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省高考平行志愿报名与录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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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省高考平行志愿报名与录取实施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并行自愿申请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普通高校招生并行自愿录取模式改革,是我省教育招生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实现教育公平公正,有效降低考生填写报名表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考生报名表。 衡量志愿者满意度的重要指标。 根据教育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我省普通高校实行并行自愿招生模式。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模式(以下简称“平行志愿”),是指在规定的招生批次中,允许考生填写若干个平行但依次排列的院校志愿,按照《根据》按照“成绩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及院校顺序提交档案,所有提交的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学院和大学将择优录取。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招生章程的招生原则,对省招生办报送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核,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或专业。 撤回档案并报省招生办审核。 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确认的考生,由被录取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在线录取。 录取过程的各个环节,如提交、审核、撤回、计划管理等均在网上进行。 考生最终录取结果将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 以录取名单为准。

第二章 并行志愿服务实施范围

第五条 我省对文史类、理科类院校第一批本科生、第二批本科甲类院校、第二批本科乙类院校实行并行志愿。 参与提前录取的本科院校(含文理科)和专科院校暂不实行并行申请。

第六条 体育、音乐、美术类院校(专业)暂不实行并行招生,仍实行传统招生模式。 招生批次与本批次(我校)普通专业招生批次相同。

第三章 志愿者设置与志愿者申请

第七条 每批实施“平行志愿”的本科生均设有第一、第二校志愿者小组。 每个大学志愿者团体按A、B、C的顺序有3个大学选择。每个大学有6个专业选择和1个主干科目选择。

第八条 “平行志愿”由高考考生在成绩公布后完成。 报考文、史、理、工本科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结合自身考试成绩,按照第七条的要求填写申请表、身体条件及大学招生规定的相关要求。 考生在填写志愿时必须充分考虑志愿的风险,以减少失败的机会。 因报名表填写不合理而落选的,责任自行承担。

第九条实行“平行志愿”招生。 每批次招生结束后,根据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情况,省招办将组织本批次未录取的考生“征集志愿者”,并组织各院校大学进行第二轮招生。 入场。 每批志愿者征集有3个院校选择,顺序为A、B、C。每个院校有6个专业选择和1个主科选项。 我们在征集志愿者时还实行“平行志愿者”。

第四章 考生提交材料排序原则

第十条 统一考试后,按照考生报考科目和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只有达到一定分数及以上的考生才进行排序),即将考生分为文史类、理科类、理科类。和工程类,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予以公布。 结果将同时公布。 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统考总分加上附加关怀分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 考生总成绩相同的,按照统考科目总成绩(即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统一考试科目总成绩仍相同的,按单项成绩排序。 科目和分数的顺序从高到低排序。 单科成绩顺序为:语文、综合文科、文科数学、文史外语; 理工科、理数、综合科学、语文、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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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提交原则、顺序及录取

第十二条 批量报送“平行志愿”时,应当按照学校志愿者群体的顺序报送。 即先进行第一学校志愿者团的入学申请,完成第一学校志愿者团的入学申请后,再进行第二学校志愿者团的入学申请将进行。

第十三条 各学校志愿者团体实行“平行志愿”。 “平行志愿者”的申报原则是“分数优先,选择跟随”。 按照排名从高到低搜索候选者,排名较高的优先搜索。 然后根据考生填写的A、B、C等院校偏好,一一查找档案并归档。 即提交时,将考生按照文史类、理工类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原则进行排序检索,然后填写的A、B、C等选项将按优先顺序检索候选人。 如果考生符合选择A院校的条件的话,则申请A首选院校。 如果不符合A首选院校的录取条件,则继续寻找后续的B首选院校……以此类推。 一旦候选人的文件提交,将不再检索该候选人的其他偏好。

