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高考时间及奖励项目公布!

日期: 2023-04-25 02:15:01|浏览: 397|编号: 36822

2023高考时间及奖励项目公布!

教育部近日印发《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考生电子档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检查、考试录取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候选人电子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招收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测评评价或意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身体健康检查

凡报考高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考生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考试的,须提交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应材料。

思想政治道德评价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违背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或者加入邪教组织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仍在处罚期限内的。

考试将于6月7日开始

全国统一考试将于6月7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6月7日

9:00 至 11:30 中文

15:00 至 17:00 数学

6月8日

9:00 至 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 至 17:00 外语,

有外语听力考试内容者,应安排在外语笔试开始前

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言。 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语言参加考试。

各省高考综合改革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首考时间为1月8日。

使用完整试题(含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的,考试时间为9:00-11:00,听力考试应安排在笔试开始前;

仅使用外语听力试题者,考试时间为9:00开始,11:00之前结束(考试实施细则另行通知)。

复试时间为6月8日(具体时间见第十七条)。

有自考题的省份可安排6月8日考试以外的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外语口试或听说考试。

以下情况可申请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招办可按当地备案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一考试成绩总分中加算一定分值备案; 符合高校备案条件的,由高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 如果同一考生同时满足多个加分条件,则只取范围最大的分数,分数不得超过20分。

退役军人个体户可在文化考试总分的基础上,在档案中加分,加分不得超过10分。

艺术类专业、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未安排省招生计划的高校特色专业,不得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分。

符合相关条件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须经个人申报、相关部门审核、省、地市、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可上岗。被认可。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所在班级公告。 未公布的考生及其加分、加分不能计入备案结果和使用。

平时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子女、1-4级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扎在三个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国家和西藏自治区、人民解放军总部计划在二类及以上海岛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人子女在国家指定或解放军司令部指定的特殊岛屿上飞行满10年,飞行或停飞未满1年的达到最高飞行年限的空勤人员子女,曾在舰艇上工作的军人子女军人子女年满20年,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符合相关院校备案条件的,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公安公安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公安一级至四年级公安公安公安因公公务员公务伤残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按照《关于教育优待的通知》(工政[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按照有关军人优待政策执行。 从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考的残疾人民警察,符合相关院校备案条件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诚信联合激励制度认定,对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并符合相关高校备案条件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7月初开始招生

各省(区、市)招生工作应于7月初开始,8月底前结束。 其中,首批本科生或普通批次本科生的录取原则上应在7月15日前开始,月底前结束。

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生活能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得拒绝录取。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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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确保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通知》,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

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1.注册

1.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注册: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在校大学生,或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录取资格的学生;

(二)非应届高中毕业生;

(三)在高中非毕业年度以虚报方式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包括全国统考、省统考和学校自主组织的入学考试,以下简称)的应届毕业生作为高考)违规的;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停考高考且在停考期间内的;

(五)因触犯刑法,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其中未成年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报名方式。

报考高校的考生,原则上按照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高校招生办(以下简称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到。省招生委员会)。

各省招生委员会可按照以考生户籍为重点,结合本地区高中一定学习年限的原则,结合本地区高等学校的招生情况,对报考条件、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具体补充规定。地区的实际情况。 同等学力高中毕业的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民工等非户口就业人员随行子女高中毕业后应参加当地高考,按各省(区、市)公布办法执行。 相关考生不得同时在“流入地”和“流出地”参加高考报名。 对于因特殊情况不符合流入地和流出地报考条件的考生,流入地协调流出地安全解决,原则上返回流出地报考。 已在中国定居并符合登记条件的外国人,可凭公安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发证地省级招工委指定地点申请登记。 符合条件的港澳台考生可到有关省招办指定地点报考。

各省招生办(含教考院、招生办、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局等,以下统称省招生办)办公室指导全省(地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工作。 、市)要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根据报名条件,严格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特别是对特殊招生类别,严格报名要求,加强资格审查和复查。 报名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对所有报名资料进行重复报名和违规排查。

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 特别是在报到、体检、考试、填写志愿、录取等主要环节加强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 报考时,考生须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其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在参加考试和招生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2.候选人电子档案

