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日期: 2023-06-07 06:02:16|浏览: 284|编号: 4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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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2023级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大学,简称专业; 英文名是,简称CQU。 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重庆大学是国家举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高水平研究型综合性大学。 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 学校位于中国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重庆市。 设有A校区、B校区、C校区、湖西校区和两江校区。

第四条 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考生的德、智、体、美、劳,并选择入学候选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本校本科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庆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招生原则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重庆市高校招生督导督办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负责查处涉嫌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 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类别和计划

第十条 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文理科(高考改革省份含综改/物理/历史,下同)、中外合作办学、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专项计划高校计划,民族班,艺术,体育,外语推荐生,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合作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生,澳门推荐留学生、港澳台侨联招、台湾学历考试生、边防军子女预备班等。

第十一条 学校2023年招收本科专业(方向)108个。其中: (一)18个专业(方向)因专业特点和急需,采取专业招生方式,录取新生在相应专业培养。录取后,不参与大类分类; 它分为12大类。 文理科、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等招生类别,按专业类别招生。 被录取的新生在入学后进行大类训练。 ,结合学生意愿和专业规划,分流到特定专业继续深造。 按专业招生 外语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新疆合作项目、西藏内地班、新疆内地高中班、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生、澳门保送生、港澳台出国中国联合招生、台湾学业考试生等,被录取的新生入学后将进行相应专业的培养。 大类训练结束后,可以选择不参与大类分类,也可以选择参与大类导流。 选择不参加专业分类的学生,在录取时自动进入专业进行后续学习; 选择参加专业类别划分的学生,将与文理科普通学生一起,按照专业类别划分的原则,结合学生意愿和专业规划,分流到特定学校继续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新时代国家人才培养战略需求,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以质量为本以学生为先导,兼顾地域平衡的原则。 确定如何准备来源计划。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考试机构发布,各省招生批次安排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告。

第十三条 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按照教育部的规定预留少量计划(不超过年度招生规模的1%),以调整名额不平衡的情况。解决省统考考生和同分考生录取等问题,采用预留计划坚持质量第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各省学生情况和学校预留计划,确定转学比例。 对于分批平行自愿转账,转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对于顺序自愿转移批次,转移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学校在转档安排专业时,学校认可教育部备案的省级招生部门重视的国家加分项目和积分。 如同一考生满足多个加分条件,只取幅度最大的分数,分数不得超过20分。学校招生安排专业时,以备案结果(含政策加分)为准点,不包括排序点,即小数点,下同)。 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分不能用于未安排省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和强基项目。

第十六条录取原则

(一)录取时,首批申请者的专业安排将实行分数优先、兼顾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安排。 备案结果相同时,不存在专业层次差异,前者专业优先; 专业相同者,按数学、外语、语文学科顺序优先; 经院校讨论同意调整专业计划录取。

不在首批备案的考生(或按选择顺序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报考后,根据本条以上规定,在未满注册的专业中进行专业安排。

(二)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满意时,服从专业调整的专业由高分向低分调整至未满注册专业,不服从专业调整的专业取消录取. 在:

1.上海、北京、天津、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等省市按专业组报考的考生只能在同一院校的专业组内调动。

2.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属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有填写专业志愿的考生方可获得被录取。 考生未填写专业志愿的,不予录取。 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三)高考综合改革录取的省市(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河北、辽宁、重庆)选修科目应符合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 本次公布的我校专业(类)选拔要求,学校招生按照省市公布的学生招生计划和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强基计划、特色高校项目、外语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学业考试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以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相应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2023年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将各省相应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认定为专业成绩。 报考我校相关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统考(或联考),取得统一本科考试证书。 具体报名要求和录取原则参见《重庆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附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课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外籍教师授课,非英语语言考生应慎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学年为五年,其他专业(类)学年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类)。 被录取的数学与应用数学(强预科)和物理(强预科)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强预科专业。 被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被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门类)。

第五章 入学与复试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对全体新生进行综合复试,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外语保送生、强基计划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在招生注册期间,必须参加专业或专业复试,不合格者复试取消录取资格; 入选专项计划的新生将进行资格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和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统一标准收取学费。 各专业(类)学费拟定为每年4500元至6875元。 专业划分确定后,按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 另:设计、绘画专业11500元/年; 舞蹈表演专业13225元/年; 音乐表演、戏剧影视学、戏剧影视艺术设计、表演播音主持艺术类专业15000元/年;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与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五年平均每年53000元,在大学学习的第五年期间美国辛辛那提,学费按照辛辛那提大学标准缴纳。

第二十八条住宿费:800-1200元/人/年,视住宿条件而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 开辟新生报到注册“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助学金。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三十条 招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教育部)和《普通高等教育学校招生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和规定;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在阳光高考平台和重庆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各媒体摘录发布的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学校发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特别声明,学校未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者中介机构进行考试、招生、录取、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顾问的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招生规定即行废止。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如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大学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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