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告警方胜诉,再审法院:有卖淫行为,警方“轻微违反其他程序”

日期: 2023-05-02 16:06:04|浏览: 325|编号: 4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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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告警方胜诉,再审法院:有卖淫行为,警方“轻微违反其他程序”

4月22日,据媒体报道,客户安某被捕,并控告警方在执勤期间非法办理手续。 后法院判决其胜诉,确认警方行政处罚违法。 随后,相关词条登上热搜,网友们纷纷议论纷纷,讨论案件中体现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争。

有网友表示,警方行使行政执法权控制客户。 程序执行不当能否作为委托人申诉的理由? 也有网友担心,是否会有更多涉案人员以行政失误为借口,影响执法人员执法。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查阅公开文件了解到,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历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

此前西安警察钓鱼执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砖阳派出所(以下简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认定安某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拘留; 行政复议期间,市政府还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中,安某作为原告,请求确认经开市公安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撤销被告所在市政府作出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裁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安某的行政判决,确认武汉经开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

再审期间,安某诉称涉案行政行为违法,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非法嫖娼。 最终,2020年11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某诉……案作出再审判决。 法院认为,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安某卖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事实依据,证据充分。 对于安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处罚幅度是适当的。 此外,法院认为,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构成“轻微违反其他程序”。

案例回顾:

一审依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判决

二审撤销原判,确认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违法

判决书显示,2019年3月4日,安某步行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休闲用品店,同意与案外人熊某发生性关系,每次100元。 双方使用安全套发生性关系后,安某给熊某100元现金后离开了休闲店。 武汉市公安局经发分局砖阳派出所民警在巡查过程中控制住安某,认定安某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对安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第10835号》。安某书》,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随后,安某被送往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行政拘留。

同年4月2日,安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月3日,市政府向安某和经开公安局下发并邮寄了《行政复议批复通知书》。 因案情复杂,市政府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向双方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 2019年7月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9〕166号,维持武汉经发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确认被告经开市公安局作出的​​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被告所在市政府作出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 2019年,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安某不服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二审判决书,安某指出,武汉经发公安局执法活动涉及钓鱼执法、违法处罚程序等诸多违法情形。

2020年,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公安机关进行询问、鉴定、检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必须遵守行政规范,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具有执法身份。 在武汉经发公安局的执法过程中,大部分辅警参与其中。 安某被捕期间,城市监控录像中呈现的内容与武汉市经发局提交的证据中的办案民警或督察一致。 同时,武汉市经发局“讯问笔录”中所述“讯问人”与视频内容不符,违反了上述“人头数”等法律法规。民警不得少于两名”等规定。 武汉经开公安局在实施查封、询问、检查等调查取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存在不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情况。

最终,二审法院受理并维持了安某的上诉,认定武汉市经开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主要涉及辅警,不符合不少于两名官方警察 (2019)鄂0102刑初25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武汉经开公安局武工(开)刑法决字(2019)第10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武汉经开公安局武政复裁书市府〔2019〕166号《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二审结果

重试结果:

卖淫嫖娼行为存在,治安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但警方的行政处罚构成“轻微违反其他程序”

安某撤销原判西安警察钓鱼执法,确认警方行政处罚违法后,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11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再审判决书显示,安某称,两审最终仅认定经开公安局的行政行为“程序上略有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严重严重问题。非法收集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办案、辅警越权执法等。 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涉案判决认定其卖淫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异地扣押、未鉴定安全套DNA等主要证据,请求再审依法认定涉案行政行为违法,认定涉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非法卖淫。

针对安某卖淫行为,再审法院查明,经武汉市经开公安局认定,安某与熊某曾以100元一次的价格约定发生性关系,警方讯问两人在现场讲述了全程录像、采访笔录、涉事路段。 监控录像、没收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卖淫嫖娼场所照片、鉴定笔录等佐证,与本案无关的安某、熊某均供认不讳当日卖淫违法事实。 武汉经发公安局认定安某从事卖淫活动,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充分。 对于安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处罚幅度是适当的。 “安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他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是异地扣押,没有安全套DNA鉴定,不能证明卖淫的存在,不予受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武汉经开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武汉市经济发展局公安局对涉案治安行政处罚前,履行了部分法定程序,但在相关询问、鉴定、检查、检查、执行等调查取证过程中在行政强制措施中,的确大部分辅警都参与了。 致使涉案城市监控录像内容与办案民警或提交证据材料的检查人员不符,“讯问笔录”中记载的“讯问人”与“讯问笔录”内容不符。视频等

最终,再审法院裁定原判是根据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和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认定武汉经发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局不符合行政程序要求,构成“轻微违反其他程序”,按照规定,判决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判决结果为没有不当,维持二审判决。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律师说:

程序公正是必要前提

维护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

案件被媒体报道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争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良山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有关方面报告。 或相关人员出示证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鉴定、检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确定为执法人员。 涉案公安机关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也依法撤销了行政处罚,以维护程序公正。

赵良山律师表示,只有维护程序正义,才能真正保障实体正义。 从法制、原则、发展等方面来看,程序正义大于实体正义。 “即使有人犯罪,也需要适当的侦查和审判。否则,先入为主或滥用职权对违法行为定罪、定性、惩处,显然不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扩大权力,不利于法治建设。”

北京中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二审法院依据人民警察办案的程序规定,裁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保证了每一个普通人被冤枉的可能性,这就是本案的程序正义。 如果辅警单枪匹马执法,并以此作为处罚依据,将难以保证警方执法权的公正性。 在执法过程中,要求公务警员不少于两名,是为了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个案。

谭敏涛律师进一步分析,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有利于避免因程序违规造成的冤假错案。 一旦执法程序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执法行动不力,甚至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公众对法治的信任。 此外,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防止权力滥用。 合法的执法程序可以有效约束执法者的权力,防止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案既涉及程序正义,又涉及实体正义。如果程序正义得到保障,案件事实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如果程序正义被忽视,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歪曲事实、捏造事实的可能。” ,并隐瞒真相。”

(原标题:《委托人被捕告警胜诉?再审法院:存在卖淫行为,但警方行政处罚构成“其他程序轻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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