五、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招收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道德测评评价或意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与考生报名表、体检表等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6.各省招生办公室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考生信息采集内容必须符合高校招生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七、省招生办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到的考生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核实,并负责归纳整理,确保考生的电子档案与纸质媒体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省内考生电子档案(区、市)按照规定格式设立。 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 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八、省招生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拟录取考生高中学历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建立和交送办法。 各地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对毕业生论文档案(或人事档案)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九、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实际表现。

候选人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应当对候选人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没有学校和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省招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标识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表或省招生办公室设立的专用附加表中。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等证明材料的,视为思想政治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有违背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或者加入邪教组织的言行,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仍在处罚期限内的。

4. 身体健康检查

十一、凡报考高考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考生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考试的,须提交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应材料。

省招生委员会会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体检工作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体检必须在定点的二级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主检人员应为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师。 主检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须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开展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等相关要求,对考生健康状况作出相应、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录委员会在省(区、市)指定终审医院,并负责协调终审医院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最终裁定。

十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体检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高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和专业训练情况,对考生身体健康提出补充要求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说明,并在招生条例中向社会公布。

5.考试

十三、教育部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省招生委员会或高校承办高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

14.全国统一考试(含省命题,下同)的制定,省统一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的制定分别由部教育考试院负责教育部和相关省招聘委员会。 教育部委托有关高校自行提出建议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和学校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考提供合理便利。

十五、全国统考、省统考及高校试题(含分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引)要按照国家保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的教育工作。

十六、各级招生委员会和相关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健全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初报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泄密(泄密)事件,事发单位要在第一时间直接向所在地区的省招办办报告,省招办办事后要立即向所在地区的省招办委和教育部报告。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范围进一步扩大(泄露)。

17.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具体科目时间安排为:语文6月7日9:00-11:30; 数学从 15:00 到 17:00。 6月8日:9:00-11:30 综合文科/综合科学; 外语15:00-17:00,如有外语听力考试内容,应安排在外语笔试开始前。

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须与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安排一致。

省统一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时间,由省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公布。

18.全国统考外语科目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种语种。 考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语言参加考试。

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试题实施外语“一年两考”的省份高考综合改革,首考时间为1月8日。完成试题(包括听力部分和笔试部分),考试时间为9:00-11:00,听力考试应安排在笔试开始前; 只使用外语听力部分的,考试时间为9:00:00,11:00前结束(考试实施细则另行通知)。 复试时间为6月8日(具体时间见第十七条)。 有自考题的省份可安排6月8日考试以外的考试时间。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外语口试或听说考试。

19.全国统一考试和省统一考试的文化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 考试中心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 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教育部授权的有关高校组织的考试,一般在标准化考试中心举行。 如确需布置在室外或其他场所,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测试监控等功能设备。

20.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授课的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外语科目除外),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 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试办法,由有关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十一、全国统考和省统考答卷的复习由各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各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复习由各学院组织。 有关省(区、市)和高等学校可根据考试设置机构提供的评分参考(指南),结合本地区和学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 各省招生委员会和高校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阅卷管理,确保阅卷过程安全和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要加强阅卷基地建设,高校承担阅卷任务。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阅卷相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阅卷工作,加强阅卷人员管理。

考试后,各省(区、市)要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做好考试内容改革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教育职能和积极引导作用。高考,并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有关信息。 考试信息。

22.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市)工作、学习,因不可抗力不能到报考地参加考试的,于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提出借考申请。 经批准后,考生可办理借考手续,到本人工作或就读的省(自治区、市)参加考试。 考生答卷的审核和录取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负责。

二十三、省招生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 除教育部规定的具体事项外,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向考生本人及相关院校提供,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提供。设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严禁发布、宣传、炒作、变相炒作,如“一号”等。

六、招生条例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条例。

25.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 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 招生条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各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准确描述学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等信息,并使用与办学许可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简章及相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按照招生条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要在5月10日前完成所属高校招生条例的审批工作。

26.招生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学校地址(涉及分校区、校区等必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学校类型(如普通大专或成人大专) 、公立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名额及使用原则、外语用于专业教学训练、身体健康要求、入档考生录取规则(如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同档次考生的处理、被录取考生的主要安排档、转专业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手续、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类型等信息、联系电话、网址地址和其他通知。

