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货物(服务)税制中,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四类关税表现抢眼。 消费税和关税是古代自然经济条件下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 营业税代表了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税制的传统形式,而由一般销售税演变而来的增值税则代表了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税制的改革。 方向。 消费税作为现代商品税制的基石,在整个税制结构和商品税制本身中基本上从来都不是主要税种。 但它仍然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主要辅助税,受到世界的青睐。 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 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消费税,其适用范围是其他税种无法比拟的。 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消费税一直不是税制改革的重点,但消费税领域的每一次变化都引起了相当大的争议。 无论是2006年的消费税扩容、燃油税改革,还是2014年底至2015年初的三次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都将消费税推到了风口浪尖。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完成,消费税作为增值税的辅助税种,被赋予了支撑和衔接增值税的重任,弥补了增值税的不足。取代营业税作为主要地方税,甚至推动我国流转税制的整体升级。 这是自然的。 这与历史上消费税的财政地位不无关系。

2、消费税的本质属性:选择性征税

商品税是对商品(服务)的营业额征收,而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消费行为的营业额)征收。 那么,商品和消费品有什么区别呢? 商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 消费品是指商品在市场上发挥一定作用时的名称。 消费品一定是商品,但商品不一定是消费品。 商品只有涉足流通领域,才能加入消费品的行列。 既然商品税的对象是商品的流转,就意味着商品已经涉足流通领域。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商品(服务)税也可以称为消费税。 从此,消费税就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各种税种的总称。 狭义的消费税通常指个人消费税,其征税对象主要是某些特殊消费品。

前面提到,广义的消费税是商品(服务)税,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那么,营业税、增值税和狭义消费税(含关税)有什么区别呢? 一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广泛。 除少数商品(服务)免税外,一般商品(服务)的营业额均需征税。 但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包括: 选择性,仅对一部分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 其次,营业税和增值税通常在交易流通的各个阶段征收。 消费税一般在消费品的销售阶段征收。 在大多数情况下,制造商向批发商出售商品时会征税。 三是营业税、增值税平均税率较低,发挥一般调节作用的差别税率水平较少; 而消费税平均税率较高,不同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的税率差异较大。 ,发挥特殊监管作用。 基于这些差异,广义的消费税可以进一步划分。 按征税范围可分为非选择性消费税(对所有消费品征税)和选择性消费税(对特定消费品征税); 按征税对象可分为一般消费税(主要对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品征税)和特殊消费税(主要对劣质消费品、奢侈品、污染物等征税); 按征税范围可分为国内消费税(除关税外的各类消费税)和边境消费税(在海关及边境部门征收的各类关税)。 由此不难看出,销售税和增值税属于非选择性消费税或一般消费税,而消费税和关税则属于选择性消费税或特殊消费税。

选择性征税是消费税的本质属性。 虽然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但各国只选择部分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 尽管一些国家正式对所有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但它们也对某些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 提供免税本质上与选择某些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是一样的。 具体来说,各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大致可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扩展型三种。

