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小心触犯刑法

日期: 2024-01-23 11:00:51|浏览: 230|编号: 65570
联系人:中国品瑞奢侈品修复护理 电话:13115811533 微信:772392775

海外代购小心触犯刑法

近日,备受瞩目的辞职空姐李小海海外代购案二审出现转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李晓航曾在一家航空公司担任空姐。 2008年离职后,他和男友在淘宝开了一家化妆品店。 检方一审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李晓航29次前往韩国带回化妆品,以“旅客带货”的方式通过未申报渠道带入国内,且未向海关申报。 共逃税113万余元。

2012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晓航等三人偷逃海关进口税款109万余元。 一审,李晓航因走私一般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 。

这一判决引起了广泛争议,不仅因为海外代购规模日益增大、涉案人数众多,还因为计税依据、走私数额的认定,以及普遍对量刑是否成立的质疑。太严厉了。 事实上,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李晓航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海关规定,但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商榷。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海外购物者,奶粉、化妆品等日用商品较为常见。 原因可能是国内外产品价差较大,或者国外产品质量更值得信赖等。根据海关规定,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购买的自用物品入境,总计价值5000元(含)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如果超过此限额且未依法向海关申报货物,将被责令退还关税,并可能处以罚款。

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款并提交相关许可文件,将这些物品带入境内并在境内销售的,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属于走私; 如果超过5万元,就是走私。 该罪上升为走私一般物品罪。

有法律界人士提到,李晓航“以旅客身份携带物品进关”的主观恶意并不严重; 带货入境的行为很常见。 此类行为大多与故意走私不同,性质介于犯罪、罪孽之间。

李晓航以客户为货物入关时未申报,本质上属于逃税行为。 逃税首先违反行政命令。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漏缴、少缴应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100%的罚款。或工资过低。 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尽管李晓航逃避了大量的海关进口税,但由于海外代购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空白领域,对于这种新现象,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照搬之前的旧规定并不合适。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漏税初犯不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 补缴应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目前我国代购现象普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大多数人不知道代表代理商购买需要纳税。 税务机关在征税前应当给予明确提示和指导。 用严厉的惩罚来吓唬猴子,只会招致公众的反对和社会的非理性。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是否应该先追回李晓航的未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是从一开始就进行处罚呢?

考虑到纳税人的沉默权,税务部门应主动为其征税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在代购的纳税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从事代购的卖家可以保持沉默,直到税务机关主动提供法律依据后再纳税。

回顾海外代购的兴起,正是因为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比国外高或高很多。 消费者向代购寻求更便宜的价格和质量,而卖家则能够赚取部分差价。 以化妆品为例。 常规进口商品的零售价包含关税、消费税、进口增值税后,进口税率达到50%,价格自然会上涨。 如果消费者在国内也能像在国外一样以合适的价格买到商品,何必还要通过代购呢?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同城奢侈品信息网上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