参加省(市)高考综合改革招生的高校,须按照有关部门安排,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专业(或专业类)的学科要求。各省(市),由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别考试招生办法,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份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学校招生规定的内容。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高校应当在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简章和学校公布招生简章的网址报送学生所在地的省招生办公室。 省招生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向社会和考生公布高校招生条例的主要内容或学校公布的招生条例的网站。

七、各省(区、市)各专业招生计划

二十八、具有教育部核准(或备案)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可根据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核准,在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相关计划管理。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工作成果要求和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制定、调整和实施学校省(区、市)和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二十九、高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加强人才需求分析预测。 )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安排招生生源计划。 源计划中的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并与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规定保持一致。

30.高等学校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后,可以为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高校必须与符合有关规定的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协议。 严禁向考生收取虚假定向、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费用。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三十一、跨省(区、市)安排招生的本科院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整通过国考生人数的不平衡。考试。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额的1%。 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必须将预留计划数量报主管部门审核。 同时,高校要向社会公开预留计划数量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划原则和要求编制招生生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主管部门。

三十三、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按时报送教育部。 省(区、市)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学院所属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生源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位于。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源头计划,按时报送教育部。

34. 教育部负责汇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 备案后,统一下发至相关省招聘办。

35. 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门下发的招生来源计划与相关高校核对,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公布高校核对的相关招生计划信息。

三十六、除按有关规定不得制定省计划的招生种类外2015高考志愿补录时间,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须由教育部汇总下发,由省招生办负责公布对公众。 对级招办公布的计划不予安排招生。

八、入场

37. 考生自愿填写报告。

考生自愿填报的方式、时间和方式,由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考生志愿表的设置和填写方式应有利于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招生管理,有利于高校新生录取。

考生应认真阅读相关高校招生简章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学校及专业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志愿填写。考生应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 因考生疏忽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38.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各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十九、高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招生。 各省招生办公室要全面推行远程招生管理模式,各高校要采取远程远程招生的方式开展招生工作。 招生期间,各高校与省招生办要确保沟通顺畅。

四十、省招办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高校招生批次。 同一高校、同一学科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在同一省(区、市)同一批次安排。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必须与同地区高校招收的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除军事、公安、飞行员、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专项、农村订单医学生、部分文体类专业、航海等高难度专业、全国马克思主义重点院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等经教育部批准的专科院校(专业)及相关院校综合评价招生,可按教育部规定提前分批录取。 其他院校和专业不得提前安排分批录取。 高校相关专业招生批次安排较上年度发生变化的,省招生办公室应提前与高校沟通协商。

第四十一条 各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学院在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量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每批次或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十二、各省招生委员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学校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备案录取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妥善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 省招生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规则,并在备案前向相关高校提供学生分布情况。 高校应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计划数量,结合生源分布情况,商省招生办确定考生档案审核要求。 省招生办根据高校备案规则和档案传输要求,向其发布考生电子档案。 按照自愿备案的批次顺序,高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根据平行志愿备案批次,高校根据模拟备案情况完成正式备案前的计划调整。 转学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转学考生予以录取。

43.高校和省级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生监督”的原则,做好新生招生工作。 高校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办法中的招生规则进行招生。 对通过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备案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成绩并符合学校转学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及拟录取专业由学院自行确定,学院负责备案。 但未录取考生应说明退学原因,不得超计划录取。 省招生办负责监督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招生规则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高校招收新生必须按照学生所在省(自治区、市)规定的程序,完成转档、阅卷、审核、预录取、退档等所有环节。确保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顺利。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高校,省招生办要主动与其沟通。 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生办公室可根据出具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相关高校安排办理。 根据名额和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 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5.除军事、国防、公安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种的考生施加外语限制。语言文学类专业,不受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等学校不得提前为考生组织面试、考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招办可按当地备案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 . 如果同一考生同时满足多个加分条件,则只取范围最大的分数,分数不得超过20分。

(一)烈士子女;

(二)服役期间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

(三)边疆地区、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含台湾户籍)考生。

47、退役军人个体经营者,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可加一定分,但总分不得超过10分。

48. 符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相关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区间最大的分数。