由上可见,选择性征税是消费税的本质属性。 虽然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税,但各国只选择部分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 尽管有些国家正式对所有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但也规定对某些消费品征税。 免税(消费行为)本质上与选择对某些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是一样的。 具体来说,各国实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大致可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扩展型。 “有限征收范围主要限于一些传统税目,一般不超过10-15个税目,如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石油制品、机动车辆、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等”; 中间型 征税范围一般在15-30个税目之间。 除有限种类涉及的税目外,还包括食品、广泛消费的物品、奢侈品和某些服务; 扩大征税范围中的税目,除中间类税目包括外,还包括更多的奢侈品和部分生产性消费品。 “按照这些标准,实行消费税制度的国家中,采用有限征税范围的国家数量最多,占比超过50%,如美国、英国、新西兰、卢森堡、瑞士、奥地利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 有限征收范围的消费税制度; 其次是采取中间征收范围的国家,约占30%。 法国、德国、瑞典、西班牙、丹麦等国实行的消费税制度采用中间征收范围。 ; 采用扩大征税范围的国家最少,约占20%。 意大利、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均采用此类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消费税以选择性特殊消费税为基础,对应于以非选择性一般消费为基础的增值税。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一般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在某些消费品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与其他税收立法不同,消费税采取以税目为核心的立法模式。消费税只对特别列出的商品征税,这种选择性征税属性,使其成为税收法律体系中非常特殊的税种,这种特殊性表现在逐一展开的税目上,并借助税目复杂。从税目来看,从1993年至今,消费税税目经历了2006年、2014年、2015年3次调整,由11个税目调整为15个。具体为:烟、酒、化妆品、贵重物品等。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成品油、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有些税目如成品油还分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子目。 这里,“消费税的显着特点是:覆盖范围的选择性、有目的的差别待遇以及确定应税义务的具体计量措施。” “对比各国三类消费税征收范围,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经历了从有限到中等的转变过程。理论上来说,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应该是有限的,这样才能最好地可以体现消费税在调节消费、调节收入方面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如对烟酒征税,体现“禁税结合”的政策,减少吸烟、酗酒对人民健康的损害;对奢侈品征税等。对消费品和高端产品征税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的税收公平原则,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但从消费税的国际惯例来看,出于财政原因,许多国家对石油产品、食品饮料、纺织品等资源丰富、消费广泛、能够提供更多税源的消费品征税。 他们正逐渐从有限的发展走向中级甚至延伸的发展。 笔者了解,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与各国财政状况、税收结构、经济开放程度和消费水平有关。 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经济开放程度高、消费水平高、直接税比例大、间接税中增值税征收范围广、基本税率高的国家,选择较窄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经济相对落后、经济开放的国家税收水平低、消费水平低、直接税比重小的国家,消费税选择范围更广。 但无论征税范围是宽还是窄,都不会影响选择性征税作为特殊消费税的本质属性。

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消费税的性质与美国各州征收的销售税类似,应该学习美国,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来弥补不足”地方税收制度。” 事实上,“美国现行的消费税一般是指大多数州对购买各种商品征收的零售税。它包括:(1)一般销售税()——所有商品均按以下税率征税:销售过程中税率相同,但所有服务几乎不征税;(2)选择性销售税()——不同的商品在销售过程中按不同的税率征收。在州政府的税收制度中,销售税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4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征收一般销售税,税率从2.9%到7.25%不等,大约一半的州、市和县政府也征收自己的一般销售税。” 可见,在美国,除免税州外,各州的销售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对所有消费品征收,属于一般消费税。 当然,美国各州的地方政府也会征收选择性销售税,但它们并不是主要税种,而是一般销售税的补充。 在美国,“联邦政府不征收一般销售税,而只对机动车燃料、酒精饮料、烟草等特定商品和服务征税,这些税收占联邦收入的比例不到10%”。 这意味着,美国联邦政府实行的消费税与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性质类似,是属于中央税种的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主要功能:独特的调节作用

各国之所以采用消费税,有其金融、经济和社会的原因。 消费税历史悠久,长期以来作为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是它的财政原因; 对某些消费品有选择地征收差别消费税,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和消费的作用。 经济上的原因; 某些对人类发展有害的消费品被重税和禁止,能够体现社会公认的普遍标准和道德标准,这就是社会原因。 综上所述,消费税具有财政补充功能和独特的调节功能。

(一)根据重要辅助税种地位发挥财政补充职能

如前所述,消费税历史悠久,在许多国家的税收史上占据着重要的财政地位。 然而,在“天下皆为王田,皆为王臣”的时代,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中国,统治者都可以凭借所有权获得财政收入,而税收只是一个补充。 而且,在当时的税制结构中,财产税是主要税种,消费税只能是财产税的补充税种。 随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密切相关的商品税收范围不断扩大,商品税收制度和税收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美国早在1789年就开始征收消费税,南北战争期间,联邦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不断扩大消费税范围,逐渐使其成为联邦主体税,一度占据在美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当时法国对货物征收几十种税,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流转税。除某些依法免税的商品外,工商户发生的所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都在流转税的征收范围;在商品的整个流通过程中,从生产到零售,只要有商品的交易,涉及一定的销售行为(经营行为),国家就可以征收流转税。因此,商品收入(服务税收入远远超过所得税收入,其中流转税收入占重要地位,而消费税只是锦上添花。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向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随着专业协作,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以商品(劳务)税为基础的税收法律体系逐渐暴露出许多阻碍商品流通的弊端。 所得税 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直接税日益受到重视和发展,商品(服务)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

