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万元买二手车里程被虚报,买家要求赔偿195万元
买一辆二手车
两个月后送修
实际里程被发现有假
车商不愿承担责任
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行驶里程增加超过 30,000 公里
林先生在福建省厦门市一家二手车经销商处以65万元的购买价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车辆过户合同》规定,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泡水等事故。 如果存在以上两点之一,可以无条件退车退款。 林某付清全款后,便与车行办理了提车手续。
两个月后,林先生将车辆送到4S店进行维修。 查阅维修记录后发现,车辆购买前的行驶里程为98512公里,但送修时车辆仪表盘上显示的里程仅为59463公里。
林先生
我认为二手车经销商在作弊。 如果我知道实际里程,我绝对不会花65万买这辆车!
汽车代理商
车本身是典当的,实际行驶里程有9万多公里。 现在二手车十有八九都调整了里程,没有人会去关注。
现在车商出售二手车,只能承诺车辆不会发生重大事故、不进水,但不能保证仪表上显示的里程准确。
林先生怀疑二手车商在出售车辆时人为修改了里程,于是找到二手车商负责人李先生进行交涉。 双方协商未果,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并要求二手车经销商立即退还购车款6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当于货款三倍的195万元,并赔偿已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
汽车经销商行为构成欺诈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经销商与林先生订立了买卖合同。 林先生购买的车辆为自用,未超出正常生活消费范围。 涉案车辆2015年12月27日行驶里程达到98512公里,但2016年10月车辆送去维修时,里程表仅显示59463公里,明显是人为更改的。 林先生发现情况后,于2016年10月25日向二手车经销商提出异议,当时距离购买之日还不到六个月。
因此,二手车经销商应对涉案车辆的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二手车经销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缺陷责任与其无关,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发生变更,且二手车经销商知晓这一情况。
虽然双方均未明确合同所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但在二手车销售合同关系中,影响车辆售价的因素有车辆的新旧程度、机械性能、保养状况等因素,而车辆的新旧程度除了与车辆的车龄有关外,还与车辆的行驶里程密切相关。 由于自然磨损,在保养相同的情况下,行驶里程长的车辆机械性能一般比行驶里程短的车辆差。 ,后期维护成本也较高,因此价格相对较低,而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的读数。
在这种情况下,二手车经销商应真实、全面地向林先生提供车辆的行驶里程信息。 但他明知车辆仪表显示的里程远低于实际里程,却没有说出实情,导致林先生对车辆价格做出错误判断,并在售价65万元。 二手车经销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因此,林先生购车时并未核实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不能作为二手车商免责的抗辩理由。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增加赔偿。消费者的要求。 服务价格或接受服务成本的三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林先生与二手车商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二手车商应将林先生返还给林先生。林先生购车价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并赔偿车船税损失3900元,此外,他还应向林先生支付购车价款的3倍195万元。
二手车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二手商品交易通常是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现状进行协商后达成的,交易双方都关心自己的利益。的担忧。 涉及交易标的实际状况及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相关事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但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并未就二手车的行驶里程达成一致。 故意诈骗的事实。 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了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实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应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调查核实的义务。 汽车经销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林先生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因此,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