第十四条 实施“平行志愿”,每批申报分为预申报和正式申报。 预提交是在第一届高校志愿者团体正式提交之前进行的,仅提供学生的基本信息; 正式提交向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每批次预提交将于正式提交前2天进行。 省招生办公室将按照既定的备案原则进行两次预提交。 第一份预投档案为高校提供了学校的生源情况。 学校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反馈情况调整招生比例和计划,并进行第二次预报文件供各招生机构最终确定招生计划和选拔比例。 预选时,仅向院校提供学生总数和预选分数,但不提供具体候选人名单。 预投资时,备案比例为1:1.05。

第十六条 预选后,高校须确定招生计划和选拔比例,报省招生办正式选拔。 对于未能按时提交招生计划和申请比例的院校,省招生办将按照各院校原公布的招生计划(下同)按1:1的比例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正式备案时,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确定的招生计划和备案比例,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备案原则进行备案。从高到低一一搜索。 排名靠前的按照院校偏好顺序从A院校到C院校优先,当检索到的院校偏好中出现符合申请条件的院校后,即可向学校提交申请。 在同一机构排名相同的候选人将全部提交。

第十八条 各组志愿者平行申报和征集志愿者均为一次性申报。 缺少名额的学校不会立即补足,而是等到下一批志愿者或志愿者集合时再补。

第十九条 第一批高校自愿招生工作完成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将进入第二批高校选拔录取工作。 第二批高校在申请志愿学额时不再进行提前预约,按照空缺比例按1:1的比例分配学额。 第二批高校志愿者招募工作完成后,尚未完成计划的高校将根据情况安排征集志愿者。

第二十条 每批“平行志愿”第二批高校招生工作结束后,省招生办将视情公布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空缺情况,并补缺。在招募志愿者的资格线中。 被录取的批次合格考生将在网上征集志愿者。 考生填写表格收集志愿后,将组织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募入学志愿者时,不进行预申报。 提交申请时,填写志愿者资格线,遵循志愿者并行提交的原则。 申请将以1:1的比例提交,并由学院和大学根据成绩录取。 如果学校录取分数线低于原公布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则该学校的录取分数线将作为学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每批“平行志愿者”招生过程中,如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且出现较大空缺的,省招生办公室将根据情况组织多次征集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班和各类预科班的考生,应当在相应批次的平行志愿填报完成后提出申请,由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省招办提交的考生电子档案,由各高校根据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招生政策以及公布的招生规定的招生原则进行审核学校将根据成绩择优录取。 高校招生必须公开透明,认真确定录取或退学考生,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拟录取或退学考生名单。 招生期间,高校不得随意改变招生章程中公布的承诺。 高校负责解释考生的录取或退学情况,由此引发的遗留问题,高校必须妥善解决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有关招生政策对高校报送的拟录取、拟退学考生名单进行审核。 符合招生政策的,予以确认录取。 对不符合招生政策或有疑问的,将退回院校进一步审核。 经省招生办公室确认录取的考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特殊类型招生及备案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或者有艺术天赋的学生,符合有关院校录取条件的,必须填写有关院校的申请表。 相关院校应在相应批次正式报送前一天将合格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 省招生办公室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原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向相关院校提出申请。 各高校应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将未录取考生电子档案退回省招生办,以免影响本批平行申请考生的提交和录取。

第二十七条 申请高校自主招生的考生,已取得相关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并已公告的,必须填写相关高校自主招生申请表。 在第一次预提交前,省招生办还将考生电子档案报送相关院校。 学院和大学是根据成绩录取的。 普通高校自主招生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为首次预报最低分数线。 高校应在预报送期间确定自主招生录取名单,并将未录取的考生电子档案及时退回省招生办,以免影响考生报送和录取对于这批并行应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我省高校招收推荐生、非通用语言专业、体育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业教学资格时,由高校确定录取名单,报广东省招生办供审查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招收特殊类型考生,各高校应当另行增加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网上填写并确认的考生选择。 已被高等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返校和转学到其他院校。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解释“平行志愿”招生模式的主要特点、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并提供咨询和指导。指导考生填写报名表,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三十二条 招生过程中如有未规定的特殊事项,由省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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