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介无代理!长沙公租房管理办法出台
红网时刻消息4月27日讯(记者跃进)近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保护对象资格的申请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长沙市同级行政区域内的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等公共租赁住房征收、申请、分配、使用、管理、退出和补贴适用本《办法》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执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保障出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的有限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 、城镇性住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有两种:实物分租和租金补贴。 出租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签订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按照“同时规划、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的原则,完成水、电、气、路、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卫生和文化设施。 、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以成套小公寓或集体宿舍形式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
住建部向全国推荐了长沙市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精准保障、着力改善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居住条件的工作经验。 (资料图)
根据《办法》,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人员),必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报表(本市无户籍新就业人员)城市,农民工为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接收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和公示。 街道办事处完成初审后,交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完成资格审查和公示。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申请人已婚或离婚,或丧偶有孩子,则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其他受抚养、收养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共同申请人。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荐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或者指定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家庭成员中,以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在全日制大专、中专就读和服义务兵役的可以为共同申请人; 对于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可以与监护人一起申请,成年子女可以共同申请。 选择与您的父母一起申请或与您的母亲一起申请。
在租房补贴方面,《办法》明确遵循“租房补贴,不租房不补贴”的原则。 租赁直营、自营公租房、寄宿或借用亲属住房,不属于市场化租赁住房行为。 租金补贴等长沙市人才住房(租购)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补贴标准根据保障房建筑面积、家庭规模、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具体而言,住房租金补贴从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后的次月起计算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年度最终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 目前低收入家庭、城镇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中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标准为25元/月/平方米、22元/月/平方米、14元/月/平方米。 一个家庭的总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补助资金不得高于住房租金,补助资金不足300元但租金高于300元的,补足300元。
此外,《方案》规定,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合理分级、差别租金、梯度保障”的原则进行分类,不高于同类型住房平均租金的70%。同一位置的房屋市场(即最高价格)。 租金标准按档次确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由园区、开发区、用人单位等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
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不参加选房,连续2次放弃选房,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房手续,或6个月内未入住的办妥住房手续,视为自愿放弃实物房租保障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方案》显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每年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一次审核。 保障期内,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区(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限期腾退已租用的公租房。
值得提醒的是,住建部从未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查业务委托第三方办理,任何单位(公司)和个人无权代为办理。 符合条件的市民如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直接向当地住建部门或社区、街道咨询。 申请、审核、租金分配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请勿轻信任何单位(公司)和个人对办公室租赁业务的虚假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如发现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违规收取写字楼租赁业务费用,请及时向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等部门举报。
附件:《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