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租给他人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租车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件:
被告人艾某驾驶一辆四川AF94**小型车从都江堰市玉堂方向沿二环路驶向立交桥。 21时10分左右,他抵达本市二环观文路口。 由于操作不当,与前车相撞。 碰撞,导致多辆车受损。 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艾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还查明,四川AF94**小型车为房*汽车租赁公司所有。 方*汽车租赁公司把车租给了刘雯。 艾某在刘雯某处借车,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艾未未有驾驶资格。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原因,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当事人摔倒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不足的,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有过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任法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规定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租赁或借用汽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汽车租赁公司将发生事故的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存在这种情况,规定了车主需要承担的几种情况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方*汽车租赁公司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