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日期: 2023-09-28 14:00:28|浏览: 274|编号: 5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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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维护北京交易所交易秩序。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非国有产权,是指国有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非国有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

第三条 企业从事非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四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诚信、择优、自愿、高效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方和拟受让方可以委托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代理交易。

第二章 转让申请的受理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具备产权转让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产权能够依法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代理交易的,应当与交易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建立代理关系。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转让方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转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内部决策文件、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文件(转让方为上市公司的,决策文件还应当符合规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主体企业的资质证书、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文件、最近一年、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标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依据其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文件作出的关于转让的决策文件;

(六)其他文件,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交易所根据项目情况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示申请书》应当包括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及转让对象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竞价方式选择、交易保证金设定等内容。 、相关信息等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 出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转让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理交易的,受委托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公开进行。

根据受让方申请,北交所将在北交所网站及相关发布渠道披露项目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确定受让方。

第十二条 出让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竞价方式,包括网上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动态报价活动的操作流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涉及其他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文件的规定,并参照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实施。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明确的指向性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提交转让申请时可以设定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担保事项、处置方式等。

第十六条 北京交易所将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转让方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发出《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通知书》。 》; 审核不通过的,北京交易所将审核意见通知转让方或委托交易服务机构。

第三章 转让信息的发布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转让信息披露期限。 首次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累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改变转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条件。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通过原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计算; 北交所审核后不同意的,暂停或终止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信息披露,否则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内未收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且信息披露内容未发生变化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披露期内未收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设定新的转让底价并重新披露信息。

其他披露信息不变,仅设定新的转让底价时,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将自动终止。

第四章 转让意向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程序和转让方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拟受让方或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可以查询转让主体、转让方或受托交易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机构应接受预期受让人的信息。 协商和谈判。 拟受让方或者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对其所知悉的项目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委托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代理交易的,应当与交易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建立代理关系。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期间,拟受让方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交易服务机构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拟受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内部决策文件、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文件;

(四)受让方符合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北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采用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让比例等,并提名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相关事宜。 。 同时,各成员方应在《共同受让协议》中约定各方对共同受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拟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拟受让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代为进行交易的,受托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拟受让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验证。

第二十六条 北京交易所对拟受让方进行一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北京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对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下发《确认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资格的通知》。

经审核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北京交易所将书面通知您。 经转让方同意,拟受让方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名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后,仅出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北京交易所将组织交易各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披企业国有产权”。 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完成交易的,北京交易所将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双方签署《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

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以上,转让方选择拍卖确定受让方的,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国家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进行拍卖。企业拥有的产权”。 采用拍卖方式成交的,受让方应当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与出让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披露期满,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有3个及以上,转让方选择招标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参照《国家转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招标。企业拥有的产权”。 采用招标方式成交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文件中的承诺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出现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审查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应当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动态报价。 通过动态行情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京交易所向受让方发出《动态行情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当自收到《动态行情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受让方”。 转让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格,以人民币计价。 交易各方可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结算。

除上述交易流程中包含的交易资金结算外,交易双方还可以委托北交所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交易资金的监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协议折算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京交易所确定。 自购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金额无息返还。

第三十二条 北京交易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交易价格利息。 自双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生效之日,交易价款产生的利息归属受让方; 自《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交易价格从北京证券交易所转出之日起,交易价格产生的利息归转让方所有。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交易凭证的签发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签订《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北京交易所收费标准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北京交易所向交易双方颁发产权交易凭证。交易。

第8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暂停、终止转让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暂停、终止转让操作细则》执行交换。

第三十六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中,双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纠纷调解操作规则》。 北京交易所可能因争议而暂停交易。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 协商、调解无效,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北京交易所可以终止交易。

第三十七条 交易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转让标的权属不明、存在瑕疵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采用欺诈、胁迫、隐瞒、串通等手段阻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拟受让方在参与转让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协议、欺诈、串通、对转让方、北京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秩序的投标过程。 投标交易的正常秩序影响投标活动的公平性;

(六)交易服务机构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进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和北京交易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交易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有上述禁止行为的,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交易所.

第三十九条 北京交易所按照本规则对交易各方提交的交易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不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资格、交易权限的完整性、交易标的的无瑕疵、交易双方所作的一切声明和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材料由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作为转让方的,除适用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管理规则的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非国有产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北京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原2019年6月1日施行的《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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