在美国,“随着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兴起,消费税法的监管地位不断降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比重远低于前两者,仅维持约为0.4%。 法国等欧洲国家在大力发展直接税的同时,还改革了商品(服务)税的间接税。随着增值税的不断上涨,消费税征收范围逐渐缩小逐渐成为主要对烟、酒、能源产品、奢侈品、机动车辆等少数特定消费品以及赌博、娱乐等部分服务征收的税种,最终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实行普遍征收和个别征收的制度。因此,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消费税往往与“附加税”形式的增值税(或特别销售税)并存。在高收入国家,消费税税收收入约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25%左右,低收入国家普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30%左右。 从财政职能来看,消费税是各国和地区财政收入的有力补充。 我们国家不也是这样吗? 1994年税制改革前,原来的流转税、增值税和产品税等主要税种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酒类、石化、化工等几类产品上,有很多税种。税级和更高的税率。 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规范了流转税,对所有工业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充分发挥了财政收入的普遍调节和普遍征收的作用。

为了体现税收中性,标准化增值税不能设立多级、差别较大的税率。 税率水平由之前的12个级别大幅降低至17%和13%。 一些原本税率较高的产品征收增值税后,税负下降幅度过大,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 为确保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尽可能不减少,部分特殊消费品将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与消费税交叉征收。 通过征收消费税,我们可以弥补标准化增值税后减少税收负担,并基本上维持原始产品的税收负担,从而弥补税收的减少。 可以看出,自建立以来,我国家的消费税已经表现出重要的财政补充功能。 尽管消费税的范围很小,但通常采用较高的税率,因此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在新的一轮税收改革中,“对增值税收政策的商业税”不仅促进了更公平,更公平的税法,而且还提出了重组当地税制以补充当地税收不足的问题。 人们在探索解决方案的同时,人们发现:近年来,增值税显示出合并税率并适当减轻税收负担的​​趋势。 提高收入的所得税功能不足,财产税体系尚未完善。 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消费税被视为解决当地税收来源问题的想法。 一些学者还认为,消费税的财政补充功能不应削弱,甚至应加强。

(2)基于选定税收的基本属性的唯一调整功能

在威廉·佩蒂( Petty)的“税收”和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的“国家财富”(Adam Smith)的“税收”和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的“国家财富”(Adam Smith)时,就消费税的监管功能进行了研究。 Petty强调,消费税负担将传递给与应税商品生产有关的其他产品,技术和服务 - 因此,消费税不仅会影响特定的应税对象,而且会影响市场上其他相关行业。 史密斯通过税收负担的​​实际承载者特别注意。 他认为,无论使用哪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它最终都会根据不同的产品属性转移给不同的群体 - 必需品的税收最终将转移给生产商,从而影响一个国家的制造业; 只有在奢侈品税收方面,税收引起的价格变化才由消费者承担,并且反映在消费变化中,因此税收负担最终将落在消费者身上。 因此,在17世纪和18世纪的欧洲,新兴资产阶级曾经以“双刃剑”作为“双刃剑”来攻击封建贵族和僧侣,并增强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 现代国家的消费税立法通过选择税收范围,差异税率的安排以及有关税收联系的规定,以在一定时期实现政府的社会和经济目标,从而体现了该国的工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在这方面,美国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谈论征收消费税的特殊意义时说:“除了联邦消费税外,各个地方通常还对酒精和烟草征收自己的消费税(一些城市也强加了自己的消费税)。)。),许多人 - 包括许多吸烟和饮酒的人,有一个模糊的感觉,即吸烟和饮酒有些非法。他们或多或少地相信,征税这些东西用一块石头杀死了两只鸟:国家获得收入,做得坏事花费更多的钱。” 特别是自1970年代以来,全球国家财政收入的消费税比例下降了。 但是,随着诸如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和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不平等等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我们已经开始关注消费税法在指导理性消费,调整收入差距,保护收入差距,保护税法中的重要作用生态环境,并促进节能和减少排放。

