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消费税纳税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本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经营不同税率消费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分开计算,或者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税率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纳税人销售时即征税。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予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的,转让使用时应当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委托人在交付委托人时即行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使用其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所缴纳的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在进口报关时征税。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税率、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或者从价税率、从量、金额的复合计税方式(以下简称复合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价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价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固定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七条 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从价法计税的构成税价计算公式: 构成税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税法计税的构成税价计算公式:构成税额 价格=(成本+利润+自产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加工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派对;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构成税价计税。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