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奢侈品寄售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考

日期: 2024-07-02 07:02:43|浏览: 247|编号: 1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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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奢侈品寄售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二手奢侈品交易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奢侈品单价高、流动性强,二手奢侈品又具有款式更新快、价格适中的特点。二手奢侈品寄售业务应运而生、蓬勃发展。

二手奢侈品寄售市场逐渐升温,伴随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增多。本文结合北京市东城区二手奢侈品寄售市场的现状,对商标侵权维权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难点进行梳理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手奢侈品寄售市场现状

1. 交易方式

二手奢侈品交易方式多种多样,线下交易主要有自寄卖、商家回收、机构拍卖等。自寄卖因其交易方式灵活、自主定价、中介费低等特点,成为不少个人卖家的首选。线上交易平台多为二手奢侈品寄卖店、典当行和二手店。笔者发现,东城区线下二手奢侈品交易店共有21家,其中寄卖店15家,二手店5家,典当行1家。

由于奢侈品普遍价值较高,网络交易无法看到实物,无法通过触觉和感知来综合判断商品品质,也无法考虑卖家的个人诚信度。因此个人通过闲置平台或社交网络转售二手奢侈品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在网上购买二手奢侈品的买家更愿意从专业的闲置奢侈品交易及服务平台购买,或选择拥有线下实体店、信誉良好的卖家。因此二手奢侈品个人卖家通常会将商品交付给专业的闲置奢侈品交易及服务平台或公司,让他们代为在网上销售。无论线下还是线上,二手奢侈品交易的主要方式是寄售,也可以称为代销。

二手奢侈品寄售是指委托闲置奢侈品回收、寄售中介机构代售物品,售出后再结算货款的一种销售方式。主要涉及卖家、交易平台、鉴定机构、买家四类主体。寄售的基本交易流程为:卖家将二手奢侈品寄存在寄售店,店内鉴定师对寄售商品的真实性和品质进行鉴定并给出估价;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后,签订寄售合同,约定寄售期限、寄售方式等。寄售店也保留卖家的个人信息;买家确认购买后,先将款付给寄售店,寄售店通知卖家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卖家付款。在销售过程中,寄售店一般会在底价上加价,赚取差价利润。

2. 知识产权风险

笔者走访了解到,东城区二手奢侈品寄售店内的商品以箱包、皮具、腕表及配饰为主,涉及的品牌基本都是国际知名品牌,如LV、GUCCI、ROLEX等。这些品牌一手货的经营模式通常为品牌线上线下门店,二手货源必须由卖家提供。寄售平台或寄售店通常会要求卖家提供原始购物小票,但并非强制要求。出于种种原因,个体卖家在寄售环节真正提供原始发票的比例非常低(据笔者对东城区多家寄售店的调查,这一比例不足10%)。因此,很难保证二手奢侈品寄售来自正规渠道,商标侵权风险较高。

为了降低这一风险,寄售商店或寄售平台一般都配有专职评估师,由取得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奢侈品评估师能力认证的人员对收到的二手奢侈品进行初步鉴定和估价,买家若对商品真伪仍有疑虑,可将商品送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有偿评估。

二手奢侈品寄售中商标侵权执法困难

1. 侵权认定困难

1.侵权行为隐蔽性强。

实践中发现,部分二手奢侈品寄售店存在柜台上真货、库存假货的情况,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同时,除了在网购平台开设网店外,越来越多的线下实体店也通过社交账号发布产品广告,与消费者进行线上直接交易。由于网络交易具有即时性、虚拟性、隐蔽性和复杂性,调查取证难度较大。此外,二手奢侈品网络交易增加了快递、第三方鉴定等环节,侵权认定存在一些不可控因素。

2.该批货物的估价结论存在不确定性。

从事二手奢侈品寄售的经营者可以通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师来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笔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的一些寄售行和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鉴定师,鉴定师会对比品牌的生产工艺、材料应用、产品特性、标签标识等细节,总结出规律来判断真伪。但对于商品而言,最权威的鉴定结论还是商标注册人的鉴定意见。现实中,很多知名品牌的防伪手段、防伪技术、防伪码等都是商业机密,第三方鉴定师并不掌握鉴定的核心要素。由于送检的二手奢侈品可能经过保养或维修,可能会出现皮革颜色变化、配饰更换等情况,这些只能通过人工来识别。鉴定师的能力和经验不同,对同一件商品的鉴定结果也有可能大相径庭。 比如2021年4月,某电商平台就陷入了假货风波,起因是一名消费者反映,在平台购买的GUCCI皮带被两家鉴定机构鉴定为假货,随后要求赔偿,但平台又委托了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是正品。

此外,本身信誉良好的二手奢侈品鉴定机构也存在侵权风险。2022年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在某市场销售带有“NIKE”商标标识的运动鞋,鞋盒内还附有“斗屋”鉴定证书,上面写着“经鉴定人鉴定为全新正品”。经过双方商标注册人鉴定,带有“NIKE”、“斗屋”标识的商品及证书均非其生产或授权。可见,二手奢侈品从商品到鉴定证书都可能被仿冒,平台鉴定结果真伪更是难辨。

(二)处罚主体确定困难1、个人销售二手奢侈品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经营者的销售行为。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手奢侈品卖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偶尔经营少量闲置商品的个人;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超出合理范围继续利用寄售店销售二手奢侈品。

个人偶尔转让闲置物品时,多数是以促进资源回收为目的,营利并非主要因素。笔者认为,个人转让闲置二手奢侈品属于一次性非经营性行为,与经营性质明显不同,不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但现实中却有卖家伪装成个人,在各类寄卖店或平台以营利为目的,大量转让疑似侵权二手奢侈品。其行为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违法。笔者认为,本案中个人卖家应认定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成立,应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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