各省(区、市)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依法依规充分考虑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情况,准确确定加分条件,合理降低加分值。奖励积分。 根据各地调整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相关省(区、市)地方加分政策仅适用于省属高校档案使用(地区、城市),得分不超过20分。 其他项目的分数(包括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数)累加。 艺术类专业、高水平文工团、高水平运动队、未安排省招生计划的高校特色专业,不得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加分。

符合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条件及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关怀项目的考生,须经个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并在省、地、校网上公示在它们被识别之前的水平。 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考生所在班级公告。 未公布的考生及其加分、加分不能计入备案结果和使用。

49.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军人子女、1-4级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驻扎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军人子女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确定的第三类及以上军人子女,解放军在司令部指定的二类及以上海岛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国家划定的四类及以上困难偏远地区或解放军司令部划定的特殊海岛10年,正在飞行或停飞未满1岁或已达到最大年限的空勤人员子女飞行学士、在舰船工作满20年、在航天、核相关岗位工作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符合相关院校备案要求, 应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雄和公安公安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公安一级至四年级公安公安公安因公公务员公务伤残人员子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按照《关于教育优待的通知》(工政[2018]2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队员及其子女,按照有关军人优待政策执行。 从军队退出现役的考生和参加全国统考的残疾人民警察,符合相关院校备案条件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诚信联合激励制度认定,对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并符合相关高校备案条件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和非定向就业招生原则上同时报名和录取。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如不能在转校分数线上完成的,可在转校分数线以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 尚未完成减分的方案将当场转为无方向性方案。

在实行平行志愿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一志愿、单独备案,也可对拟备案的考生逐校、按专业检索备案。 -专业、政策规定的减分范围内的分批备案、录取等方式。 批次高校尚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通过补充征集志愿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的方式完成。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高校要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方案的使用原则,调整方案应当安排在生源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归档工作。 各省招生批次备案前发布高校调整计划,省招生办根据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和批次招生管控分数进行备案。得分线。 因调整方案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由高校负责处理,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定考生。 严禁高校利用调整方案指定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生办公室不得为调整计划名额而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招生生源计划的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范围内,并征得相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高校未完成的招生生源计划,要在学生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2.对高考成绩符合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报考专业学业、生活能自理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53.高校须在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一考试、推荐录取、个别考试等考生)中注明录取类型,并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办理。批准并补充有关特殊类型的招生计划。 经省招生办审核通过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打印相应的录取名单,加盖省招生办专用章,作为正式录取考生的依据。经相关院校录取,并备案。 录取完成后,将录取名单发送至相关院校。

各高校根据相关省招生办核定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 材料将直接发送给被录取的候选人。 录取通知书的发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4.各省(区、市)招生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前结束。 其中,首批本科生或普通批次本科生的录取原则上应在7月15日前开始,月底前结束。

55.除按照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向他人透露考生的个人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过程。 非法传播、销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招生办或学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核实确认。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办理注册等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录取考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名。

各高校凭省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学校录取考生名册和被录取考生持有的录取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等相关手续。 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当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信息。 纸质档案内容不全的,打印相关电子档案信息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按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于正常开学后20日内报送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学校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 严禁高校为未注册的考生注册学籍。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通过考试并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相关生源所在省招生办应当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确认,下载资料,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推荐学生名单发送至相关高校。

独立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学生所在地省招生办报送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

58.省招生办公室在常规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对各高校本科层次招生进行补招或补招; 相关省(区、市)高校,经学校申请,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相关省招生办可根据本省(区、市)未招生范围内组织招生。考生意愿及相关录取要求。 高职(专科)层次补考,及时将补考录取名单送达有关院校。 少数确需跨省招生的高职(大专)院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地省招生办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通过学生所在省招生办公室实施补招。

59.因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2015高考志愿补录时间,相关省招生办和高校应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披露

60.建立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中等多层次高校分层次负责、规范有效的多层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收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大中专院校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规定、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等信息。 、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试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将信息在线发布至年底。 县级招生办公室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公布的考生信息,应当至少在报送前10个工作日公布,并保存至当年8月底。

62.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高中教育学校在公示有关信息时,必须提供举报邮箱、联系电话、受理举报单位、通讯地址,并予以答复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进行举报。 事件得到及时查处。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 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和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其职责如下。

(一)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二)制定招生工作规定。

(三)确定高考种类,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定高考改革实施方案,督促改革实施。

(四)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高校组织考试任务; the of the of to study and the and of , and .

