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价等“女网友”上门报警:“钓鱼执法”侦查有必要升级丨快评
近日,河南南阳一男子开房等“女网友”,却等来了3名警察,怀疑警方“钓鱼执法”。
据媒体报道,河南南阳男子陈华(化名)通过某社交软件的“附近人”功能添加了一名疑似女性的网友。 对方自称是老师,可以“约会”。 2022年12月底,两人谈妥了“约会”的价格,女网友让陈华开房等她。 没想到,陈华一开门,进来的不是女网友,而是三个大男人。 三人给陈华戴上手铐,没收他的手机和身份证,并殴打陈华。 一开始他还以为自己是遇到了条仙人,但是直到他上了警车,上了警局,陈华才认定对方是一名警察。 警方认定陈华是妓女,但陈华矢口否认,并质疑警方“钓鱼执法”,随意殴打自己。
据媒体报道,陈华向有关部门投诉后,警方承认是警察打人,并提出和解。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即使陈华嫖娼是真的,警察执法时也不能打他。 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也不能采用殴打等刑讯逼供的方式,更何况陈华只是涉及一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案件。
更大的争议在于警方是否有“钓鱼执法”。 当然,警方否认了这一说法,称他们抓捕陈华时,是根据另一条线索涉嫌卖淫。
但据陈华透露,他怀疑“女网友”是警方的线人,甚至可能是警方伪装的。 因为虽然警方声称抓到了“女网友”并拿到了对方的手机,但陈华从警局出来后,还是可以通过“附近的人”功能,通过另一个社交找到“女网友”媒体账号,对方却改名了。 如果“女网友”真的因为卖淫被警方抓到,这个账号就应该被封号,更不可能改名。
女警假扮街头女郎,衣着暴露走在大街上。 一旦有客户上前询问价格,就会被抓。 这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 美国警察经常使用这样的执法方式。 几年前,曾有新闻报道称,美国便衣警察将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卖给涉嫌故意买赃的商家,并谎称这些是“偷来的”,价格非常便宜。 交易完成后,警方透露了他们的身份并逮捕了嫌疑人。 这种“钓鱼执法”方式在一些国家很普遍。 但在中国,“钓鱼执法”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极少数类型的刑事案件,而且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侦查刑事案件中,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西安警察钓鱼执法,有关人员可以隐瞒身份进行侦查,但“不得诱导他人去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侦查治安案件,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也就是说,“执法钓鱼”(司法界一般称为“勾引侦查”)的方式只能在侦查刑事案件时使用,而且必须由一定级别的官员作出决定。 在现实中,警方一般只在涉及毒品的犯罪中使用这种方法。
在治安案件中,将“引诱”、“欺骗”等手段直接规定为“违法”。 公安部法制局印发的《行政执法网上答辩(五)》指出,所谓“勾引侦查”“侦查陷阱”“警察陷阱”严格限于刑事犯罪。实践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案件。 中间。 该答复指出,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西安警察钓鱼执法,所谓“侦查陷阱”分为两种:一种是诱发犯罪意图的类型,一种是提供机会的类型。 诱导类型为负。 即使是借机陷阱的使用,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有必要(常规手段难以察觉); 2.仅适用于贩毒、假币等特定刑事案件; 3.由专人负责。 也就是说,调查人员或他们控制下的其他人。 中国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可以提供通过“侦查陷阱”获得的证据的机会。 答复明确,不能派便衣警察或其他人员查处后派警查处无证经营旅馆、未登记旅客信息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住户按规定办理。
卖淫类似于上述答案中无证经营旅馆的行为。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钓鱼执法”是治安案件中的违法侦查方式。
国内最著名的钓鱼执法案例是2009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交通执法总队的“钓鱼执法”案。当时,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最初并不承认“钓鱼执法” 》,但浦东新区政府组织了一个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排除了城管局人员。 很快发现“钓鱼执法”确实存在。 根据调查组的举报,浦东新区政府认为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采用了不当的取证方式,并向社会公开致歉。
南阳警方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时,是否存在“钓鱼执法”行为,我们不能只听陈华片面的话,当然也不能完全相信派出所的介入事说。 要成立由南阳市以上政府部门牵头的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公信力的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予以正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