我国家的消费税是1994年的税收改革期间的新征税税。对消费税的第一个重大调整是在2006年进行的。已经增加了高尔夫球和高尔夫设备以及游艇。 皮肤护理和护发产品的税项已被取消。 葡萄酒和酒精,汽车轮胎,摩托车已经调整了几种税收项目的税率。 2008年,国务院修订了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法规”。大置换车辆。 此外,我的国家还增加了几次烟草和精制油的消费税率,并对涂料和电池征收了消费税。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总共有15个税收项。 这些税项可以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在烟草,酒精,鞭炮,烟火等上征收,以防止过度消费的有害影响,反映出“将禁止与税收结合”的目的; 第二类征收香烟,酒精,鞭炮,烟火等。收入分配并实现社会公平; 第三类是对消费产品的资源,污染,能源征税的税,例如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摩托车,汽车,精制油,油漆,电池等,以促进节能,环境保护和减少。资源消耗。 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当前的消费税系统提高了财政收入,但它还强调了其在纠正外部不经济和调整消费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增值税收税”改革后,应将消费税与增值税区分开,并发挥其独特的监管功能。 尤其是在调整结构和促进发展的经济状况下,还应调整消费税的功能定位:首先,调整财政收入的分布模式,并弄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 “尽管在商业税与增值税改革后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比率已确保基本上保持不变,但当地税收制度的建设不能简单地考虑税收的增加或减少,而应从性质和功能中进行。在税收类型中,并全面考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各方之间的行政和金融权利划分。” 其次,指导消费行为并调整收入差距。我国当前消费税类别中对奢侈品需求的价格弹性相对较小。对他们的消费税征收可以使买家在消费过程中支付更多的财富,从而调整居民的收入分配,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富人与穷人之间的差距。这要求基于奢侈税项和税基的整体扩展,建立消费税的范围,以便消费税也可以发挥“抽出脂肪以弥补瘦弱的脂肪”和“抢劫富人并赋予穷人”的作用,解决我国家居民收入结构的问题。资本增值收入远远超过劳动收入,这不利于鼓励人工创造和促进实际经济的发展。第三,纠正负面外部性并保护资源和环境。 我国家的当前消费税已经进行了几项改革和调整,以及其在促进节能和减少能源减少,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取向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消费税的15项税项中,将近一半与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有关。 但是,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物的类型日益增加,消费税在纠正负面外部性方面的作用仍然相对有限。 在国际上,除了精致的石油产品外,许多国家还对煤炭,天然气,电力和其他资源产品征收了消费税。 “一些国家,例如美国,丹麦,瑞典和斯洛文尼亚,包括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税收基础,作为消费税。” 环境和资源的恶化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 我们的国家应从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的国家条件下进行,并加强消费税的功能,以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

(3)基于返回金融原始定位的国家治理职能

自从该国出生以来,税收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组织和分配收入的最初功能。 “监管”是税收的客观潜在功能,是生产附带的。 税收无处不在且普遍存在,但是只有在现代国家,税收的“监管”职能才得到证明和放大:“税收获得了财政收入,它客观地调节了国民经济,各种工业和部门,以及各种工业和部门的所有联系,以及各个行业。 这是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主义计划的经济体系的影响,我国将税收作为强制性计划监管的一种辅助手段,并且建立税类别通常被认为是实现其监管目标的实现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尚未完全认识到,税收的主要基本功能是为该国筹集财富,以奠定国家治理的基础,甚至过分夸大了税收在规范经济中的功能。 因此,消费税的“财务补充功能和独特的监管功能”是否夸大了消费税的监管职能? 其实并不是。 作者提到的消费税的“财政补充功能”是相对于一般收集的税收(例如增值税),因为增值税的实施是通用收集的原则,并且主要负责提高财政财政的功能收入,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合作。 税收,基于收取增值税,选择一些消费品进行调整。 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税的主要功能是法规。 作为税法制度的成员,消费税不能代表所有税收,并将其定位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政职能。 正如中国共产党第18届中央委员会第三届全体会议的决定指出:“科学财政和税收制度是优化资源分配,保持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长期的机构保证该国的稳定性。” 消费税完全是由于其“选择性税收”性质仅是通过拥有某些属性来证明其在“科学财政和税收制度”中的英勇品质。

4.消费税的收入归因:可以是地方税吗?

