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无法辨别自己在网上购买的二手 LV 的真伪,上海一家法院判令交易平台退货并退款
如果网购的二手商品有问题,该如何维权?
邓女士就遇到过这样棘手的情况,她在网购平台购买的二手LV公文包被鉴定为“不符合品牌/生产商披露的技术信息及工艺特征”,退货无果后,邓女士将网购平台告上了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结案。法院认为,网络平台为二手LV包的销售者,与消费者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该案为二手包买卖,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包为非正品,且网络购物平台存在欺诈行为。法院仅支持消费者的退货退款请求,并改判驳回其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二手LV真假难辨
为了买到自己想要的一款公文包,邓女士在网上浏览了好多天,最终在一款名为社企的APP上找到了一款“LV二手95成新小公文包”,标价为4800元。
在对比了各大网购平台后,邓女士觉得这款包包性价比最高,询问客服后得知,这款包包是平台卖家代发货,买家确认后卖家会先将实物送到平台的认证中心,平台认证确认为正品、与产品描述相差不大后,平台才会发货给买家。
听完此事后,邓女士觉得该平台的认证还是比较可信的,于是就购买了这个包。
2016年8月28日,邓女士终于拿到了自己一直想要的包包。为了保险起见,她带着包包来到一家二手奢侈品店,却被告知包包的皮质被换过。邓女士立刻向平台客服询问,却被告知,像这样的二手包包换皮质很正常。如果要辨别真伪,得去专业的鉴定机构,二手店的结论一般不认可。
几经周折,邓女士终于在2016年9月20日收到了该平台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结果显示,该包包不符合品牌/厂家披露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邓女士拿着鉴定结果,本以为买到假货就直接退货,没想到退货过程这么痛苦,面临回复延迟、客服变更、检测费发票抬头错误等一系列问题,直到2017年5月11日,邓女士仍未收到退款。
最后,无法再忍受的邓女士将这家奢侈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承担检测费、运费,并进行三倍欺诈赔偿。
一审:网络购物平台构成诈骗
法庭上,邓女士声称公文包的肩带和缝线并非原装,该奢侈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社旗公司认为,其运营的社旗APP仅为网络购物交易中介平台,类似淘宝、天猫,社旗公司并非商品的卖家。
一审期间,法院致函鉴定机构询问鉴定情况,鉴定机构回复称,涉案公文包无序列号,包的肩带、缝线等不符合品牌/厂家披露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
对此,奢侈品公司认为,在邓女士购买包包时,其已告知过她包包上没有编码,并附赠了一条肩带。二手包包一般都会保养、修复,包包上的缝线自然与新包不同,因此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邓女士在社旗APP上购买了涉案公文包并向社旗公司支付了货款,社旗公司向邓女士发货了涉案公文包并保证涉案公文包为正品,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邓女士主张的欺诈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豪华APP作为运营者,应当主动披露与商品相关的重要信息。本案中,翻看邓女士与豪华APP客服的聊天记录,豪华APP客服除了告知邓女士涉案公文包没有编码外,从未告知她包的肩带、缝线等存在问题。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社旗公司构成欺诈,侵犯了邓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支持邓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社旗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买家称欺诈证据不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双方,不仅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评价等确定,还应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
判定本案中的豪华设备公司是卖家还是中介,需要看整个交易过程的实际情况,从交易对象、交易过程、交易内容三个方面来看。邓女士无论前期购买还是后期咨询、退货退款,始终都是联系豪华设备APP客服,鉴定、真伪担保均由豪华设备APP完成,邓女士从未与豪华设备公司所称的卖家进行过沟通。邓女士下单后,豪华设备公司发货收款,退货也退回豪华设备公司。
因此,社旗公司应为涉案公文包的销售者,与邓女士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认定蛇旗公司是否构成欺诈,需要看涉案公文包是否能被认定为假冒产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交易之初,蛇旗APP客服曾告知邓女士,涉案公文包没有编码,肩带是卖家给的,二手包不能排除经过维修保养。单凭肩带和包包的缝线,不足以证明涉案公文包为假冒产品。
在皮料、五金、制作工艺、外观等均未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仅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公文包为非正品。同时,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奢侈品公司明知涉案公文包存在包身缝合处等问题而未告知消费者,故意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因此邓女士主张社旗公司构成欺诈,并以此为由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外,由于邓女士显然对包的缝合处十分在意,且双方对涉案公文包的具体状况并未达成明确约定,邓女士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买卖合同可以解除,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邓女士要求退还货款、检验费及运费的诉讼请求。
(以上姓名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