(5) Guide (units), and and to plans.

(6) the of and the of and .

(7) on work, train , and carry out work.

(8) the and of and staff.

(9) or , and to and deal with major in the work.

64. 's of (, ), (, , ), and (, , ) at their own level. Under the dual of the of ), it is for the work in the .

The of the is held by the in of the 's at the same level, and the and are held by the in of the , other , and .

The is the body of the , which its on of the and the daily work of . The at all the to the needs of the work, and be with full-time and the , , and for the and to the of the and .

The of the city (, state, ), (city, , ) are by the .

65. The of the are as .

(1) the of the of on work, and or rules in light of the in the .

(2) the of the of to the of the , and the of the , , and work team; for the and types of in the area, the , and the is safe and , do a good job in of , and clean up style and . and types of by and in the .

(3) and the 's plans by major in the (, city) and the main of the or the where the the .

(4) Guide and and to and their own .

(5) for and the of , and guide, , and hold for the work of , and , , and and in the .

(6) for , and moral , , , , and file , and , and other work. with the to solve the of who do not meet the local and other non-hukou their to to the place of entry for the .

(7) the , and of and .

(8) the and of and and staff, and the of and staff.

(9) by the to and deal with or to and deal with major in the work of the .

(10) for with , , , etc.; with and to and deal with , , etc. in types of ; with and other to , , and etc.

(11) to the of or their legal , the to and from and .

66. and set up a group for work of the main in and the heads of in the to be for the work of the , and set up an , with full-time staff, and , , and for . The main of and are as .

(1) the of the of on work, as well as the or rules of the and .

(2) to the scale by the and the , and the 's and plan.

(3) the of the .

(4) and carry out work.

(5) the of the 's work, and be for and in the 's work.

(6) the and be for and with .

(7) the 's type of , and be for and . to the " " and " for the of ", the will be and dealt with, and will The of are to the where the is .

(8) the of .

(9) the work of by the , and the to other work in terms of .

(10) to the of or their legal , , deal with and reply to the and of and .

11. Funds

67. The funds of each ( , city) be in the local .

The of and shall be in the 's .

68. must pay the fee. The are by the of each ( , city) to the in the and the of test , test , , of , and types of by and .

69. labor shall be paid to the and staff who in , , , paper , , , , , , etc. The shall be by the of each ( , city) and and in with .

12. of

70. , staff, and other of who in the , , and of shall the " Law of the 's of China" and " " (Order of the of No. No. 33) and the " for the of in the of and " ( No. 36 of the of ) the and to be dealt with , and the and shall be held in with laws and ; The of the Law of the 's of China, the of the 's Court and the 's on the of Law in Cases of in , etc., were to for of legal . of and by shall be dealt with in with such as the " on of the Party of China", " on of Civil of " and " on of Staff of ". For those party who have in the room, , and due to by , and , and and , the and those with shall be in with the " on of the Party of China" , and in with and .

The by the and the by and and the plan, , , , high-level art , high-level teams, art and , , arts and , and are all part of the , and are in with the above- laws and and party . , and , and staff who the above- types of must be and dealt with. Among them, who false or shall be as in the . For who are as , their , and for types of will be , and or will be to their , and for that year, and will be given on the of the in for 1-3 years.

For non- of who the and in the exam, their in of the exam for the year will be , and they will not be to for the exam in the year of .

71. or their legal may raise , or to the and they are for if they that the of the and they are for these or other . and deal with them. If there is any to the of the , they reply to the in or in a ; if it is a of of and , they and or to , and the on and . in to .

or their who are with the made by the can apply for a to the where the is ; if they are with the of the of of and , they can apply for a to the or the where the is . Those who are with the re- may a re- to the -level or the -level organ of the in with .

13.

72. and from Hong Kong, Macao and , and them in with .

The types of in some and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the of .

The work of the shall be out in with the of the of .

73. apply for in with the of the of the .

74. and can or rules based on these , and to the of f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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