第十八个中央委员会的第三届全体会议决定提出:“改善当地税制”,而当地主题税的选择是其核心问题之一。 在进行“商业改革”之后,尽管确保了价值增值的税收收入的比例基本不变,但当地税收系统的构建不能简单地考虑增加多少税收收入和减少,但应基于税收特征,必不可少属性和主要功能。 考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权力和财务权力的分配。 2016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有关促进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力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将“中央政府的事务和战略资源权”收集为中央政府,并增加了支出的支出在这方面,中央政府相应地; 同时,这意味着相应地减少地方权利并减少该领域的支出责任。 随着国家财政支出比例从15%增加到30%,消费税的收入在中央土地的收入和分配方法中具有关键作用。

(1)来自消费税的特征

1994年,建立了税收制度,我的国家建立了基于增值税,业务税和消费税的循环税制。 根据税收的原则,“一般关系宏观经济稳定,收入的重新分配,不均匀的税收分配,强大的税收基础流动性和税收负担更适合中央税;这些税款基于生产和运营的税款可以独有国家(或省级)政府。税收源均匀分配,税基很差,不容易通过的税款应分为当地税。”显然,消费税具有明显的特征税收负担,很容易导致不一致的税收支付场所和税收收入,并且发生区域税的不公平税收分配; 他们都有强大的流动性。 如果将它们归类为地方税,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地方政府争夺税收来源,甚至可能发生恶性税收竞争。 可以看出,消费税没有当地税的属性。 但是,消费税是一种与整体情况密切相关的税收类型。 它有利于维持社会和经济稳定,促进公平的社会分配以及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 因此,1994将其定位为中央税。

如前所述,作为商品和服务税收税,增值税通常具有统一,公平和中立的特征。 当我国家的“商业改革”飞行员为了减少第三级行业的税收负担,并确保“商业改革”的平稳进步,作为过渡措施,基于价值税收税原始的17%和13%的税率,并增加了税率,并增加了税率。 在减税过程中,税率为11%和6%,17%降至16%,然后降至零税率13%。 特殊的经营行为是收益率的2%和1.5%,仍然有八file税率(征收税率)。 复杂的税率结构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合规成本,而且还导致避免税收以减少业务范围和模糊行业界限以减轻税收负担,这显然与增值税。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作为中立税,需要单一税率,许多亚洲国家已经采用了单一税率。 但总的来说,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多种税率。 但是,当今有多个税率的国家通常具有降低税率的趋势。 例如,法国作为一个增值税国,已从5减少到3。因此,在我的国家,进一步简化税率是综合价值税收制度的首要任务。 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特征不同,消费税是“非中性”税。 简化的价值税率要求消费税在削弱商品(人工)税的积累,优化居民的消费者结构以及指导居民的消费行为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国的消费税不应是当地税。

(2)从消费税本质的角度来看

根据消费税“选择性税收”的属性,我国消费税的税收范围有限,并且很难有效发挥增加财政收入的功能。 从2006年的消费税的首次改革到2015年“商业改革”时期的数据:在过去的10年中,消费税收入的确有所增加,从2006年的1885.69从5.42%到8.44%。税收来源相对丰富,它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与此同时,运营税收收入从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961.111亿元人民币,总税收的总比例在基本上维持在AT。大约13%-15%。“可以看出,即使整个收入都退还给地方政府,当前消费税的规模也很难弥补整个差距。从收入量表的角度来看,消费税很难替代商业税,成为当地税收税。”

:“调整调整中三中征收征收,税率,把环节,,环节,,高污染污染产品及及部分高档高档消费品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污染(称为“三个高点”产品)是税收项的适当增加。 通过扩大消费税,加强了消费税的财务职能,并将更换原始商业税的当地主要税。 具体而言,首先,具有高价,稀有性和作为标准标准的特征,消费税的范围扩大到私人飞机,私人航行,高端服装,高端袋子等收入功能。 其次,将更多的高能量和高污染物纳入税收范围,并纠正了这些商品消费的负面影响。 高能源 - 耗尽产品基于石化,焦化和核燃料加工,化学燃料和化学产品制造的国家统计分类。 高污染产物由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量作为判断标准或环境的外部影响来判断。 例如,煤炭和热力应及时纳入税收范围。 第三,高端服务包括在消费税税的范围以及交易税系统中缺乏服务税。 高端服务的范围可以与原始业务税有关,娱乐业(例如原始20%税率)包括在消费税范围中,例如赛马,狩猎和射击,这是客观地发挥增加消费税收入的目的。 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在税收变更实践中,加税始终是主要主题。”

改革后的消费税收入规模可能相当于运营税收收入,但是消费税来源的结构是不合理的。 烟,酒精,石油和汽车可提供约95%的税收收入。 消费者税收收入已弥补。 从长远来看,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变化,消费税税的范围是在“预先提前”的动态调整的状态下,其税收不长期稳定性。 相应地,消费税收入也将改变。 它具有类似于曲线的U形特性的特征,这与当地税收稳定性的要求不一致。 一般而言,将来,具有潜在财政收入的“扩展”对象应该是一个具有更好发展,相当大的消费和税收条件的行业。 尤其是当消费税部门在消费链接中设置时,如果税收收入低于税收征税成本,则建立新税项将是没有意义的。

(3)从消费税功能定位的角度来看

目前,在以增值税(一般消费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税收实体法系统下,我的国家提供了更多的宏观控制功能。

消费者税收调整和分配的功能主要反映在选择性地征收高端消费的消费者税(包括当前的高端商品和未来的高端服务),并在历史时期内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一定作用直接税制尚未改善。 但是,“消费税调整收入分配的影响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税收范围的宽度和狭窄,税率水平的设计以及税率的形式,居民的税收负担和能力这很难实现,税收量表自然受到限制。此外,消费税的税收具有强大的流动性。消费者可以越过该地区,尤其是现在,现在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实现,这导致实现其他领域的税收收入。满足当地主题税的需求。

我国消费税的税收目的集中在劣质消费品和环境消费品上。 通过提高税率,它形成了对这些行动的负面外部校正。 同时,矫正税的收入用于提高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的供应水平和供应能力,并实现地方政府的匹配和支出匹配。 这是某些学者提倡消费税作为当地主题税的理论基础。 但是,实际上,“三个高点”产品的税收是为了减少消费的目的。 消费税“禁止存在”的属性意味着,高能源消费,高污染和高端消费品的税率越小,它越符合消费税的立法目的。 如果通过收取消费税来控制与消费者税相关的税收,则将不再存在收入消费税的能力。 这足以表明消费者税收收入是不可持续的,不应允许地方政府依靠它。 可以看出,“消费税更正和负面外部性的功能是现代政府概念的反映和服从功能的财务思想”,这是政府“税法”和“权利”的合理组合。

基于现代政府对消费税的“服从功能”的概念,作者认为,消费税的税收源分配非常不平衡,例如烟草,酒精,石油和汽车。 ,不可避免地会进一步增加区域财务资源之间的差异,这不利于实现金融权益。 更重要的是,“烟草和酒精通常是消费税征税的关键目标之一,我国家的消费税比例通常超过50%。如果将其用作当地收入的来源,它将不可避免地刺激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类似的行业并形成SO被称为So的行业。“反向选择”的作用不利于地方政府将主要职能从经济增长转移到专注于向地方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作用居民显然不符合消费税的立法目的,并削弱了其独特的监管功能。

总而言之,根据消费税,主要功能等的基本属性,不应用作当地税。 从各个国家的实践来看,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有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税。 相比之下,消费税主要属于中央税,很少有国家将其用作当地税收。 鉴于我国家的“业务改革”之后,当地的财政收入下降了,并且迫切需要中央土地之间的收入分配方式。 因此,作者认为,在短期内难以立法的房地产税之前,可以使用消费税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务困难紧迫性。 换句话说,消费税和增值税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税相同。 “在国际上,根据收入共享的差异,可以将共享税分为比例的共享,税基共享,税率共享和混合共享。” 根据消费税的属性和职能,消费税的“税基共享”是适当的。 也就是说,具有宏观控制功能的税基,例如烟,酒精,精制石油和其他劣等消费品,可用作中央税,由中央政府主导,以及该地区的协调发展通过付款转移行业; 环境消费品可以用作当地税。 随着高端奢侈品和环境消费品的不断扩大,它可以弥补缺乏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 对于划分为地方的消费税基础,建议赋予当地人民国会的动态调整范围以及制定适用于一定范围内该地区的税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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